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消防規劃規范》條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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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消防規劃規范》條文說明

國家標準《城市消防規劃規范》條文說明

《城市消防規劃規范》條文說明

(征求意見稿-6)

前 言

根據建設部“2001—2002年度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制訂、修訂計劃”的要求,國家標準《城市消防規劃規范》由建設部和公安部主編,具體由重慶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會同重慶市公安消防局、廣州市城市規劃勘測設計研究院、長春市規劃設計研究 院、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學研究所等單位共同編制而成。

為了便于與城市消防規劃有關的設計、管理、科研、教學等有關單位人員在使用本規范時能正確理解和執行本規范,《城市消防規劃規范》編制組根據“關于編制標準、規范條文說明的統一要求”,按《城市消防規劃規范》的章、節、條的順序,編制了條文說明,供國內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參考。在使用中如發現有不夠完善之處,請將意見函寄重慶市規劃設計研究院,以供今后修改時參考。

地址:重慶市渝北區新牌坊新南路9號

郵編:401147。

電話:023-67527727、66635678、67602848

傳真:023-67527762

電郵:66635678@163.com、119gf@163.com

1、總 則

1.0.1 制定本規范的目的

一個城市或地區為防治與減輕各種災害的危害所表現的行為效能,是評價其現代化水平、文明程度、公共管理效率、社會保障能力的重要標志之一。對于現代城市而言,我們不僅要重視物質財富的生產和積累、城市形態的優美和舒適,還必須強調城市功能的完備,強調城市系統的安全可靠,即城市必須具備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的防災、抗災、救災綜合能力,必須建立和完善城市綜合防災救災安全體系。城市消防安全作為城市綜合防災救災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

城市規劃是城市政府科學合理地指導城市建設發展和管理城市的重要手段,更是一項戰略性、綜合性很強的政府職能。城市消防規劃的編制則是建立城市消防安全體系的一項重要基礎工作,對于完備城市消防安全功能、提高公共消防服務能力、保障城市消防安全,具有不可或缺的指導作用,并為決策管理提供基本的依據。

據有關資料統計,截止2005年底,國內大部分的設市城市和縣城以上建制鎮完成了消防規劃編制工作,一般建制鎮的消防規劃編制工作也在大力推進。全國287個地級以上城市中,有261個完成了消防規劃,占91%;374個縣級市中,有311個完成了消防規劃,占83%。

但是,從國內大部分城市編制的消防規劃來看,起步較晚,起點也較低,編制的總體水平還不高,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問題。

(1)從規劃立意高度來看,缺少對城市消防事業發展的前瞻性和戰

略性的思考;

(2)從規劃期限來看,大部分消防規劃的時間跨度較短,長遠的規劃還不多;

(3)從規劃編制的具體內容來看,許多消防規劃所提出的目標、涉及的對象還比較單一,大部分規劃僅僅是城市消防站布局的單一規劃,能夠把城市火災風險評估、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及消防裝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內容全部納入的消防規劃還不多,能夠針對本地城市的重大消防安全隱患或問題而開展專題研究的消防規劃更是鳳毛麟角;

(4)從規劃編制的深度來看,能夠真正落實公共消防設施用地、合理調整各種危險化學物品設施布局、有效銜接城市各種基礎設施及其專業規劃的消防規劃非常的少;

(5)從編制的規劃成果來看,質量參差不齊,不少規劃文本的表述不夠規范,條文空洞,言之無物,缺乏實質性條款,從而也缺乏真正的法律效力;

(6)從規劃的實施情況來看,早期的大部分消防規劃,由于各種原因,可操作性比較差,能夠得到有效執行和落實的還不多,難以進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以致城市消防規劃的實施效果很不理想。

因此,為了貫徹執行國家現行的有關法規和技術政策,建立和完善城市消防安全體系,指導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基礎設施的建設發展,增強城市預防和抗御火災的整體能力以及處置各種災害事故、搶險救援的綜合能力,保障城市消防安全,為城市消防規劃編制和實施管

理提供依據, 規范城市消防規劃編制工作,提高編制質量和水平,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的適用范圍

本規范主要是為城市消防規劃編制和實施管理提供依據,在消防事業發展宏觀決策的戰略性、城市總體布局消防安全要求的前瞻性、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協調發展的綜合性等方面,區別于現行的各類消防標準、規范,同時,考慮到我國現行的城市規劃編制體系和有關專業專項規劃的編制特點,確定本規范的適用范圍為: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和城市消防專項規劃及其他與城市消防安全有關的規劃,均應執行本規范。

1.0.3 規劃期限和范圍

城市總體規劃是城市消防規劃的主要依據之一。而且,具體到城市消防安全方面,就國內各地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現狀而言,若干年以來,消防設施普遍落后于城市社會經濟的發展。要真正達到有效地保障城市消防安全的目標,決不是一個短時期內能解決的問題,城市消防必須結合城市建設發展的近中遠期目標和發展的方向、范圍,近期補足“欠帳”,中遠期同步發展。因此,城市消防規劃的期限和范圍應該與城市總體規劃的期限和范圍相一致。

