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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分公司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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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愛和誼保險公司天津分公司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及其他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本保險條款分為基本險、通用條款、附加險和釋義四個部分。附加險不能獨立保險,本公司按照承保險別分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條款與基本險條款相抵觸之處,以附加險條款為準,未盡之處,以基本險條款為準。除非本保險條款另有規定,通用條款的規定及釋義適用于本保險條款的任何部分。
第三條 本保險條款所稱機動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或履帶式車輛,但不包括摩托車和拖拉機。
第四條 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
第五條 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或滅失,本保險合同終止。
第一部分 基本險
基本險包括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車輛損失險、全車盜搶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共四個獨立的險種,投保人可以選擇投保其中部分險種,也可以選擇投保全部險種。
第一章 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
保險責任
第一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和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本公司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二條 下列原因導致的意外事故,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
(二)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應、核污染、核輻射;
(四)受害人與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惡意串通;
(五)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或受害人故意導致事故發生的。
第三條 發生意外事故時,保險車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除非另有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號牌,或臨時號牌或臨時移動證;
(二)未在規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
(三)保險車輛在競賽、檢測、修理、養護,被扣押、征用、沒收,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期間;
(四)牽引其他未投保交強險的車輛或被該類車輛牽引;
(五)所有權發生轉移,未向本公司辦理批改手續。
第四條 發生意外事故時,駕駛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未依法取得駕駛證、駕駛證審驗未合格、依法應當進行體檢的未按期體檢或體檢不合格、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駕駛人在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或記分達到12 分,仍駕駛機動車的;
(三)學習駕駛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的;
(四)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的,或駕駛機動車牽引掛車的;
(五)飲酒或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的;
(六)未經被保險人同意或允許而駕車的;
(七)利用保險車輛從事犯罪活動;
(八)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或者遺棄保險車輛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九)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業性客車的駕駛人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
(十)依照法律法規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保險車輛的其他情況下駕車。
第五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財產的損失;
(二)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或本車上的財產損失;
(三)保險車輛發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四)車載貨物掉落、泄漏、腐蝕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五)因污染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六)第三者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
(七)停車費、保管費、扣車費及各種罰款;
(八)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
(九)根據保險單約定的免賠率計算的被保險人應當自行承擔的部分。
第六條 應當由交強險賠償的損失和費用,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保險車輛未投保交強險或交強險合同已經失效的,對于交強險責任限額以內的損失和費用,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第七條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賠償限額
第八條 本條款規定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分以下八檔,由投保人與本公司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單上載明:
5 萬元、10 萬元、15 萬元、20 萬元、30 萬元、50 萬元、100 萬元和100 萬元以上,且最高不超過5000 萬元。
賠償處理
第九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本公司提供:
(一)保險單;
(二)被保險人和第三者的有效身份證明、保險車輛行駛證、駕駛人駕駛證;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及其他證明;
(四)第三者財產損失程度證明或人身傷殘程度證明以及有關損失清單和費用單據;
(五)被保險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應當提供依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的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
(六)其他能夠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第十條 保險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本公司根據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或保險車輛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未確定事故責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事故責任比例:
保險車輛方負全部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100%;
保險車輛方負主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70%;
保險車輛方負同等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50%;
保險車輛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30%;
保險車輛方無事故責任的,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根據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本保險實行相應的事故責任免賠率:在交通事故中,保險車輛駕駛人負全部責任的,事故責任免賠率20%;負主要責任的,事故責任免賠率15%;負同等責任的,事故責任免賠率10%;負次要責任的,事故責任免賠率5%。
第十二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違反法律法規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規定的,實行10%的絕對免賠率。
第十三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車輛實際行駛區域超出保險單約定范圍的,增加10%的絕對免賠率。
第十四條 投保人在投保時可指定駕駛人或不指定駕駛人,并執行相應的費率。
指定駕駛人的,投保人應如實告知指定駕駛人的相關信息,包括駕駛人姓名、性別、年齡、準駕車型、初次領取駕駛證時間、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號碼等。
指定駕駛人的保險車輛,由非指定駕駛人駕駛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駕駛人的信息不真實的,賠償時增加10%的絕對免賠率。
第十五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本公司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本保險合同的規定,并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核定人身傷亡的賠償金額。
第十六條 因保險事故造成第三者財產損失的,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本公司檢驗,協商確定修理或者更換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本公司有權重新核定,因被保險人原因導致損失無法確定的部分,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本公司有權重新核定。不屬于本公司賠償范圍或超出本公司應賠償金額的,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本保險按以下方法計算賠償金額:
