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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管理藥品管理培訓記錄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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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年特殊管理藥品管理培訓記錄
一.特殊管理藥品的分類:
1.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
2..第二類精神藥品
3.醫療用毒性藥品
4.放射性藥品
二、特殊藥品的驗收:
1、驗收程序:麻精藥品入庫驗收必須貨到即驗,根據印鑒卡、隨貨同行聯對照實物,雙人開箱驗收,清點驗收到最小包裝,驗收記錄雙人簽字。在驗收中發現缺少、破損的麻精品應雙人清點登記,報單位領導批準并加蓋公章后向供貨單位查詢、處理。
2.驗收記錄:入庫驗收應采用專門記錄,內容包括:日期、品名、劑型、規格、單位、數量、批號、有效期、生產單位、供貨單位、質量情況、驗收結論、驗收和保管人員簽字。
三、特殊藥品的貯存:
1.貯存的硬件要求:
毒性藥品:毒性藥品嚴禁與其他藥品混雜,做到劃定倉位,專柜加銷
并由專人保管。毒性藥品的包裝容器必須印有毒藥標志。
第二類精神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及醫療機構應在庫房中設置相對固定的位置保存該類精神藥品,并采取相應的防盜措施。
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醫療機構麻精藥品庫必須配備保險柜,門、窗有防盜設施。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應按裝報報警裝置與公安部門 110報警系統聯網。門診、急診、住院等藥房設麻精藥品周轉柜的,均應配備保險柜。各病區、手術室存放麻精藥品均應配備必要的防盜設施。
2.貯存管理要求:
毒性藥品:使用毒性藥品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保管、驗收、領發、核對等制度,嚴防收錯、發錯,并由專人保管,做到雙人,雙鎖,專賬記錄。
第二類精神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及醫療機構,要建立健全相關的規章制度。有關購銷、使用情況記錄等材料和單據(包括處方)留存兩年備查。
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麻精藥品儲存點必須建立麻精藥品專賬。進出逐筆記錄,做到賬、物、批號相符。儲存麻精藥品實行雙人雙鎖管理,領用按規定辦理手續雙人發貨、復核。出庫復核內容包括:日期、憑證號、領用部門、品名、劑型、規格、單位、數量、批號、有效期、生產單位、發貨人、復核人、和領用人簽字。急診觀察室、手術室、各病區、儲存備用的麻精藥品注射劑一般不得超過一日使用量。
過期、破損等不可藥用的麻精藥品須登記造冊,在當地藥監局監督下銷毀。麻精藥品儲存各環節應指定專人負責,明確責任,交接班應有記錄。對麻精藥品的調入、儲存、發放、調配、使用實行批號管理和追蹤。必要時應能及時查找或追回
四、特殊藥品的調配使用管理:
1、毒性藥品使用:生產毒性藥品及其制劑,必須嚴格執行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在本單位藥品檢驗人員的監督下準確投料,并建立完整的生產記錄,保存五年備查。醫療單位供應和調配毒性藥品,憑醫生簽名的正式處方。調配處方時,必須認真負責,計量準確,按醫囑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員及具有藥師以上技術職稱的復核人員簽名蓋章后方可發出。對處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藥,應當付炮制品。如發現處方有疑問時,須經原處方 醫生重新審定后再行調配。處方一次有效,取藥后處方保存二年備查。
2.第二類精神藥品使用:第二類精神藥品可供各醫療單位使用,處方應留存兩年備查。嚴禁向未成年人銷售第二類精神藥品。
3.麻精藥品的調配使用管理:
1)、開具麻醉藥品應使用專用處方。處方應書寫完整、字跡清晰,寫明患者姓名、年齡、性別、住址、疾病名稱、門診或住院病歷號、藥品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醫師簽名。醫師開具麻精藥品處方時,應在病歷中記錄。
2)調配麻精藥品處方應仔細核對,配方和復核人員均應在處方上簽字。并專冊登記記錄,內容包括:日期(時間)、姓名、性別、年齡、
住址、處方醫師、疾病名稱、品名、規格、數量、批號、發藥人、復核人、使用《麻醉藥品專用卡》時還需填寫卡號、取藥人姓名、身 份證號碼。
3).麻精藥品應按日做消耗統計,處方單獨存放,按月裝訂匯總,保存三年備查。