1.0.4 城市消防規劃必須執行的工作方針和規劃原則

我國消防工作實施的“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工作方針,是多年實踐的總結。它科學地說明了防火與滅火的辯證關系,“防”和“消”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相輔相成,有機結合。因此,城市消防規劃就是一項既考慮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又考慮城市公共消防設施(消防站、消防通訊、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等)建設的專業規劃。

科學發展觀是指導發展的世界觀和方法論的集中體現,以人為本則是科學發展觀的本質和核心。在城市消防規劃、建設和安全保障中,執行“以人為本、科學合理、技術先進、經濟實用”的規劃原則,既突出了社會全體人員或所有個人的主體地位以及對于生命、財富價值的尊重,也貫徹了國家長期實行的有關法規和技術政策,體現了科學技術發展創新的重要作用和服務于社會的實質內涵,還強調了城市消防應與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的客觀要求,以適應城市發展的消防安全需要。

1.0.5 城市消防規劃的地位,與其他規劃的協調和實現資源共享

城市消防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城市規劃在城市公共消防安全方面的深化和完善,是城市規劃領域綜合防災方面的一個單獨編制的專項(專業)規劃,也是城市綜合防災減災體系規劃的基礎之一。經過多年的實踐和發展,已經成為城市規劃領域的一個學科。

在城市總體規劃中,城市發展目標、城市性質、人口和用地規模、土地利用和空間布局結構、功能分區、居住、工業、倉儲、公共設施、市政公用設施、道路交通及廣場、對外交通、綠地系統、河湖水系、歷史文化保護、地下空間綜合利用、舊城改建等方面都與消防安全密切相

關。特別是人員密集的公共活動場所、各類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產業或設施布局、城市道路、供水、通信、供電、燃氣等方面,既有其客觀存在的消防安全要求,同時也包含著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建設條件。因此,城市消防規劃作為一項重要的專項規劃,應與城市的其它各項有關規劃相互協調,使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與城市綜合防災減災系統、市政公用等工程系統的有關設施實現資源共享、優化配置,才能體現規劃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同時,城市消防規劃又區別于一般的專項規劃,既與其它涉及到公共消防安全、防災救災的專業專項規劃聯系緊密、相互補充完善,又對這些專業專項規劃在消防安全方面具有一定的規范性和約束要求。

1.0.6 城市消防規劃應包括的主要內容

城市消防規劃的編制,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及其他有關法規,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所確定的城市發展目標、性質、規模和空間發展形態,按照城市功能分區、各類用地分布狀況、基礎設施配置狀況和地域特點,在分析城市火災事故現狀和發展趨勢的基礎上,對城市火災風險作出綜合評估,確定城市消防安全和消防事業發展的總體目標,對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及消防裝備建設等進行科學合理的規劃,提出具體的規劃建設目標,落實規劃實施管理的相關措施,建立和完善城市消防安全體系,提高全社會防災、抗災和救災的綜合能力,保障城市消防安全,并提供決策和管理依據。

為此,城市消防規劃編制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城市火災風險評估、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城市消防站及消防裝備、消防通信、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等。

此外,由于我國地域遼闊,各地的自然環境及資源、地理條件和社會經濟發展等方面的差異比較大,所面臨的消防安全問題也有相當的差異。因此,我們認為,有條件的城市,還應根據本地城市特點,針對城市的重大消防安全隱患或問題而增加相應的規劃內容,開展必要的專題研究。

1.0.7 規范的通行條款。

2、術 語

3、城市火災風險評估

3.0.1 關于火災風險評估的要求

城市消防安全管理主要就是火災風險管理。分析、確定城市或區域的火災分布狀況及趨勢,評估可能的火災風險,在火災風險管理的科學化決策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否則,消防安全決策可能就會做出很多盲目的假設和決定。對城市火災風險作出科學的評估,可以幫助城市政府及有關部門認清城市面臨的消防安全狀況,按照城市消防安全的客觀要求,

根據火災風險的高低排序、輕重緩急,采取相應的措施解決各種消防安全問題,進而確定消防保護措施的類型和數量,提高消防安全決策的科學性。

分析、評估城市的火災風險(火災風險的類型、大小、特性和趨勢)有不同的方法(定性、半定量和定量等方法)。由于問題的確定、數據信息的收集和整合等都含有主觀的成分,完全客觀精確地測量火災風險的方法是不存在的。因此,火災風險分析和評估技術的發展,需要經歷一個不斷科學化、合理化、準確化的過程。但是,不管采用什么方法來完成火災風險分析和評估任務,都是作為城市火災風險管理、合理決策的基礎。目前國內外以城市或區域為對象的火災風險分析評估技術方法和工具還比較缺乏,除了國家“十五”科技攻關課題中的“城市消防發展綜合評價指標體系及其評價方法”以外,能夠實用的、系統化的評估方法在國內還處于研究階段。