(一)當被保險人應負賠償金額高于賠償限額時:
賠款=賠償限額×(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
(二)當被保險人應負賠償金額等于或低于賠償限額時:
賠款=應負賠償金額×(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
被保險人應負賠償金額為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超過交強險各分項限額以上的部分,乘以事故責任比例。
第十九條 因保險事故造成第三者財產損失的,對于損失后的殘余部分,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商處理。如折歸被保險人,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條 掛車投保后與主車視為一體。發生保險事故時,掛車引起的賠償責任視同主車引起的賠償責任。本公司對掛車賠償責任與主車賠償責任所負賠償金額之和,以主車賠償限額為限。
主車、掛車在不同保險公司投保的,本公司按照保險單上載明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比例分攤賠款。
第二十一條 保險車輛重復投保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責任
限額與重復保險合同責任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就賠款金額協商確定并賠償結案后,受害人又就同一事故向被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的,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獲得賠償后,保險合同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間屆滿。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受理報案、進行現場查勘、核損定價、參與案件訴訟、向被保險人提供建議以及對相關單證的出具和要求等行為,均不構成本公司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二章 車輛損失險
保險責任
第一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
(一)碰撞、傾覆;
(二)火災、爆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為非營業企業或機關車輛的自燃;
(三)外界物體倒塌或墜落、保險車輛行駛中平行墜落;
(四)雷擊、暴風、龍卷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滑坡;
(五)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本條第(四)項所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人隨船照料者)。
第二條 發生本條款第一條規定的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為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規定負責賠償,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責任免除
第三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
(二)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應、核污染、核輻射;
(四)本車所載貨物的撞擊、腐蝕;
(五)自燃(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為非營業企業或機關車輛不受此限)及不明原因火災;
(六)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為非營業企業或機關車輛的自燃僅造成電器、線路、油路、供油系統、供氣系統的損失;
(七)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
(八)違反法律法規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的規定;
(九)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故意導致事故發生的行為。
第四條 發生意外事故時,保險車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除非另有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號牌、或臨時號牌或臨時移動證;
(二)未在規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
(三)保險車輛在競賽、檢測、修理、養護、被扣押、征用、沒收期間;
(四)所有權發生轉移,未向本公司辦理批改手續。
第五條 發生意外事故時,駕駛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未依法取得駕駛證、駕駛證審驗未合格、依法應當進行體檢的未按期體檢或體檢不合格、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駕駛人在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或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機動車的;
(三)學習駕駛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的;
(四)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的,或駕駛機動車牽引掛車的;
(五)飲酒或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的;
(六)未經被保險人同意或允許而駕車的;
(七)利用保險車輛從事犯罪活動;
(八)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或者遺棄保險車輛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九)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業性客車的駕駛人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
(十)依照法律法規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保險車輛的其他情況下駕車。
第六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車輛的自然磨損、朽蝕、電氣機械故障;
(二)倒車鏡單獨損壞、車燈單獨損壞、玻璃(不包括天窗玻璃)單獨破碎、車身表面油漆單獨劃傷、車輪(包括輪胎及輪轂)單獨損壞;
(三)保險車輛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駛致使發動機損壞;
(四)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在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期間或由于被盜竊、搶劫、搶奪未遂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
(五)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六)新車車輛出廠時的原廠配置以外新增設備的損失;
(七)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八)被保險人因保險車輛不能使用所遭受的損失以及發生的費用;
(九)因污染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十)停車費、保管費、扣車費及各種罰款;
(十一)保險車輛的損失中應當由交強險賠償的部分;
(十二)保險單約定的免賠額以及根據保險單約定的免賠率計算的被保險人應當自行承擔的損失部分。
第七條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保險金額
第八條 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可以按以下方式確定:
(一)按投保時與保險車輛同種車型的新車購置價;
(二)按投保時與保險車輛同種車型的新車購置價扣減折舊部分;
(三)投保人與本公司協商確定。
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投保時同類車輛新車購置價,超過部分無效。
賠償處理
第九條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申請賠付時,應當向本公司提供:
(一)保險單;
(二)被保險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保險車輛行駛證、駕駛人駕駛證;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及其他證明、通過交強險獲得賠償金額的證明材料;
(四)被保險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應當提供依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的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
(五)應當由第三者負責賠償但確實無法找到第三者的,在道路發生的事故,應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并出具的證明;在其他場所發生的事故,應提供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
(六)其他能夠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第十條 保險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本公司根據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或保險車輛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未確定事故責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事故責任比例:
保險車輛方負全部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100%;
保險車輛方負主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70%;
保險車輛方負同等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50%;
保險車輛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30%;
