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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
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
一、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受理
??1、人民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經公安機關處理的,除應當符合《民訴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外,原告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事故賠償調解書、調解終結書或該事故不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章行為造成的結論。
??因客觀原因公安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未作現場勘查,且對事故責任未作出認定,但已經書面通知當事人終結處理程序的,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2、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已按公安機關指令預付了搶救傷者費用的當事人,或主動支付了搶救傷者費用的其他組織或個人,以其無事故賠償責任,或責任輕,或因預付款額有異議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應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外,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事故不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章行為的結論。
??4、原告只起訴機動車駕駛人、機動車所有人或實際支配人中的部分主體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他有關人員可能承擔的責任。原告以書面形式堅持只起訴部分主體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對不起訴部分,視為放棄程序權利和實體權利。
??但人民法院認為其他有關人員可能承擔責任的,應當將該有關人員追加為共同被告。 ??5、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害,已按機動車一方所投保險合同先行獲得賠償的,應由保險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賠償金額范圍內行使求償權。保險人的求償權訴訟時效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6、受害人認為按機動車一方所投保險合同獲得的賠償不足已彌補其財產損失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加害人賠償其超過保險賠償金部分的損失。
??7、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公安機關對損害賠償進行了調解,且當事人已經對調解書自動履行完畢或易被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所確認后,受害人以傷情發生重大變化需增加醫療費及其他相關必要費用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8、以道路交通事故引發的隱性傷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其訴訟時效起算時間從隱性傷害確診之日起計算。 ??道路交通事故引發的隱性傷害是指道路交通事故損傷當時未發現,但經過一段時間以后出現的,由原發性損傷引起的或者與原發性損傷有因果關系的繼發性損傷或者合并癥,如外傷性癲癇、外傷性精神障礙、骨折導致的骨不連等情況。
??9、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交通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10、當事人就非道路上發生的與機動車、行人有關的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以予受理。
??二、當事人的確認及責任的承擔
??11、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為原告起訴;為由上述人員的,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可以作為原告起訴。
??12、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應以駕駛員所在單位為被告,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駕駛單位機動車在非執行職務期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應以駕駛員及所屬單位為共同被告,由駕駛員及其所屬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3、雇傭他人駕駛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以雇主為被告,由雇主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4、委托他人駕駛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以委托人和受托人為共同被告,由委托人和受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15、承包機動車的,承包人自己駕駛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承包人雇傭的人駕駛機動車發生道路接通事故的,以發包人和承包人為共同被告,由發包人和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16、租賃機動車的,承租人自己駕駛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或者雇用的人駕駛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以承租人和出租人為共同被告,由承租人和出租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7、承租人使用融資租賃的機動車在運行中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承租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出租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8、借用機動車,借用人駕駛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以出借人和借用人為共同被告,由出借人和借用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9、未經許可擅自駕駛他人的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以駕駛人為被告,第一文庫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機動車所有人或占有人有重大過失的,應將其列為共同被告,由機動車所有人或占有人和擅自駕駛人承擔責任連帶賠償責任。
??20、使用盜竊、搶劫的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肇事人為被告,由肇事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被搶機動車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1、經審查確屬被盜竊、被搶劫的機動車在被盜竊、被搶劫期間發生的交通事故,機動車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機動車實際支配人應當提供盜竊、搶劫案件發生地、縣(市、區)以上的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
??22、機動車在送交修理期間,修理人駕駛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修理人為被告,由修理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實際支配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3、機動車在委托保管期間,保管人擅自駕駛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保管人為被告,由保管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實際支配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4、機動車在出質期間,質權人擅自駕駛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質權人為被告,由質權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實際支配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5、分期付款且保留所有權的機動車輛買賣轉移占有給買受方后在運行中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害的,買受方為被告,由買受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出賣方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6、機動車買賣未辦理過戶手續,但機動車已交付,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以實際所有人為被告,由實際所有人為被告,由實際所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機動車原所有人不承擔責任。
??機動車買賣未辦理或戶手續的,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可以建議管理部門予以行政處理。
??27、出租車公司的出租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損的,以出租車公司為被告,由出租車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出租車營運手續為出租車公司所有,出租車所有權為個人所有,該出租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應當由出租車所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出租車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28、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屬于個人合伙且應當把機動車所有人列為被告時,如個人合伙有字號,應當將依法核準登記的字號列為被告,由該個人合伙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個人合伙未起字號的,應當將全體合伙人列為共同被告,由全體合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9、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屬于個人所有而掛靠在國有、集體單位或其他單位名下的,應當將掛靠人和被掛靠人列為共同被告,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0、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既可以起訴承運人,又可以起訴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人的,應當告知受害人可以選擇承運人或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人為被告,由該承運人或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1、人民法院審理因道路交通事故提起的損害賠償案件,應將公安機關就該事故作出的責任認定書及傷殘評定作為定案的證據及賠償的依據。如果經審查認為該責任認定或傷殘評定確屬不妥,不予采信的,應以人民法院所查實的為準。