因此,根據現有的技術條件,目前國內各地在編制城市消防規劃時廣泛采取的城市火災風險分析評估的實用方法是“城市用地消防分類定性評估方法”,即通過城市用地的消防分類,確定城市重點消防地區、一般消防地區、防火隔離帶及避難疏散場地,定性處理城市或區域的火災風險問題。

3.0.2 城市用地消防分類

采用城市用地消防分類定性評估方法時,從城市消防規劃的角度,針對不同土地使用性質的消防安全要求和影響程度,可以將城市規劃區

分為3大類:城市重點消防地區、城市一般消防地區、防火隔離帶及避難疏散場地。

3.0.3 確定城市重點消防地區的依據

確定城市重點消防地區的依據是:火災危險性大、損失大、傷亡大、社會影響大。

對城市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建筑、設施和單位包括:

(1)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

(2)車站、機場、碼頭、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電、通信樞紐等重要場所;

(3)政府首腦機關;

(4)重要的科研單位、大專院校、醫院;

(5)高層辦公樓、商住樓、綜合樓等公共建筑;

(6)圖書館、檔案館、展覽館、博物館以及重要的文物古建筑;

(7)地下鐵道以及其他地下公共建筑;

(8)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堆場;

(9)發電廠(站)、地區供電系統變電站;

(10)城市燃氣、燃油供應廠(站)、大中型油庫、危險品庫、石油化工企業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和銷售單位;

(11)國家和省級重點工程以及其他大型工程的施工現場;

(12)其他重要場所和工業企業。

3.0.4 城市用地消防分類的具體方法

參照國家標準《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 137—90),通過對城市各類規劃建設用地進行分析和歸類,對城市消防安全有較大影響、需要采取相應的重點消防措施、配置相應的消防裝備和警力的連片建設發展地區,可確定為城市重點消防地區,即火災風險高的地區。

專用或兼用的防火隔離帶及避難疏散場地一般包括:對外交通用地中的線路等用地、道路廣場用地、綠地、水域和其它用地中水域、耕地等。

城市規劃區內,除城市重點消防地區、防火隔離帶及避難疏散場地以外的其它地區,可以確定為城市一般消防地區,即火災風險低的地區。

3.0.5城市重點消防地區的再分類

為了有針對性地在城市的不同地區分別采取相應的消防和規劃措施、配置相應的消防裝備和警力,消除本地城市的重大消防安全隱患或解決其它的消防安全問題,保障城市消防安全,城市重點消防地區(主要是中等及以上規模的城市)還可以根據城市特點和消防安全的不同要求進一步分為以下三類:

A類重點消防地區:以工業用地、倉儲用地為主的重點消防地區; B類重點消防地區:以公共設施用地、居住用地為主的重點消防地區; C類重點消防地區:以地下空間和對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為主的重點消防地區。

如:在B類重點消防地區(以公共設施用地、居住用地為主),應禁止新建油庫、天然氣儲氣站、液化石油氣儲配站等易燃易爆危險品設施;嚴格控制汽車加油(加氣)站建設數量和安全間距;嚴格控制天然氣配氣站及干管的安全間距;嚴格限制危險品運輸車輛及線路,加強城市防災疏散場地的建設等。

總之,在城市消防規劃的編制中,通過對城市各類用地及布局進行消防分類,確定城市重點消防地區,定性評估城市不同地區各類用地的火災風險,在此基礎上,合理調整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合理劃分城市消防站的服務區,合理確定消防站站級、位置、用地面積和消防裝備的具體配置,進而提高城市公共消防安全決策、消防安全布局和城市消防站布局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在中等及以上規模城市的消防規劃中,以“城市用地消防分類定性評估方法”作為城市總體規劃與消防專項規劃的結合點,具有明顯的可操作性和實際意義。

4、城市消防安全布局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是指符合城市公共消防安全需要的城市各類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場所和設施、消防隔離與避難疏散場地及通道、地下空間綜合利用等的布局和消防保障措施。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是決定城市整體公共消防安全環境質量的重要因素,是城市消防安全的基礎之一,也是貫徹消防工作“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關鍵所在。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規劃的目的是:控制可燃物、危險化學品設施的布點、密度及周圍環境,控制火災擴散和蔓延,控制消防隔離與避難疏散的場地及通道,控制滅火救援的空間利用條件,從而降低城市火災造成的生命和財產損失。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規劃的任務是,根據城市性質、規模、用地布局和發展方向,考慮地域、地形、氣象、水環境、交通和城市區域火災風險等多方面的因素,按照城市公共消防安全的要求,合理規劃和調整各種危險化學物品生產、儲存、運輸、供應設施(特別是城市重大危險源)的布局、密度及周圍環境,合理利用城市道路和公共開敞空間(廣場、綠地等)以控制消防隔離與避難疏散的場地及通道,綜合研究公共聚集場所、高層建筑密集區、建筑耐火等級低的危舊建筑密集區(棚戶區)、城市交通運輸體系及設施、居住社區、古建筑及文物、地下空間綜合利用(含地下建筑、人防及交通設施)的消防問題并制定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使城市整體在空間布局上達到規定的消防安全目標。