保險車輛方無事故責任的,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根據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車輛損失及施救費用實行相應的事故責任免賠率:
在交通事故中,保險車輛駕駛人負全部責任的,事故責任免賠率為15%;負主要責任的,事故責任免賠率為10%;負同等責任的,事故責任免賠率為8%;負次要責任的,事故責任免賠率為5%;單方肇事事故的事故責任免賠率為15%。
第十二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應當由第三者負責賠償且確實無法找到第三者的,實行30%的絕對免賠率。
第十三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車輛違反法律法規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規定,但違規裝載并非保險事故發生原因的,增加10%的絕對免賠率。
第十四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車輛實際行駛區域超出保險單約定范圍的,增加10%的絕對免賠率。
第十五條 投保人在投保時可指定駕駛人或不指定駕駛人,并執行相應的費率。
指定駕駛人的,投保人應如實告知指定駕駛人的相關信息,包括駕駛人姓名、性別、年齡、準駕車型、初次領取駕駛證時間、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號碼等。
指定駕駛人的保險車輛,由非指定駕駛人駕駛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駕駛人的信息不真實的,賠償時增加10%的絕對免賠率。
第十六條 本保險在實行事故責任免賠率和絕對免賠率的基礎上增加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絕對免賠額在保險合同中列明。保險合同可約定絕對免賠額為零。
第十七條 發生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損壞的,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本公司檢驗,協商確定修理或者更換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本公司有權重新核定,因被保險人原因導致損失無法確定的部分,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根據保險車輛的損失情況,本公司按以下規定賠償:
(一)全部損失
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后,如果保險金額高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按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即:
賠款=出險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事故責任比例×(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絕對免賠額
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后,如果保險金額等于或低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即:
賠款=保險金額×事故責任比例×(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絕對免賠額
(二)部分損失
1.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按投保時新車購置價確定的,無論保險金額是否低于出險當時的新車購置價,發生部分損失按照實際修復費用賠償。即:
賠款=實際修復費用×事故責任比例×(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絕對免賠額
2.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低于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發生部分損失按照保險金額與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比例計算賠償。即:
賠款=實際修復費用×(保險金額/新車購置價)×事故責任比例×(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絕對免賠額
(三)施救費用在保險車輛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保險的財產,應按保險車輛出險時的實際價值占總施救財產的實際價值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1.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按投保時新車購置價確定的,施救費用計算公式為:
賠款=實際施救費用×(保險車輛出險時實際價值/施救財產總價值)×事故責任比例×(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絕對免賠額;
2.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低于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施救費用按保險金額與新車購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計算公式為:
賠款=實際施救費用×(保險車輛出險時實際價值/施救財產總價值)×(保險金額/新車購置價)×事故責任比例×(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絕對免賠額。
第十九條 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與其他機動車輛發生碰撞造成保險車輛損壞的,對應當由其他機動車輛的交強險賠償的金額,本公司先予以扣除,再依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按照本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
第二十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商處理。如折歸被保險人,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一條 保險車輛發生部分損失,本公司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大于或等于保險金額時,本合同自動終止。
第二十二條 保險車輛重復投保機動車車輛損失險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保險金額與重復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車輛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本公司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應當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因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的請求賠償權利致使本公司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的,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因被保險人過錯致使本公司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的,本公司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第二十四條 發生的保險事故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選擇以自行協商方式處理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金額有權重新核定,并有權對其中無法核實的部分拒絕賠償。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受理報案、進行現場查勘、核損定價、參與案件訴訟、向被保險人提供建議以及對相關單證的出具和要求等行為,均不構成本公司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三章 全車盜搶險
保險責任
第一條 在保險期間內,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或發生的合理費用,本公司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定在保險金額內負責賠償:
(一)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經縣級以上公安部門立案偵查,自立案之日起滿兩個月未查明下落的;
(二)保險車輛在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后受到損壞或因此造成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
(三)保險車輛在全車被搶劫、搶奪過程中,受到損壞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
責任免除
第二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
(二)自然災害造成保險車輛的滅失;
(三)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或駕駛人的故意行為或違法行為;
(四)駕駛人飲酒或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的;
(五)保險車輛被詐騙、扣押、罰沒、查封或政府征用;
(六)因民事、經濟糾紛導致保險車輛被盜竊、搶劫、搶奪;
(七)承租人或經承租人許可使用保險車輛的駕駛人與保險車輛同時失蹤。
第三條 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除非另有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
(二)被保險人索賠時,未能提供機動車停駛手續或出險當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立案證明;
(三)保險車輛在競賽、檢測、修理、養護、被扣押、征用、沒收期間;
(四)所有權發生轉移,未向本公司辦理批改手續。
第四條 下列損失,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一)非全車遭盜竊、搶劫、搶奪,僅車上零部件或附屬設備被盜竊、搶劫、搶奪、損壞;
(二)新車車輛出廠時的原廠配置以外新增設備的損失;
(三)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期間造成人身傷亡或本車以外的財產損失;