4)醫療機構購買的麻精藥品只準在本單位使用,不得轉讓或借用。
5)第一文庫網、使用麻醉藥品注射劑或貼劑的患者,再次領藥時須將空安瓿或用過的貼劑如數交回,注射劑應記錄收回空安瓿及批號,貼劑應記錄收回廢貼數。醫療機構內各病區、手術室等調配使用麻精藥品注射劑時需收回空安瓿,核對批號和數量,并作記錄。收回的麻精藥品注射劑空安瓿、廢貼應由專人負責計數監督銷毀及記錄。
6)醫療機構發現如下情況之一,應立即報告當地公安、藥品監督管理和衛生行政部門:麻精藥品在運輸、儲存、保管過程中發生丟失或被盜、被搶的;發現騙取或冒領麻精藥品;
4.特殊藥品的劑量規定:
醫療用毒性藥品:每次處方劑量不得超過二日極量。
精神藥品:除特殊需要外,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處方,每次不超過三日常用量,第二類精神藥品的處方,每次不超過七日常用量。
麻醉藥品:1987年《麻醉藥品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麻醉藥品的每張處方注射不得超過二日常用量,片劑、酊劑、糖漿劑等不超過三日常用量,連續使用不得超過七天;1998年(國藥管安[1998]160號):癌癥鎮痛用嗎啡,不受嗎啡極量限制,即嗎啡無極量;1999年
(國藥管安1999]48號):癌癥治療用控釋、緩釋制劑,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2002年“癌癥患者申辦麻醉藥品專用卡的規定”(國藥監安[2002]199號):麻醉藥品注射劑處方一次不超過三日用量,麻醉藥品控(緩)釋制劑處方一次不超過十五日用量,其他劑型的麻 醉藥品處方一次不超過七日用量。
五.麻精藥品的臨床應用:
(一)、短期使用的病人
一般必須用麻醉藥品短期止痛、止咳的門診病人每張處方注射劑不得超過一次常用量,只限患者就診時使用,嚴禁交患者自用,。片劑、酊劑、糖漿劑不得超過三日常用量。病人術后
除痛劑量由醫師決定,使用劑量必須嚴格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麻醉藥品的醫囑、病厲、手術記錄應與處方相符。使用有極限量限制。該類病人麻醉藥品連續使用不得超過七天。
(二)、晚期癌癥患者的鎮痛治療:
1、麻醉藥品專用卡的申領:下列二類病人需長期使用麻醉藥品應申領專用卡:
(1)、對癌癥患者因鎮痛需長期使用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的。
(2)、其他危重患者(如艾滋病、截癱病患者等)確需使用麻醉藥品止痛的。
2.申辦“專用卡”時,應提供的材料:
1)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載明診斷情況、疼痛程度和建議使用的麻醉藥品類別等);
2)、患者本人的戶口簿
3)、患者本人的身份證
4)由患者親屬或監護人代辦的,還應提供代辦人的身份證。異地診治的癌癥患者申辦專用卡,應提供診斷證明書、本人身份證、戶口簿或暫住證明(暫住街道辦事處證明信或癌癥患者親友工作單位出示的暫住證明亦可。申辦“專用卡”時,癌癥患者或代辦“專用卡”的親屬或監護人應簽署“癌癥患者使用麻醉藥品專用卡知情同意書”,并保證嚴格遵守有關條例
5)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藥品時,患者親屬或監護人應及時到發卡機構辦理注銷手續,并交回剩余麻醉藥品。交回的剩余麻醉藥品由發卡機構按規定銷毀。
3.麻醉藥品的供應憑專用卡一般不能使用注射劑。因病情需要確需使用麻醉藥品注射劑的患者,需憑具有主治醫師以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執業醫師開具的診斷證明書。鹽酸二氫埃托啡片只限于二級以上醫療機構使用,只能用于住院患者,不得發給門診患者使用,禁止憑《麻醉藥品專用卡》調配鹽酸二氫埃托啡片。憑《麻醉藥品專用卡》開具的處方不得在急診藥房配藥。患者應在具有麻醉藥品使用資格的醫療機構,憑專用卡和具有麻醉藥品處方權的執業醫師開具的處方取藥。發藥部門應詳細記錄發藥時間及數量。
4、醫生職責:
1)按本規定出具醫療診斷證明(診斷證明書應載明診斷情況、疼痛程度和建議使用的麻醉藥品類別等);
2)執業醫師應遵循癌癥三階梯止痛指導原則,充分滿足患者鎮痛需求,同時要嚴格掌握藥品適應癥,遵守專用卡管理的有關規定。
3)執業醫師開具麻醉藥品處方時,應建立完整的存檔病歷,詳細記錄患者病情、疼痛評估、疼痛控制情況、藥品的名稱和數量。
4).供應麻醉藥品的醫療機構應對使用麻醉藥品注射劑的患者建立隨診制度,并建立隨診記錄。使用麻醉藥品注射劑的患者每次更換新卡時,須憑醫療機構的隨診記錄和復診證明。
5).按規定劑量處方:麻醉藥品注射劑處方一次不超過三日用量,麻醉藥品控(緩)釋制劑處方一次不超過十五日用量,其他劑型的麻醉藥品處方一次不超過七日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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