4.0.1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場所和設施布局的一般規定

依據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規定,根據城市消防安全的客觀需要,結合國內多年來消防工作和城市規劃建設的經驗及教訓,總結和制定了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場所和設施布局的一般規定。包括:

(1)規定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場所和設施的總體布局要求;

(2)在城市規劃建成區范圍內,控制危險品總量、密度及分布狀況;通過積極采取社會化服務模式,控制、限制、取消各社會單位分散的危

險化學物品場所和設施,最大限度地從總體上減少城市的火災風險和其它安全隱患;

(3)控制防火安全距離;考慮到城市建成區范圍的不斷拓展、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場所和設施的歷史形成原因、土地使用的合理性和公平公正以及現行的有關政策,區別對待現狀和新建的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場所和設施布局;

(4)具體規定大中型危險化學物品場所和設施的設置要求;

(5)規定汽車加油加氣站的規劃建設要求;

(6)規定城市可燃氣體(液體)儲配設施及管網系統的規劃建設要求;

(7)規定危險化學物品的運輸線路及高壓輸氣管道走廊的規劃建設要求。

4.0.2建筑耐火等級低的危舊建筑密集區及消防安全環境差的其它地區(舊城棚戶區、城中村等)應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和城市有關地區的建筑耐火等級要求。

4.0.3 歷史城區、歷史地段、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等應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4.0.4 城市地下空間及人防工程建設和綜合利用的消防安全要求。

4.0.5 結合城市道路、廣場、運動場、綠地等各類公共開敞空間的規劃建設,考慮到城市綜合防災減災及消防安全的需要,規定城市防災避難疏散場地的設置要求。

5、城市消防站及消防裝備

城市消防站是滅火救援力量的基本組織單位,擔負著城市滅火的主要職責,而且,為了充分發揮消防隊伍出動迅速和人員技能、器材裝備方面的優勢,更好地為經濟建設和社會服務,消防隊伍除承擔防火監督和滅火任務外,還要積極參加其它災害事故的搶險救援,隨時接受各單位和人民群眾的報警求助,成為城市緊急處置各種災害事故、搶險救援的一支突擊隊。因此,必須高度重視城市消防站的合理布局和配套建設(特別是基礎裝備的配置),提高城市滅火、搶險救援的綜合實力和整體能力,以確保城市消防安全。

5.0.1 城市消防站的分類

與《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修訂)》(建標[2006]42號)的有關規定相一致,并且強調,有條件的城市,陸上、水上和空中消防力量布局應統籌協調。

5.0.2 陸上消防站的設置

與《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修訂)》(建標[2006]42號)的有關規定

協調并基本一致。

(1)考慮到我國不同地域的城鎮規模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發達地區和城鎮的消防安全客觀需求、城市行政級別與城市發展規模的不一致等因素,進一步規定了特勤消防站的設置要求;而且,國內許多城市的消防規劃實踐中,規定特勤消防站的特勤任務服務人口一般不宜超過50萬人/站;

(2)考慮到未來一定時期內消防科學技術發展和城市消防設施建設發展的需要,規定了消防設施備用地的設置要求。

5.0.3 陸上消防站的布局

(1)城市規劃區內普通消防站的規劃布局,一般情況下應以消防隊接到出動指令后正常行車速度下5分鐘內可以到達其服務區邊緣為原則確定。

火災發展過程一般可以分為初起、發展、猛烈、下降和熄滅五個階段,以一般固體可燃物著火后,在15分鐘內,火災具有燃燒面積不大、火焰不高、輻射熱不強、煙和氣體流動緩慢、燃燒速度不快等特點,如房屋建筑火災15分鐘內尚屬于初起階段。如果消防隊能在火災發生的15分鐘內開展滅火戰斗,將有利于控制和撲救火災,否則火勢將猛烈燃燒,迅速蔓延,造成嚴重的損失。15分鐘的消防時間分配為:發現起火4分鐘、報警和指揮中心處警2分30秒、接到指令出動1分鐘、行車到場4分鐘、開始出水撲救3分30秒。“5分鐘時間”是由“15分鐘消防時間”分配而來的,這個原則也是多年來實際工作中一直遵循的。

從國外一些資料來看,美國、英國的消防部門接到指令出動和行車到場時間大致也在5分鐘左右,日本規定為4分鐘,也基本與我國規定的5分鐘的原則吻合。

考慮到城市不同區域火災風險差異,特殊情況下消防站“5分鐘”響應時間可做適當的調整。

(2)規定了各類陸上消防站的轄區面積。即:一級普通消防站的服務區面積不應大于7km2;特勤消防站通常兼有常規消防任務,其常規任務服務區面積同一級普通消防站;二級普通消防站的服務區面積不應大于4km2。設在近郊區的普通消防站仍以消防隊接到出動指令后5分鐘內可以到達其服務區邊緣為原則確定服務區面積,其服務區面積不應大于15km2;有條件的城市,也可針對城市的火災風險,通過評估方法合理確定消防站服務區面積。