(四)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五)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第五條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保險金額
第六條 保險金額由本公司與投保人在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內協商確定。
當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高于購車發票金額時,以購車發票金額確定保險金額。
賠償處理
第七條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索賠時,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保險單;
(二)被保險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被保險人與車主不一致的,應提供被保險人與車主關系證明;
(三)駕駛人駕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車鑰匙;
(四)報案回執、案件未偵破及車輛未尋回證明、養路費報停證明;
(五)車輛管理所已根據刑偵部門提供的情況,在其計算機登記系統內記錄,并停止辦理保險車輛各項登記的證明;
(六)其他能夠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第八條 保險車輛發生本條款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保險事故,本保險賠償時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
第九條 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被保險人如不能提供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的,每缺少一項,另增加0.5%的絕對免賠率;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原配的全套車鑰匙缺失的,另增加5%的絕對免賠率。
第十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車輛實際行駛區域超出保險單約定范圍的,增加10%的絕對免賠率。
第十一條 投保人在投保時可指定駕駛人或不指定駕駛人,并執行相應的費率。
指定駕駛人的,投保人應如實告知指定駕駛人的相關信息,包括駕駛人姓名、性別、年齡、準駕車型、初次領取駕駛證時間、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號碼等。
指定駕駛人的保險車輛,由非指定駕駛人駕駛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駕駛人的信息不真實的,賠償時增加5%的絕對免賠率。
第十二條 保險車輛發生本條款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保險事故,本公司按以下規定負責賠償:
(一)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高于出險時的實際價值:
賠款=出險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1-絕對免賠率)
(二)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等于或低于出險時的實際價值:
賠款=保險金額×(1-絕對免賠率)
第十三條 保險車輛發生本條款第一條第(二)、(三)款規定的保險事故需修復的,本公司在保險金額內按實際修復費用賠償。修理前被保險人應事先會同本公司檢驗保險車輛的損壞情況,協商確定修理或者更換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本公司有權重新核定,因被保險人原因導致損失無法確定的部分,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被保險人獲得賠償時,應簽具權益轉讓書。
第十五條 保險車輛重復投保機動車全車盜搶險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保險金額與重復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本公司受理報案、進行現場查勘、核損定價、參與案件訴訟、向被保險人提供建議以及對相關單證的出具和要求等行為,均不構成本公司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十七條 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后找回的:
(一)如本公司尚未支付相應的保險賠款,保險車輛歸被保險人所有,本公司無須按本條款第一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二)如本公司已經支付相應的保險賠款,保險車輛可以歸被保險人所有,但被保險人應退還相應的保險賠款;如被保險人不愿意接受保險車輛,則保險車輛所有權歸本公司所有,被保險人應協助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本公司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大于或等于保險金額時,本合同自動終止。
第四章 車上人員責任險
保險責任
第一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亡,對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本公司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二條 下列原因導致的意外事故,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
(二)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應、核污染、核輻射;
(四)受害人與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惡意串通。
第三條 發生意外事故時,保險車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除非另有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號牌,
或臨時號牌或臨時移動證;
(二)未在規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
(三)保險車輛在競賽、檢測、修理、養護、被扣押、征用、沒收、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期間;
(四)牽引其他未投保交強險的車輛或被該類車輛牽引;
(五)所有權發生轉移,未向本公司辦理批改手續。
第四條 發生意外事故時,駕駛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未依法取得駕駛證、駕駛證審驗未合格、依法應當進行體檢的未按期體檢或體檢不合格、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駕駛人在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或記分達到12 分,仍駕駛機動車的;
(三)學習駕駛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的;
(四)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的,或駕駛機動車牽引掛車的;
(五)飲酒或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的;
(六)未經被保險人同意或允許而駕車的;
(七)利用保險車輛從事犯罪活動;
(八)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或者遺棄保險車輛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九)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業性客車的駕駛人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
(十)依照法律法規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保險車輛的其他情況下駕車。
第五條 下列損失,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一)因違章搭乘造成的人身傷亡;
(二)被保險人或駕駛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人身傷亡;
(三)被保險人及駕駛人以外的其他車上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自身傷亡;
(四)本車上的人員因疾病、分娩、自殘、毆斗、自殺、犯罪行為所致的自身傷亡;
(五)車上人員在車下時所受的人身傷亡;
(六)保險車輛被搶奪、搶劫過程中造成的人身傷亡;
(七)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
(八)應當由交強險賠償的損失和費用;
(九)根據保險單約定的免賠率計算的被保險人應當自行承擔的部分。
第六條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賠償限額
第七條 本保險根據不同座位,分為司機座位和乘客座位。投保乘客座位數按照保險車輛的核定載客數(司機座位除外)確定。司機座位最高賠償限額和乘客座位每座最高賠償限額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時協商確定。
賠償處理
第八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本公司提供:
(一)保險單;
(二)被保險人和車上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保險車輛行駛證、駕駛人駕駛證;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及其他證明;
(四)車上人員人身傷殘程度證明以及有關費用單據;
(五)其他能夠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第九條 保險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本公司根據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賠償責任。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未確定事故責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事故責任比例:
保險車輛方負全部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100%;
保險車輛方負主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70%;
保險車輛方負同等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50%;
保險車輛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30%;
