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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節能改造行業的鼓勵政策
關于印發《節能技術改造財政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建[2011]3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有關中央企業:
為加快推廣先進節能技術,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實現“十二五”期間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耗降低16%的約束性指標,根據《節約能源法》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中央財政將繼續安排專項資金,采取“以獎代補”方式,對企業實施節能技術改造給予適當支持和獎勵。為加強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我們制定了《節能技術改造財政獎勵資金管理辦法》,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為加快推廣先進節能技術,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十二五”期間,中央財政繼續安排專項資金,采取“以獎代補”方式,對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給予適當支持和獎勵(以下簡稱獎勵資金)。為加強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了保證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的實際節能效果,獎勵資金與節能量掛鉤,對完成預期目標的項目承擔單位給予獎勵。
第三條 獎勵資金實行公開、透明原則,接受社會各方面監督。
第二章 獎勵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 獎勵資金支持對象是對現有生產工藝和設備實施節能技術改造的項目。
第五條 申請獎勵資金支持的節能技術改造項目必須符合下述條件:
(一)按照有關規定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
(二)改造主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且運行時間3年以上;
(三)節能量在5000www.solarmaxlimited.com噸(含)標準煤以上;
(四)項目單位改造前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在2萬噸標準煤以上;
(五)項目單位具有完善的能源計量、統計和管理措施,項目形成的節能量可監測、可核實。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六條 東部地區節能技術改造項目根據項目完工后實現的年節能量按240元/噸標準煤給予一次性獎勵,中西部地區按300元/噸標準煤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要安排一定經費,主要用于支付第三方機構審核費用等。
第四章 獎勵資金的申報和下達
第八條 符合條件的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由項目單位(包括中央直屬企業)提出獎勵資金申請報告(具體要求見附1),并經法人代表簽字后,報項目所在地節能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省級節能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組織專家對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初審;省級財政部門、節能主管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必須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的第三方機構名單內,下同)對初審通過的項目進行初次現場審核,由第三方機構針對項目的節能量、真實性等相關情況出具審核報告(格式見附2)。
第九條 省級節能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根據第三方機構審核結果,將符合條件的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和審核報告匯總后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格式見附3)。
第十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組織專家對地方上報的資金申請報告和審核報告進行復審,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復審結果下達項目實施計劃,財政部根據項目實施計劃按照獎勵金額的60%下達預算。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按照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將資金及時撥付到項目單位。
第十二條 地方節能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加強項目監管,督促項目按時完工。
第十三條 項目完工后,項目單位及時向所在地財政部門和節能主管部門提出清算申請,省級財政部門、節能主管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項目進行最終現場審核,并依據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審核報告(格式見附2),審核匯總后向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清算獎勵資金(格式見附3)。
第十四條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項目實際節能效果進行抽查,根據各地資金清算申請和第三方機構抽查結果與省級財政部門進行清算,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撥付或扣回獎勵資金。
第五章 審核機構管理
第十五條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第三方機構實行審查備案、動態管理,并向社會公布第三方機構名單。
第十六條 列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名單的第三方機構接受各地方委托,獨立開展現場審核工作,并對現場審核過程和出具的審核報告承擔全部責任。同時接受社會各方監督。
第十七條 委托審核費用由地方參考財政性投資評審費用及委托代理業務補助費付費管理等有關規定支付。
第十八條 地方委托第三方機構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第三方機構及其審核人員近三年內不得為項目單位提供過咨詢服務。
(二)項目實施前、后的節能量審核工作原則上委托不同的第三方機構。
(三)優先選用實力強、審核項目經驗豐富的第三方機構。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地方節能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加大項目申報的初審核查力度,并對項目的真實性負審查責任。對存在項目弄虛作假、重復上報等騙取、套取國家資金的地區,取消項目所在地節能財政獎勵申報資格。同時,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二十條 地方節能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對因工作不力造成項目整體實施進度較慢或未實現預期節能效果的地區,國家將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一條 項目申報單位須如實提供項目材料,并按計劃建成達產。對有下列情形的項目單位,國家將扣回獎勵資金,取消“十二五”期間中央預算內和節能財政獎勵申報資格,并將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虛報冒領財政獎勵資金的;
(二)無特殊原因,未按計劃實施項目的;
(三)項目實施完成后,長期不能實現節能效果的;
(四)同一項目多渠道重復申請財政資金的。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第三方機構的審核工作進行監管,對審核報告失真的第三方機構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取消該機構的審核工作資格,并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節能技術改造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7]371號)廢止。
附:1、企業財政節能獎勵資金申請報告的主要內容
2、××××單位××項目現場審核報告
3、年度節能技術改造財政獎勵資金申請匯總表
附件下載:
附1 企業財政節能獎勵資金申請報告的主要內容.doc
附2 ××××單位××項目現場審核報告.doc
附3 年度節能技術改造財政獎勵資金申請匯總表.xls
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 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0]1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鼓勵企業運用合同能源管理機制,加大節能減排技術改造工作力度,根據稅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快推進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25號)精神,現將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涉及的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政策問題
(一)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取得的營業稅應稅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二)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將項目中的增值稅應稅貨物轉讓給用能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
(三)本條所稱“符合條件”是指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技術應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規定的技術要求;
2.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合同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等規定。
二、關于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
(一)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以及與其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業,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有關資產的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按以下規定執行:
1.用能企業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實際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區分服務費用和資產價款進行稅務處理;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轉讓給用能企業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用能企業從節能服務公司接受有關資產的計稅基礎也應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辦理有關資產的權屬轉移時,用能企業已支付的資產價款,不再另行計入節能服務公司的收入。
(三)本條所稱“符合條件”是指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資金不低于100萬元,且能夠單獨提供用能狀況診斷、節能項目設計、融資、改造(包括施工、設備安裝、調試、驗收等)、運行管理、人員培訓等服務的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
2.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技術應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規定的技術要求;
3.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合同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等規定;
4.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項目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
“4、節能減排技術改造”類中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項目和條件;
5.節能服務公司投資額不低于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投資總額的70%;
6.節能服務公司擁有匹配的專職技術人員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項目順利實施和穩定運行的能力。
(四)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五)用能企業對從節能服務公司取得的與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有關的資產,應與企業其他資產分開核算,并建立輔助賬或明細賬。
(六)節能服務公司同時從事適用不同稅收政策待遇項目的,其享受稅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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