消防站的服務區面積是根據消防車到達其服務區最遠點的距離、消防車時速和道路情況等綜合確定的。根據對北京、上海、沈陽、廣州、武漢、重慶等23個城市實際測試結果,并考慮我國城市道路的實際狀況,按消防站服務區面積計算公式來確定服務區面積。消防站服務區面積計算公式是:

A=2P2=2×(S/λ)2

式中:A—消防站服務區面積(km2);

P—消防站至服務區最遠點的直線距離,即消防站保護半徑

(km);

S—消防站至服務區邊緣最遠點的實際距離,即消防車4分鐘

的最遠行駛路程(km);

λ—道路曲度系數,即兩點間實際交通距離與直線距離之比,

通常取1.3~1.5。

按照這個公式,根據2005年國內部分城市在不同時段消防車的實際行車測試,并考慮到國內城市道路系統大多是方格式或自由式的形式,計算得出消防車平均時速為30~35 km,道路曲度系數取1.3~1.5,得出消防站服務區面積在3.56~6.28 km2之間(即約為4~7 km2)。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和社會經濟發展,雖然國內城市的道路交通情況有所改善,但同時路上行駛的車輛數量也在迅速增加,致使消防車速度難以提高。所以,綜合目前的實際情況,并考慮消防站的分類,確定作為保衛城市消防安全主要力量的一級普通消防站的服務區面積一般不應大于7km2。特勤消防站通常兼有常規消防任務,其常規任務服務區面積同一級普通消防站,同一服務區內一般不再另設普通消防站。根據二級普通消防站的作戰能力,其服務區面積一般不應大于4km2。

考慮到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城市規劃區內消防站布局應疏密結合,應區別對待城市中心區和近郊區(城市規劃區邊緣地區)的消防站布點密度。對于設在近郊區的普通消防站,綜合考慮實際狀況,按照60km/h的消防車車速,道路曲度系數取1.5,計算得出服務區面積約為15km2。

有條件的城市,也可針對城市的火災風險,通過評估方法合理確定消防站服務區面積。

(3)在編制規劃方案中,城市消防站服務區的劃分,應結合地域特點、地形條件、河流、城市道路網結構,不宜跨越河流、城市快速路、城市規劃區內的鐵路干線和高速公路,并兼顧消防隊伍建制、防火管理分區。對于受地形條件限制,被河流、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鐵路干線分隔,年平均風力在3級以上或相對濕度在50%以下的地區,應適當縮小服務區面積。

(4)結合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布局結構、城市或區域的火災風險評估、城市重點消防地區的分布狀況,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應采取均衡布局與重點保護相結合的布局結構,對于火災風險高的區域應加強消防裝備的配置。

(5)特勤消防站應根據特勤任務服務的主要滅火對象設置在交通方便的位置,宜靠近城市服務區中心。

5.0.4 陸上消防站的用地

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修訂)》(建標[2006]42號)的有關規定,陸上消防站建設用地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級普通消防站 3300~4800 ㎡

二級普通消防站 2300~3400 ㎡

特勤消防站 4900~6300 ㎡

注:①上述指標應根據消防站建筑面積大小合理確定,面積大者取高限,面積小者取低限;

②上述指標未包含道路、綠化用地面積,各地在確定消防站建

設用地總面積時,可按0.5~0.6的容積率進行測算;

③消防站建設用地緊張且難以達到標準的特大城市,可結合本

地實際,集中建設訓練場地或訓練基地,以保障消防員開展正常的業務訓練。

5.0.5 陸上消防站的選址

按照多年來實際工作中一直遵循的消防站選址要求,結合現在城市各級道路的規劃建設情況,選址要求為:

(1)應設在服務區內適中位置和便于車輛迅速出動的主、次干道的臨街地段;

(2)其主體建筑距醫院、學校、幼兒園、影劇院、商場等容納人員較多的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或人員集散地不宜小于50m;

(3)服務區內有生產、貯存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單位的,消防站應設置在常年主導風向的上風或側風處,其邊界距上述部位一般不應小于200m;

(4)消防站車庫門應朝向城市道路,至城市規劃道路紅線的距離不應小于15m。

5.0.6 水上(海上)消防站的設置和布局

(1)城市應結合河流、湖泊、海洋沿線有任務需要的水域設置水上(海上)消防站;