保險車輛方無事故責任的,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 根據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本保險實行相應的事故責任免賠率:負全部責任的免賠15%,負主要責任的免賠10%,負同等責任的免賠8%,負次要責任的免賠5%。單方肇事事故的事故責任免賠率為15%。
第十一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車輛實際行駛區域超出保險單約定范圍的,實行10%的絕對免賠率。
第十二條 投保人在投保時可指定駕駛人或不指定駕駛人,并執行相應的費率。
指定駕駛人的,投保人應如實告知指定駕駛人的相關信息,包括駕駛人姓名、性別、年齡、準駕車型、初次領取駕駛證時間、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號碼等。
指定駕駛人的保險車輛,由非指定駕駛人駕駛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
指定駕駛人的信息不真實的,賠償時增加10%的絕對免賠率。
第十三條 因保險事故造成車上人員人身傷亡的,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本公司有權重新核定。不屬于本公司賠償范圍或超出本公司應賠償金額的,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本公司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本保險合同的規定,并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計算賠償金額。駕駛人的賠償金額不超過保單載明的司機座位最高賠償限額,每位乘客的賠償金額不超過保單載明的乘客座位每座最高賠償限額,最高賠償人數以投保座位數為限。
第十五條 發生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后,本保險按以下方法計算車上人員的賠償金額:
(一)當被保險人按事故責任比例應負的賠償金額高于每座賠償限額時:
賠款=每座賠償限額×(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
(二)當被保險人按事故責任比例應負的賠償金額等于或低于每座賠償限額時: 賠款=應負賠償金額×(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
第十六條 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與其他機動車輛發生碰撞造成本車上人員人身傷亡的,對應當由其他機動車輛的交強險賠償的金額,本公司先予以扣除,再依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按照本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 保險車輛重復投保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責任限額與重復保險合同責任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就賠款金額協商確定并賠償結案后,受害人又就同一事故向被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的,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獲得賠償后,保險合同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間屆滿。
第二十條 本公司受理報案、進行現場查勘、核損定價、參與案件訴訟、向被保險人提供建議以及對相關單證的出具和要求等行為,均不構成本公司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保險期間
第一條 除另有約定外,本合同的保險期間為一年。
第二條 保險期間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費率表計收保險費;保險期間中不足一個月的部分按一個月計算。
保險人義務
第三條 本公司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賠償處理、保險期間、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四條 本公司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并盡快進行查勘。
本公司接到報案后48 小時內,由于本公司原因未及時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
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
第五條 本公司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后,應當及時做出核定。
(一)本公司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審核索賠材料后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后,本公司應當迅速審查核定,并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對屬于保險責任的,本公司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后10 日內支付賠款。
第六條 本公司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了解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七條 投保人投保時,應當如實填寫投保單,向本公司如實告知重要事項,并提供保險車輛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登記證書復印件,如指定駕駛人的,應當同時提供被指定駕駛人的駕駛證復印件。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起解除保險合同。
第八條 投保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交付保險費。投保人未按約定繳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可在約定期限后的三十天內解除本保險合同。
約定一次性交付保險費的,投保人在約定交費日后交付保險費的,如實際交費日在保險期間起期后的,本公司自保險費到賬之次日起承擔保險責任,保險期間止期不變;
約定分期交付保險費的,在保險期間內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按照保險事故發生前本公司實際收取保險費與投保人應當交付保險費的比例承擔保險責任。
第九條 在保險期間內,保險車輛因改裝、加裝、變更用途后導致危險程度增加的,應當及時通知本公司并辦理批改、增加保險費手續。被保險人未履行本通知義務,因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 被保險人及其駕駛人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并按規定檢驗合格;保險車輛裝載必須符合法律法規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的規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駛技術狀態;被保險人及其駕駛人應根據本公司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建議,及時采取相應的整改措施。被保險人未履行其對保險車輛安全應盡的責任的,本公司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本保險合同。
第十一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并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及時(48 小時內)通知本公司,積極協助本公司進行查勘或事故調查。否則,對被保險人未及時采取施救或保護措施因此而擴大的損失,或未及時通知、未積極配合導致本公司無法對事故原因、經過、損失程度進行合理查勘或事故調查的,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申請索賠時,應向本公司提交能證明事故原因、性質、責任劃分和損失確定等的書面材料。被保險人索賠時不得有隱瞞事實、偽造單證、制造假案等欺詐行為。被保險人未提供有關材料,導致本公司無法核實材料的真實性及其記載的內容的,本公司對
無法核實部分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發生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本公司。由于被保險人未及時通知本公司導致本公司無法及時抗辯所造成的損失,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不得因保險車輛暫停使用、進廠修理或失蹤而申請減費或延長保險期間。
第十五條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還保險費,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扣除手續費,手續費為保險費的百分之三。
第十六條 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或者本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解除合同的,本公司按照日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其余部分退還給投保人。
第十七條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申請之日解除。本公司解除本保險合同的,將提前15 天通知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的通知送達投保人15天后,本合同自動解除。
爭議處理
第十八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 附加險
玻璃單獨破碎險條款(1)
第一條 投保范圍
本保險是車輛損失險的附加險,已投保車輛損失險的車輛方可投保本附加險。
第二條 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本車風擋玻璃或車窗玻璃的單獨破碎,本公司按實際損失賠償。
投保人在與本公司協商的基礎上,自愿按進口或國產玻璃選擇投保,本公司根據其選擇承擔相應保險責任。
第三條 責任免除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一)燈具、車鏡玻璃破碎;
(二)安裝、維修車輛過程中造成玻璃的破碎。
車身劃痕損失險條款(2)
第一條 投保范圍
本保險是車輛損失險的附加險,已投保車輛損失險的車輛方可投保本附加險。
第二條 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保險車輛發生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表面油漆單獨劃傷,本公司根據本合同的規定按實際損失負責賠償。
