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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離婚手續期間所繼承遺產屬夫妻共有財產
蘭女士來信:
我和丈夫已經結婚6年,由于夫妻感情破裂,今年5月份經雙方協商同意離婚,并達成了口頭協議。但由于各自忙于工作,一直沒有時間到婚姻管理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兩周之后,他的父親因
律師答復:蘭女士雖然與丈夫達成了口頭離婚協議,但還沒有辦理正式的離婚手續,他們尚處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既然如此,這筆遺產仍然是蘭女士夫妻的共同財產,屬夫妻兩人共有,蘭女士完全可以提出這筆遺產的主張權利。
從蘭女士來信所談的情況看,她丈夫的父親在生前雖然立有遺囑,但沒有明確指出其遺產只留給丈夫個人。在遺囑中只所以稱留給丈夫,是因為丈夫是這個家庭的戶主,他代表的并非他個人,而是整個家庭。因為這筆遺產是夫妻兩人的共同財產,所以丈夫也就無權單方放棄繼承權。
為此,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蘭女士的實際情況,對這筆遺產蘭女士有權主張分得50%,如果協商無效,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法律條文: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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