(2)水上(海上)消防站應設置供消防艇靠泊的岸線,滿足消防艇滅火、救援、維修、補給等功能的需要;為節省城市資源,其靠泊岸線應結合城市港口、碼頭進行布局和建設,也便于同步建設實施;岸線長度不小于100m是按照停靠常規的2艘消防艇和1艘指揮艇來確定的,因此規定岸線長度不應小于消防艇靠泊所需長度且不應小于100m;

(3)根據重慶等城市水上消防站的實際值勤情況和有關測試結果,水上消防站一般以接到出動指令后正常行船速度下30分鐘可以到達其服務水域邊緣為原則來確定服務水域邊緣,消防艇正常行船速度為40~60 km/h,則水上消防站至其服務水域邊緣的距離為20~30km;在城市近郊區岸線周邊地塊功能不復雜、港口碼頭較少、航線上行駛船只較少的水域,水上消防站的服務水域邊緣距離可適當增加;

(4)考慮到水上消防站消防人員執勤備戰、迅速出動以及生活、學習、技能、體能訓練等方面的需要,水上消防站應設置相應的陸上基地,應按陸上一級普通消防站的標準來進行選址和建設,其用地面積及選址條件同陸上一級普通消防站。

5.0.7 水上(海上)消防站的選址

(1)考慮到水上消防站的安全和滅火救援的迅速出動,建議水上消防站宜設置在城市港口、碼頭等設施的上游處;

(2)服務區水域內有危險化學品港口、碼頭,或水域沿岸有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單位的,水上(海上)消防站應設置在其上游處,并且其陸上基地邊界距上述危險部位一般不應小于200m;

(3)參照港口碼頭等選址原則,水上(海上)消防站不應設置在河道轉彎、旋渦處及電站、大壩附近;

(4)為方便快速出動和不影響官兵生活、訓練,水上(海上)消防站躉船和陸上基地之間的距離應盡量靠近,考慮到水域沿線水位變化等相關因素,躉船和陸上基地之間的最遠距離不應大于500m,并且不應跨越鐵路、城市主干道和高速公路。

5.0.8 航空消防站的設置

(1)考慮到我國大多數大城市、特大城市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以及由此產生的消防安全需求已經對航空消防站的規劃建設產生了相應的需求,而且從大多數城市的消防規劃內容和建設時序來看,航空消防站一般都安排在中遠期實施建設,建議大城市、特大城市宜設置航空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由于建設投資巨大和其空間領域的限制,為節省資源,方便管理,航空消防站宜結合民用機場進行布局和建設,并應有獨立的功能分區;

(2)航空消防站同樣應考慮消防人員執勤備戰、生活、學習、技能、體能訓練和迅速出動的需要,應設置陸上基地;考慮到航空消防站功能的多樣化發展,應按一級普通消防站的標準來進行選址和建設;用地面積同陸上一級普通消防站;如人員配備較少,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可按二級普通消防站的標準建設;陸上基地宜獨立建設,如確有困難的情況下,可設在機場建筑內,但消防站用房應有獨立的功能分區;

(3)空勤人員的訓練由于受地理和空間限制較多,空勤訓練情況特

殊,應有效利用城市現有資源,本規范建議設有航空消防站的城市宜結合城市資源設置飛行員、消防空勤人員訓練基地。

5.0.9 消防直升飛機臨時起降點的設置

災害事故狀態下,為了便于消防直升飛機實施救援作業,提高搶險的效能,要求城市的高層建筑密集區和廣場、運動場、公園、綠地等防災避難疏散場地均應設置消防直升飛機臨時起降點,臨時起降點用地及環境應滿足以下要求:

(1)最小空地面積不應小于400㎡,其短邊長度不應小于20m;

(2)用地及周邊10m范圍內不應栽種大型樹木,上空不應設置架空線路。

5.0.10 城市消防指揮中心的設置

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消防安全體系的要求,城市應設置消防指揮中心,應滿足城市消防報警、接警、處警、通信及信息管理等功能,并結合城市綜合防災的要求,增加城市災害緊急處置功能。

5.0.11 消防訓練培訓基地的設置

中等及以上規模城市、地級以上城市應設置消防訓練培訓基地,應滿足消防技能訓練、培訓的要求。

5.0.12 消防后勤保障基地的設置

中等及以上規模城市、地級以上城市應設置消防后勤保障基地,應滿足消防汽訓、汽修、醫療等后勤保障功能。

5.0.13 專職消防隊的設置

大中型企事業單位應按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專職消防隊,納入城市消防統一調度指揮系統。此類專職消防隊數量可不計入城市消防站的設置數量。

5.0.14 消防裝備的配備

(1)陸上消防站應根據其服務區內城市規劃建設用地的滅火和搶險救援的具體要求,配置各類消防裝備和器材,具體配置應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修訂)》(建標[2006]42號)的有關規定;