第三條 責任免除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駕駛人的故意行為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
(二)他人因與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發生民事、經濟糾紛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
(三)車身表面自然老化、損壞;
(四)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和費用。
第四條 賠償處理
(一)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15%的絕對免賠率;
(二)在保險期間內,本公司賠償金額累計達到賠償限額時,本附加險保險責任終止。
基本險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3)
第一條 保險責任
經特別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后,按照投保人選擇投保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車輛損失險或車上人員責任險的事故責任免賠率計算的,或按照全車盜搶險的絕對免賠率計算的,應當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金額部分,本公司負責賠償。
基本險各險種的不計免賠率特約責任彼此獨立存在,投保人可選擇分別投保,并適用不同的費率。
第二條 責任免除
下列金額,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一)因違反法律法規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規定而增加的免賠金額;
(二)因保險車輛實際行駛區域超出保險單的約定范圍而增加的免賠金額;
(三)因投保時指定駕駛人但保險事故發生時為非指定駕駛人駕駛保險車輛而增加的免賠金額,因提供的指定駕駛人信息不真實而增加的免賠金額;
(四)因應當由第三者負責賠償但無法找到第三者而增加的免賠金額;
(五)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因被保險人如不能提供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而增加的免賠金額;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因原配的全套車鑰匙缺失而增加的免賠金額;
(六)根據多次事故免賠特約條款的絕對免賠率計算的應當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金額。
自燃損失險條款(4)
第一條 投保范圍
本保險是車輛損失險的附加險,已投保車輛損失險的車輛方可投保本附加險。
第二條 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本車電器、線路、油路、供油系統、供氣系 統發生故障及運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以及被保險人在發生本保 險事故時,為減少保險車輛損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費用,本公司負責賠償。
第三條 責任免除
下列損失,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等違反車輛安全操 作規則造成的損失;
(二)因自燃僅造成電器、線路、油路、供油系統、供氣系統的損失;
(三)運載貨物的損失;
(四)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違法行為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
第四條 保險金額
本保險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內協商確定。
第五條 賠償處理
(一)在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內,按保險車輛的實際損失計算賠償;
(二)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
代步車費用險條款(5)
第一條 投保范圍
本保險是車輛損失險的附加險,已投保車輛損失險的車輛方可投保本附加險。
第二條 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發生車輛損失險第一條所列的保險事故,造成車身損毀,致使保險車輛需進廠修理,對于被保險人需要租用代步車發生的費用,本公司 按保險合同規定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第三條 責任免除
本公司對下列停駛損失不負責賠償:
(一)車輛被罰沒、扣押、查封期間的代步車費用;
(二)因車輛修理質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間的代步車費用;
(三)其它附加險項下發生保險事故時需租車的費用。
第四條 賠償限額
賠償限額以投保人與本公司投保時約定的賠償天數乘以約定的日賠償金額為準,但本保險約定的最高賠償天數為30 天。
第五條 賠償處理
(一)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申請賠付時,應當向本公司提供:
1.保險單;
2.被保險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保險車輛行駛證、駕駛人駕駛證;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及其他證明;
4.被保險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應當提供依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的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
5.被保險人租用代步車的費用單據。
(二)在保險期間內,賠償天數累計計算,累計賠償的天數以保險單約定的最高賠償天數為限;
(三)部分損失的,在雙方約定的修復時間內,按保險單約定的日賠償金額乘以從送修并辦理交車手續之日起至修復并辦理完提車手續之日止的實際天數計算賠償;
(四)全部損失的,按保險單約定的最高賠償天數計算賠償;
(五)本保險每次事故的絕對免賠額為一天的賠償金額。
營業車輛停駛損失險條款(6)
第一條 投保范圍
本保險是車輛損失險的附加險,已投保車輛損失險的營業車輛方可投保本附加險。
第二條 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發生車輛損失險第一條所列的保險事故,造成車身損毀,致使保險車輛需進廠修理,造成保險車輛停駛的損失,本公司按保險合同規定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第三條 責任免除
本公司對下列停駛損失不負責賠償:
(一)車輛被罰沒、扣押、查封期間的損失;
(二)因車輛修理質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間的損失;
(三)其它附加險項下發生保險事故時造成車輛停駛的損失。
第四條 賠償限額
賠償限額以投保人與本公司投保時約定的賠償天數乘以約定的日賠償金額為準,但本保險約定的最高賠償天數為90 天。
第五條 賠償處理
(一)在保險期間內,賠償天數累計計算,累計賠償的天數以保險單約定的最高賠償天數為限;
(二)部分損失的,在雙方約定的修復時間內,按保險單約定的日賠償金額乘以從送修并辦理交車手續之日起至修復并辦理完提車手續之日止的實際天數計算賠償;
(三)全部損失的,按保險單約定的最高賠償天數計算賠償;
(四)本保險每次事故的絕對免賠額為一天的賠償金額。
車上貨物責任險條款(7)
第一條 投保范圍
本保險是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附加險,已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車輛方可投保本附加險。
第二條 保險貨物范圍
凡公路運輸符合國家規定的貨物均可作為本保險的車載貨物,但下列的貨物不在車載貨物承保的范圍:
(一)金銀、珠寶、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
(二)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魚類和其他動物。
第三條 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上所載貨物遭受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本公司依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第四條 責任免除
(一)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損失,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1.貨物遭哄搶、自然損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爛、變質;
2.違法載運或因包裝、緊固不善,裝載、遮蓋不當;
3.車上人員攜帶的私人物品或違章所載貨物;
4.由于保險車輛駕駛人的故意行為、緊急剎車。
(二)其它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本公司也不負責賠償。
第五條 賠償限額
本保險的最高賠償限額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時協商確定。
第六條 賠償處理
(一)承運的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本公司按起運地價格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二)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與其他機動車輛發生碰撞,致使保險車輛上所載貨物遭受直接損毀,對應當由其他機動車輛的交強險賠償的金額,本公司先予以扣除,再依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按照本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
(三)根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車上貨物責任險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實行相應的事故責任免賠率:負全部責任的免賠2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1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5%。單方肇事事故的事故責任免賠率為20%。并按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約定適用絕對免賠率。
新增加設備損失險條款(8)
第一條 投保范圍
本保險是車輛損失險的附加險,已投保車輛損失險的車輛方可投保本附加險。
第二條 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車輛損失險第一條所列的保險事故,造成車上新增加設備的直接損毀,本公司依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在保險單該項目所載明的保險金額內負責賠償。