??32、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雙方均有過錯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理。雙方均無過錯的,可以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公平地分擔民事責任。
??33、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機動車一方可以下列事由主張免除其損害賠償責任; ??(1)受害人的故意;
??(2)不可抗力。
??34、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非機動車、行人也由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損害賠償責任;但機動車一方也造成車輛財產損失,以對方有過失為由,請求對方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5、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
??三、適用法律原則和賠償范圍
??36、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應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沒有規定的,按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37、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范圍應當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因造成人身損害引起的損失。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殘疾賠償金、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
??(2)財產直接損失和停運損失。
??38、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及計算依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參照《吉林省公安廳關于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執行標準的通知》。
??39、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選擇合同責任進行訴訟時,其賠償標準和計算依據均參照《吉林省公安廳關于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執行標準的通知》。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 ??受害人選擇合同責任起訴的,其合同不限于旅客運輸合同、貨物運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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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于與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有關的幾個問題的處理
??40、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乘客遭受損害的,乘客可以按旅客運輸合同起訴承運人要求進行賠償。承運人賠償乘客損失后,可以追究事故賠償責任人的賠償責任。
??41、在履行貨物運輸合同中,押運人員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損害的,可以比照乘客因乘坐客運機動車遭受損害處理。
??42、有償搭乘他人的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機動車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經營運人或其工作人員同意無償搭乘客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損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無償搭乘他人的非客運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損害,肇事對方無賠償責任或無賠償能力的,機動車一方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
??43、人民法院在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過程中,當事人對急需的醫療費、生活費、護理費申請先予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裁定先予執行。
??44、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壞的機動車、物品、設施等是否已修復發生爭議的,應當經有關部門鑒定。
??45、損壞的機動車修復后,并經有關部門鑒定卻已修復的,為減少經濟損失,應將該機動車及時移交機動車所有人;機動車所有人拒收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提存處理。
??46、機動車抵押登記后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傷殘或死亡的,機動車折價、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損害。
??47、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原則上應當采取一次性給付。
五、其他
??48、本規定所指的道路包括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機動車、行人通行的地方。
??公路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規定的,經公路主管部門驗收認定的城間、城鄉間、鄉間能行使機動車的公共道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橋梁、涵洞、隧道等,分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和專用公路五個等級。
城市街道是指城市規劃區以內等級較低的公路通道。一般是劃、設有人行道、車行道,兩側或一側有連續建筑群的主、次交通干線。
??城市胡同(里巷)是指城市規劃區內等級較低的公路通道。一般是不劃、設人行道、車行道,兩側或一側有連續建筑群的住宅區(或商業區)內路面較窄的一切交通支線。
??公共廣場是指城市規劃在道路用地范圍內,專供公共集會、游憩、步行和交通集散的場地。
??公共停車場是指規劃在道路用地范圍內專門劃、設出供車輛停放的車輛集散場地。 ??專用公路是指專供或主要供廠礦、林區、油田、農場、旅游區、軍事要地等與外部聯絡的公路。
??49、在廠區、礦區、林區、農場等單位自建的專用通道、鄉間小道、田野機耕道、城市樓房之間的通道,機關、學校、單位大院內的通道不屬于本會議紀要所指的道路。在其上發生的事故,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
??50、關于第37條第一款賠償具體范圍的界定問題:
??(1)醫療費的賠償,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后卻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須的費用給付。
受害人原則上應當根據損害情況和繼續治療需要就近就地選擇醫療機構接受治療。
??因侵權行為誘發受害人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應當根據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和原因力比例等實際情況,予以適當賠償。對因果關系何原因力比例難以確定的,參照專業鑒定機構的結論由人民法院予以確定。
??受害人尚未完全康復,需要繼續治療的醫藥費和必要的康復費,可以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賠償數額。
??(2)誤工費的賠償,應當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收入,按照誤工時間計算。誤工時間一般應當參照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或者法醫鑒定予以認定,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等情況來確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
??(3)護理費的賠償,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4)交通費的賠償,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5)受害人住院治療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6)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7)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標準計算。
??(8)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六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撫養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扶養人撫養五年。
??(9)傷殘人員的殘疾用具費用,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器具的,憑救治醫院證明或法醫鑒定,按結案當年國內普通殘疾用具實際價格計算,予以賠償。
??(10)住宿費的賠償,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11)殘疾賠償金,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十年。
??(12)死亡賠償金,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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