(2)水上消防站所配備的消防艇數量是確定其建設規模的主要因素,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水上消防站服務社會職能也不斷拓展,其搶險救援功能和作用不斷提升,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船;通過對部分城市的考察,普遍認為一個水上消防站配備2艘消防船是能夠滿足需要的;對于服務水域內有貨運、客運港口碼頭的,建議對設有5萬噸以上的危險化學品裝卸泊位的貨運港口碼頭和同級客運碼頭,應配備大型消防船或拖消兩用船,有困難的可配備中型消防船或拖消兩用船;對于5萬噸以下的危險化學品裝卸泊位和其他可燃易燃裝卸泊位的貨運港口碼頭,應至少配備1艘中型或大型消防船、拖消兩用船。其他的水上消防站可根據實際情況,配備大、中、小型消防船或拖消兩用船;

因此,水上(海上)消防站船只類型及數量配置如下:

躉船

消防艇 1艘 1~2艘

指揮艇 1艘

(3)由于航空消防站消防飛機投資較大,考慮到各城市的具體情況、經濟承受能力、消防裝備維護管理等方面的具體問題,本規范不作強制要求,但至少應配備1架消防飛機。

5.0.15 城市公共消防設施規劃建設用地管理

城市消防規劃的編制,應突出規劃編制和實施的針對性、可操作性。為確保消防設施與城市建設同步發展,應結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協調城市規劃、土地管理、消防監督以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具體落實消防站規劃建設用地,用1/500地形圖編制《城市消防站規劃選址圖冊》。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嚴格按照經政府批準的《城市消防站規劃選址圖冊》進行消防站用地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城市消防站用地進行其它建設活動,不得將消防站用地與其它用地進行商業、開發性質的土地置換;對于城市的重大市政工程、公益事業建設項目確需調整、置換消防站規劃用地的,應另行選擇新的、合理的消防站用地后,才能調整、置換消防站用地。

6、消防通信

現代化的消防通信指揮系統是城市消防綜合能力的主要標志之一。消防通信規劃必須充分考慮利用有線和無線多種通信手段的特長,并將通信技術和計算機網絡技術有機結合,建立起適應城市特點和消防安全要求的城市消防通信指揮系統。以城市消防通信指揮系統為核心,以消防辦公自動化系統為主體,加強消防信息化系統基礎設施建設,提高信息資源數量和質量,以消防信息化帶動消防現代化,促進城市消防事業的全面發展。

6.0.1 本條規定了城市消防通信指揮系統的構成。城市消防通信指揮系統應包括火災報警、火警受理、火場指揮、消防信息綜合管理和訓練模擬等子系統。系統技術構成主要按照功能子系統劃分,以便能夠較清晰地了解城市消防通信指揮系統完成主要功能所需的軟硬件設備、網絡、線路等。城市消防通信系統規劃和建設應符合《消防通信指揮系統設計規范》(GB 50313-2000)的有關規定。

6.0.2 本條規定了火災報警服務臺的設置要求和形式,即:城市應設置119火災報警服務臺或設置119、110、112“三臺合一”報警服務臺。

6.0.3 本條規定了城市119報警服務臺與各消防站、有關部門或聯動單位、消防重點保護單位之間的調度通信設置要求。

6.0.4 本條規定了城市消防調度指揮專用無線通信網的設置要求。

6.0.5 本條規定了城市消防信息綜合管理系統、消防圖象監控系統、高空瞭望系統的設置要求和實現資源共享的要求。

7、消防供水

消防供水設施是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自古以來,水一直被廣泛地用于滅火,同時,據有關統計資料,城市許多火災由小火釀成大災都存在著消防水源缺乏的問題,即“火旺源于水少”。因此,無論在城市給水系統規劃中,還是在城市消防規劃中,消防供水規劃都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

國內城市消防供水普遍存在的問題是:

(1)城市水資源匱乏,或水資源較豐富而城市給水系統規模小、能力不足,或城市給水能力有富余而管網設施建設滯后,以致城市生產、生活、消防用水都缺乏保障;

(2)城市消防水源單一,缺乏其他的人工消防水源,天然消防水源取水設施建設滯后;

(3)城市給水管道管徑偏小,以致水量小、水壓低,不能滿足消火栓取水的要求;或給水管網系統結構不合理,管道陳舊,管材質量差,不能滿足火災時水量調度和消防加壓供水的要求;

(4)城市消防供水問題中,最普遍、后果也最嚴重的問題是市政消火栓數量嚴重不足。而且,一些城市消火栓種類繁多,器材供應又跟不

上,給撲救火災帶來不便。

城市消防供水規劃的目的,是保障充足的消防水量和水壓,配置城市消防水源的多樣性,提高消防供水的安全可靠性。

城市消防供水規劃的任務,是結合城市規模及用地分布狀況、地理環境和氣候條件、水資源及城市給水系統狀況等,確定城市消防用水總量并核定城市給水系統的規模,合理布局城市給水管網和消防取水設施(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鶴),確定消防取水配水管的最小管徑和最低壓力,配置必要的城市消防水池,綜合利用天然水源和其他人工消防水源,建立起完善的、與城市特點相適應的消防供水系統。