第三條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按照投保時新增加設備的新設備購置價確定。
第四條 賠償處理
(一)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與其他機動車輛發生碰撞造成保險車輛損壞的,對應當由其他機動車輛的交強險賠償的金額,本公司先予以扣除,再依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按照本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
(二)根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新增加設備損失險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實行相應的事故責任免賠率:負全部責任的免賠15%,負主要責任的免賠10%,負同等責任的免賠8%,負次要責任的免賠5%。單方肇事事故的事故責任免賠率為15%。并按主險的約定適用絕對免賠率。
第五條 其它事項
本保險所指的新增加設備,是指除保險車輛出廠時原有各項設備以外的,被保險人另外加裝的設備及設施。辦理本保險時,應列明車上新增加設備明細表及價格。
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條款(9)
第一條 投保范圍
本保險是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附加險,已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車輛方可投保本附加險。
第二條 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所載貨物從車上掉落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本公司在扣除交強險應賠償部分后,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第三條 責任免除
(一)下列損失,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1.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及他們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
2.駕駛人故意行為或車上所載氣體、液體泄漏所造成的損失;
3.裝卸貨物造成的損失。
(二)應當由交強險賠償的損失和費用,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第四條 賠償限額
本保險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由投保人與本公司在投保時協商確定。
第五條 賠償處理
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
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險條款(10)
第一條 投保范圍
本保險是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和車上人員責任險的附加險,已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或車上人員責任險的車輛方可投保本附加險。
第二條 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發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的傷殘、死亡或懷孕婦女意外流產,受害方據此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依照法院判決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本公司在扣除交強險應賠償部分后,按本合同約定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在保險期間內,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本車上人員的傷殘、死亡或懷孕婦女意外流產,受害方據此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依照法院判決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本公司按本合同約定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第三條 責任免除
(一)在下列情況下,被保險人承擔的精神損害賠償,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1.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無過錯;
2.保險車輛未發生碰撞事故,僅由驚恐引起,造成第三者或車上人員的行為不當所引起的傷殘、死亡或懷孕婦女意外流產;
3.法院調解書中確定的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精神損害賠償;
4.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二)應當由交強險賠償的金額,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第四條 賠償限額
本保險對每一受害人每次事故的賠償限津分公司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額和累計全年賠償限額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
第五條 賠償處理
(一)按人民法院對交通事故責任人應承擔的精神損害賠償的判決以及保險合同的規定,本公司在保險單所載明的本保險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二)單獨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基礎上投保本附加險時,本公司只對第三者的精神損害負責賠償;單獨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的基礎上投保本附加險時,本公司只對車上人員的精神損害負責賠償;同時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和車上人員責任險的基礎上投保本附加險時,本公司對第三者及車上人員的精神損害負責賠償。
(三)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
多次事故免賠特約條款(11)
第一條 投保范圍
本保險是車輛損失險的附加險,已投保車輛損失險的車輛方可投保本特約險。
第二條 選擇適用多次事故免賠特約條款的,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三次及以上保險事故(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除外),在事故責任免賠率的基礎上,絕對免賠率從第三次保險事故開始每次增加5%,但累計增加不超過25%。
第三條 選擇適用多次事故免賠特約條款的,對其車輛損失險保費予以優待,優待金額為其未選擇適用本特約條款時車輛損失險應交保費的2%。
附加險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12)
第一條 保險責任
經特別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后,按照投保人選擇投保的車身劃痕損失險、自燃損失險、新增加設備損失險、車上貨物責任險、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險的絕對免賠率計算的,應當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金額部分,本公司負責賠償。
附加險的不計免賠率特約責任彼此獨立存在,投保人可選擇分別投保。
第二條 責任免除
下列金額,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一)因違反法律法規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規定而增加的免賠金額;
(二)因保險車輛實際行駛區域超出保險單的約定范圍而增加的免賠金額;
(三)因投保時指定駕駛人但保險事故發生時為非指定駕駛人駕駛保險車輛而增加的免賠金額,因提供的指定駕駛人信息不真實而增加的免賠金額;
(四)因應當由第三者負責賠償但無法找到第三者而增加的免賠金額;
(五)根據多次事故免賠特約條款的絕對免賠率計算的應當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金額。
特種車特約條款(13)
第一條 投保范圍
已投保車輛損失險或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車輛,方可投保本特約條款。
第二條 本保險特別約定,對于下列損失,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一)挖掘機在使用過程中,造成地下電線、電纜、管道等設備的損失及由此引起的其它損失;
(二)自卸車因車廂未落下行駛造成車廂與外界物體碰撞造成的保險車輛損失及第三者責任;
(三)其他特種車(如吊車、推土機、挖掘機、水泥攪拌車、自卸車、水泥泵車等):
1.因地基塌陷而導致車輛傾斜、傾覆引起的保險車輛損失及第三者責任;
2.吊車在裝載貨物過程中,由于吊臂(含繩索)斷裂造成的吊臂(含繩索)自身損失;
3.施工人員違反操作規則,導致機械臂或車身觸及高壓線所造成的保險車輛損失及第三者責任;
4.在操作保險車輛過程中因機械失靈或嚴重違反操作規則造成的保險車輛損失。
第三條 本保險為規范類特約條款,不另行收費。
第四部分 釋義
【不定值保險合同】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保險車輛】指保險合同中載明的機動車輛,包括原汽車制造廠商固定裝置在車上且含在售價中的零配件,但不包括出廠后另外加裝或改裝的設備與設施。
【碰撞】保險車輛或其符合裝載規定的貨物與外界固態物體之間發生的、產生撞擊痕跡的意外撞擊。
【傾覆】保險車輛由于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保險車輛翻倒,車體觸地,失去正常狀態和行駛能力,不經施救不能恢復行駛。
【外界物體倒塌】保險車輛自身以外的物體倒下或陷下。
【行駛中平行墜落】指保險車輛在行駛中發生意外事故,整車騰空后下落,造成本車損失的情況。非整車騰空,僅由于顛簸造成保險車輛損失的,不屬墜落責任。
【非營業企業、機關車輛】指各級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從事公務或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不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收取運費或租金的自用機動車輛。
【自燃】指保險車輛因本車電器、線路、油路、供油系統、供氣系統、貨物自身等發生問題、機動車運轉摩擦起火等造成火災。
【在修理場所修理期間】指保險車輛進入修理廠(站、店)并辦理完交車手續開始,到保養、修理結束并辦理完提車手續時止的時間。
【火災】指保險車輛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即有熱、有光、有火焰的劇烈的氧化反應)所造成的災害。
【暴風】指風速在28.5米/秒(相當于11級大風)以上的大風。風速以氣象部門公布的數據為準。
【暴雨】指每小時降雨量達16毫米以上,或連續12小時降雨量達30毫米以上,或連續24小時降雨量達50毫米以上。
【地陷】指地殼因為自然變異、地層收縮而發生突然塌陷以及海潮、河流、大雨侵蝕時,地下有孔穴、礦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
【新車購置價】是指本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附加稅)的價格。
【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車輛市場新車購置價減去該車已使用期限折舊金額后的價格。折舊率按本條款所附折舊率表的規定確定。
【全部損失】指保險車輛整體損毀,或保險車輛的修復費用與施救費用之和達到或超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本公司可推定全損。
【單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與第三者有關的損害賠償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
【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期間】指保險車輛被盜竊、搶劫、搶奪行為發生之時起至該車被尋回之日止。
【車上人員】是指發生意外事故的瞬間,在保險車輛車體內的人員,包括正在上下車的人員。
【賠償結案】賠款金額經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或關系人簽章確認后即視為賠償結案。
【直接損毀】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現場現有財產的實際損毀。
【施救費用】指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了防止或減少損失而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所支出的費用。
【事故責任免賠率】在本保險責任范圍內,根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所確定的,本公司不予賠償的損失部分與全部損失的比率。
【絕對免賠率】在本保險責任范圍內,根據本條款規定的保險車輛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責任以外的因素所確定的,本公司不予賠償的損失部分與全部損失的比率。
【絕對免賠額】指保單中約定的完全由被保險人承擔的保險標的損失金額。
【家庭成員】被保險人的直系血親和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其他親屬。
【短期費率表】
短期費率表
【折舊率表】
折舊率表
日本愛和誼保險公司天津分公司機動車商業保險費率方案
本費率方案由機動車輛保險費率表、機動車輛保險費率使用說明兩個部分組成。
一、機動車輛保險費率表
(一)機動車輛保險費率表包括基準費率表和費率系數表兩部分。
(二)基準費率表包括:
1.客車、貨車基準費率表
2.特種車基準費率表
3.附加險基準費率表
(三)費率系數表包括:
1.機動車輛保險費率系數表(個人)
2.機動車輛保險費率系數表(企業、機關)
二、機動車輛保險費率使用說明
(一)車輛使用性質說明
1.營業車輛:指從事社會運輸并收取運費的車輛,包括營業客車和營業貨車。
2.非營業車輛:指各級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自用的車輛或僅用于個人及家庭生活的各類機動車輛。
對于兼有兩類使用性質的車輛,按高檔費率計費。
(二)車輛種類說明
費率表中車輛種類的定義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方案》。
客貨兩用車按相應客車或貨車中的較高檔費率計收保費。
車輛種類中“以下”二字,是指不含其本身的意思。例如:“6座以下客車”,是指不含6座的客車!耙陨稀敝赴浔旧淼囊馑,例如:“10噸以上貨車”是指包含10噸以上的貨車。
(三)費率系數說明
1.承保數量:根據同一被保險人、同一投保人在一個投保年度內,在我司投保車輛數的情況選擇使用,共分為:承保車輛數
本系數適用企業、機關車輛。
2.指定駕駛人:根據投保車輛是否指定駕駛人, 共分為:指定駕駛人、未指定駕駛人。
本系數適用非營業個人車輛。
3.駕駛人年齡:根據投保時指定駕駛人的年齡,共分為:年齡
本系數適用非營業個人車輛。
4.駕駛人性別:根據投保時指定駕駛人的性別,共分為:男、女。
本系數適用非營業個人車輛。
5.駕駛人駕齡:根據投保時指定駕駛人的駕齡,共分為:駕齡≤1年、1年3年。
本系數適用非營業個人車輛。
當指定多名駕駛人時,以駕駛人年齡、性別、駕齡乘積高者為準。
6.投保年度:根據以往參加機動車輛保險的紀錄,共分為:首年投保、續保。
7.行駛區域:根據保險車輛的使用活動覆蓋區域選擇使用,共分為:中國境內、本省內、固定路線、場內。
場內:在工地、機場、廠區、碼頭等固定范圍內使用。
固定路線不適用于非營業個人車輛;場內不適用于個人車輛。
8.車輛損失險絕對免賠額: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確定,分為四個檔次: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
9.以往保險年度索賠記錄:根據保險車輛以往保險年度索賠記錄,共分為七個等級: 等級一至等級七分別對應:連續三年及以上無賠款記錄、連續兩年無賠款記錄、上年無賠款記錄、上年發生二次及以下賠款或首年投保、上年發生三次賠款、上年發生四次賠款、上年發生五次及以上賠款。
10.交通違法記錄:根據保險車輛上一保險年度交通違法記錄,共分為:上一保險年度無交通違法記錄、上一保險年度有交通違法記錄。
11、平均年行駛里程:根據被保險車輛平均年行駛里程數,共分為:里程數<30000公里、30000公里≤里程數<50000公里、里程數≥50000公里。
12、多險別投保優惠:同時投保車輛損失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全單最高優惠5%。
13.車隊管理:根據車隊內部安全管理水平、車輛實際使用情況及風險狀況使用,但不能與經驗/預期賠付率系數同時使用。
本系數適用企業、機關車輛。
14.經驗/預期賠付率:根據投保業務歷史經驗賠付狀況或期望賠付狀況使用。該系數適用于承保車輛數在五十臺以上的業務,但不能與以往保險年度索賠記錄系數和車隊管理系數同時使用。
本系數適用企業、機關車輛。
(四)保險費計算
(1)車輛損失險的保費計算:
車輛投保車輛損失險時,應根據車輛使用性質、所屬性質、車輛種類和車齡,選擇相應的車輛損失險基準保費費率表中對應的檔次,確定固定保費和基準費率,按下列公式計算車輛損失險基準保費:
車輛損失險基準保費=固定保費+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基準費率
車輛損失險的基準保費乘以費率系數表中適用系數后,即為該車輛投保車輛損失險應支付的簽單保費,公式如下:
車輛損失險簽單保費=基準保費×C1×C2×??Cn
(2)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保費計算
車輛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時,應根據車輛使用性質、所屬性質和車輛種類,選擇相應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基準保費費率表中對應的檔次,確定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基準保費,乘以相應費率系數表中適用系數后,即為該車輛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應支付的簽單保費,計算公式如下:
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簽單保費=基準保費×C1×C2×??Cn
機動車輛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基準保費是指按照投保車輛的使用性質和車輛種類對應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為5萬元、10萬元、15萬元、20萬元、3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及100萬元以上時的保險費。
(3)全車盜搶險的保費計算
車輛投保全車盜搶險時,應根據車輛使用性質、所屬性質和車輛種類,選擇相應的全車盜搶險基準保費費率表中對應的檔次,確定固定保費和基準費率,按下列公式計算全車盜搶險基準保費:
全車盜搶險基準保費=固定保費+全車盜搶險保險金額×基準費率
全車盜搶險簽單保費=基準保費×C1×C2×??Cn
(4)其他險別的保費計算
車輛投保其他險別時,應根據所投保的險別,選擇費率表中對應的檔次,計算各險別的基準保費,乘以相應費率系數表中適用系數后,即為該車輛投保其他險別應支付的簽單保費,計算公式如下:
其他險別簽單保費=基準保費×C1×C2×??Cn
投保車輛應支付的簽單保費為以上各險別簽單保費合計值。
各險別使用各費率系數優惠總幅度超過監管部門規定的最大優惠幅度時,按照監管部門規定的最大優惠幅度執行,但車輛損失險計算優惠幅度時不含絕對免賠額系數。
(五)短期費率
1.本費率方案中機動車輛保險費率表,均為保險期間一年的費率表,即年費率表。
2.投保時,保險期間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費率計收保險費(不足一個月按月計算)。
短期月費率表
短期保險費=年保險費×短期月費率 (六)退保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下列情況下,合同解除(或終止)不退還保險費:
(1)合同自然終止或合同賠償責任已全部履行完畢;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八條,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或謊報保險事故,保險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4)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非法活動,保險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5)因保險賠償致使保險合同終止時,保險人不退還保險費; (6)法律規定保險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的其他事項。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下列情況下,合同解除時應全額退還保險費,但應扣除保險手續費。
保險手續費=簽單保費×保險手續費率
退還保險費=實收保費-簽單保費×保險手續費率
(1)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無可保利益或合同非法導致合同無效的,扣除保險手續費為簽單保費的百分之三;
(2)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扣除保險手續費為簽單保費的百分之三。
3.其它情形下,合同解除時應辦理退還保險費手續,退還保險費應按日計算。 退還保險費=實收保費-簽單保費×已了責任天數÷保險期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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