7.0.1本條規定了城市消防供水系統的構成。城市給水系統是城市的主要消防水源,在城市自來水廠新建、改造、擴建等規劃建設時,應落實市政消火栓(或消防水鶴)等消防供水設施,保障城市消防用水的需要,同時考慮到城市消防供水不足時實際滅火中消防水池,人工水體,天然河流、湖泊以及再生水等綜合利用。

7.0.2 本條規定了城市消防用水量的核算,并規定當市政給水管網系統為分片(分區)獨立的給水管網系統且未聯網時,城市消防用水量應分片(分區)進行核定。不同城市規模同一時間內的火災次數和一次滅火用水量,參照了《城市消防規劃技術指南》的有關研究成果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7.0.3消防供水系統,可分為以下四類:

(1)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合用的給水系統;

(2)生產用水和消防用水合用的給水系統;

(3)生產用水、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合用的給水系統;

(4)獨立的消防供水系統。

我國各地城市給水系統常規做法是采用生產用水、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合用的給水系統,可以節約大量的投資和管材,并且便于日常管理的保養,使管網內的水處于經常流動狀態,有利于火場供水,但在設計時應保證在生產用水和生活用水達到最大時,仍能供應全部消防用水量。局部區域的高壓(或臨時高壓)消防供水應設置獨立的消防供水管道,應與生產、生活給水管道分開。

7.0.4 本條規定了城市消防供水管網的可靠性要求、設置消防水池的范圍和原則。

7.0.5本條規定了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鶴的設置要求,并原則性規定了在城市重點消防地區應適當增加市政消火栓的設置密度,具體由各地城市根據重點消防地區的火災風險程度予以確定。

7.0.6 本條規定了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鶴配水管的最小公稱直徑和最小供水圧力。

7.0.7 考慮到城市消防供水受城市供水系統管網、動力,地質等因素的影響,一旦管網爆裂、檢修、地質災害、戰爭等影響將中斷供水。本條規定了城市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取水碼頭以及相應的道路設施的設置要求。

8、消防車通道

城市道路交通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都是城市總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城市道路網是城市總體布局的骨架,既要滿足城市交通本身的需要,也要適應城市生產、生活各個方面的要求。其規劃合理與否,影響到城市的各個方面。

城市道路網有各種不同類型的幾何圖形,大致可分為三類:一是放射路加環形路,即放射環形式的道路網;二是方格式的道路網;三是城市的道路網為沒有一定格式的幾何圖形,這類城市也很多。道路網的布局形式和設計標準等,都直接關系到交通流是否暢通。

各個城市還有不同特點,如地理位置上有沿海與內地城市之分,地形條件上有平原地區、丘陵地區與山地城市之別,城市道路網通常與這些特點相適應。

城市道路網的規劃內容就是現有道路網的充分利用、調整、改造和發展。為此,應經過大量的調查研究和交通量分析預測,改善原有道路,提高其通行能力,并在一定時期內有重點地開辟關鍵性的新路。特別是

通過建設快速路系統,使市區道路形成縱橫交錯、聯系便捷的網絡系統,快速疏散中心區交通壓力,提高城市道路的通行能力,進而提高各種車輛包括消防車的行駛速度。城市交通和其他建設事業一樣,并非一朝一夕所能搞好,必須逐步分期分批進行,從簡單到復雜,自低級到高級,由落后到現代化。

消防車通道主要依托于城市主次干道及支路系統。因而應十分重視作為消防車通道的主次干道及支路系統的規劃和建設,切實保障主次干道及支路的暢通無阻和運轉正常,這是保證消防車通道暢通的關鍵所在。

城市道路網的布局形式和設計標準一般都能夠滿足消防車輛的通行要求,由城市主、次干道、支路和小區道路構成的道路網系統應保證消防通道間距不大于160米。在舊城改造中,進行規劃和建設項目審《城市消防規劃規范》條文說明查時,要把打通消防通道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嚴格把關。

對于城市中的新建小區和舊改小區,應以周邊城市道路為基礎,合理規劃和調整小區內的道路系統,在道路網的密度、道路寬度、坡度、轉彎半徑、橫斷面布置及交叉口形式等方面嚴格按照國家規范進行規劃設計和建設。尤其對于山地城市的陡坡地帶,在規劃設計道路時,既要適應其地形特點的需要,又要保證消防車通道暢通無阻。

8.0.1本條規定了消防車通道的組成部分。

8.0.2本條規定了城市消防車通道應滿足的要求和應遵循的原則。

《城市消防規劃規范》條文說明(征求意見稿-6)

8.0.3本條規定了為避免給消防車的通行造成人為的阻礙,城市各級道路、居住區和企事業單位內部道路應滿足的要求。

8.0.4本條規定了消防車通道規劃的技術指標要求。

附表:幾種國產大型消防車的重量

8.0.5本條規定了城市消防車通道的規劃建設應符合的相關規范要求。

《城市消防規劃規范》編制組 31 200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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