艱難的環境訴訟

時間:2023-04-30 22:07:07 資料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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艱難的環境訴訟

盡管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對與環境侵權相關的舉證責任分配、訴訟時效等早有規定,但環境訴訟在中國依舊困難重重   “很多時候,我都想向謝勇以及其他敢于與污染企業打官司的污染受害者致敬。只有越來越多的污染受害者選擇通過司法程序來維權,我國的環境訴訟才能趨于完善。”   謝勇的代理律師、中國政法大學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中心律師劉金梅告訴記者,作為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中心的一名律師,她的另一項工作就是接聽來自全國各地的污染受害者們的咨詢,為他們提供相應的法律服務。“每天打電話來咨詢的受害者很多,然而很多人都把服務熱線看作是一種舉報方式,他們更多的是希望我們直接去與相關部門接洽,幫他們把問題解決掉。”   “他們一方面害怕受到污染企業的報復,一方面不愿意承擔動輒四五年的累訴之艱。”談到我國鮮少有受害者提起環境訴訟的現狀,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趙京慰告訴記者,“環境污染訴訟太難了,從搜集證據、起訴到審理,每一個環節都充滿艱辛,并且勝訴判決非常少,這些情況往往會讓受害者們望而卻步。”   事實上,盡管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對與環境侵權相關的舉證責任分配、訴訟時效等早有規定,但環境訴訟在中國依舊困難重重。   行政訴訟往往是“必經程序”   在法庭提起訴訟,常常有一個問題深深困擾著污染受害者們,那就是:如何證明污染企業有污染行為?   3月19日,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判決了達爾問自然求知社研究員陳立雯起訴廣州市環保局信息公開一案,認定廣州市環保局逾期答復原告的信息公開申請,同時駁回原告的賠償請求。   “去年六月,為了促進李坑垃圾焚燒廠的公眾參與監督工作,廣州市政府專門成立了李坑垃圾焚燒廠公眾監督委員會。在監督小組成立不久后,李坑垃圾焚燒廠就不斷爆出垃圾焚燒不徹底,還有大量塑料袋未燒盡,管道爆裂頻發等問題。”陳立雯告訴記者,達爾問自然求知社一直在做因垃圾處理不當引發的污染問題的相關調查,為了解相關信息,他們向廣州市環保局申請了廣州李坑垃圾焚燒廠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等相關文件的信息公開。   由于廣州市環保局始終沒有給出滿意的答復,陳立雯將其告上法庭。據了解,廣州市環保局拒絕公開李坑垃圾焚燒廠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理由之一是:他們手中沒有環評報告全本。   “作為李坑垃圾焚燒項目的直接監管者,在沒有環保報告全本的情況下,他們監測數據的參照物是什么?他們如何判斷監測數據是否合規?環評報告還有什么意義?”廣州市環保局的拒絕理由讓陳立雯很難理解。她說,訴訟只是公眾推動垃圾焚燒信息公開的無奈之舉,需要花費巨大的代價。她希望看到的是環保部門履行應有的責任,主動公開公民申請的信息。   “我國法律規定,環境侵權案件中的污染行為和損害后果需要由污染受害者加以證明。但是受害者們只能看到濃密的黑煙,聞到刺鼻的氣體,他們不知道這其中究竟有什么污染物,法院也不會僅憑這些表面現象就判定被告企業有污染行為。”趙京慰告訴記者,污染受害者普遍要依靠向環保部門申請信息公開來證明被告企業存在排污行為,但這些信息環保部門往往不會輕易公開。   事實上,行政訴訟與環境訴訟之間早已形成了一種“不可說”的是伴生關系。盡管陳立雯提起這一行政訴訟的目的并非為了提起某個環境侵權訴訟,但從她的經歷便可窺見污染受害者們在申請環境信息公開時的艱辛。   “幾乎每一起環境訴訟都要附加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相關部門公開相關信息。”在劉金梅看來,行政訴訟已然成了環境訴訟的“必經”程序,一個案件至少會持續三到五年,這樣“糾結”的訴訟往往會讓受害人心力交瘁。   庭審就是一場“科學戰”   實踐中,許多原本愿意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受害者往往就是因為受不了這樣的訴累而中途放棄。但他們卻不知道,拿到監測數據僅僅只是這場維權之戰的開端而已,接下來的訴訟會更加艱難。   “環保部門是公開了信息,但法律并沒有規定他們要公開到什么程度,也沒有規定由哪個主體對數據的準確程度負責核查,很多情況下我們拿到的數據都不超標,但企業排放的污水的色度和廢氣的濃度都很難讓人信服這樣的數據。”趙京慰告訴記者,我國目前沒有對環境污染實行資質管理,盡管許多社會組織也在從事類似的監測,但他們的數據法院往往不會采信。   在他看來,環境訴訟的又一困難即在于:即便從環保部門拿到了相應的數據,有時也會派不上用場。“環境污染并不單純是一個法律問題,它與科技息息相關,很多情況下,環保部門都做無法面面俱到,受害者也很難證明究竟是哪一種污染物致其損害,這種污染物是否是被告企業排放。”   “一般而言,污染企業或是以自己是達標排污來辯解;或是以同一污染區內還有其他企業,污染物并非自己排放來辯解,但好在我國法律規定環境侵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企業有排污行為,且這一行為對受害者造成了影響,它就要承擔侵權責任。”劉金梅告訴記者,環境維權如果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那么環境維權將會更加艱辛。   同時,環境污染還具有累積效應,許多因污染物帶來的疾病要幾年、十幾年、甚至是二十幾年才會病發,還有許多污染物會與其他污染物一起疊加給受害者造成損失。   實踐中許多污染受害者都面臨這樣的困境,污染物對人體的影響都會有一定的潛伏期,并且對每個人的影響都不相同,污染受害者一般都不會直接將其所患疾病與污染企業直接畫等號。   “由于無法精確測量當時當地的污染物及其濃度,專家們只能依據現有的數據進行推測,而這種推測的結論往往是一種或然性結論,這樣的或然性結論往往會把庭審引向科學爭論。”劉金梅告訴記者,環境損害分為財產損害和人身損害,財產損害通常是指家禽、家畜、樹木等動植物的疾病死亡,這樣的損害因果關系通常較好鑒定;但人身損害卻很難,誘發人體疾病的可能性非常多,雙方往往都無法精確地證明。   很多情況下,環境訴訟都會演變為一場無休無止的科學爭論:雙方都會有自己的專家證人,但雙方都無法還原當時的客觀情況,無法對當時、當地情景下的污染物濃度進行精確測量,雙方的專家證人都只能給出一個可能性的結論。   調解往往是最佳選擇   事實上,正是由于污染受害者面臨著方方面面的困難,環境訴訟鮮有勝訴案例。   據劉金梅介紹,在她代理的環境訴訟案件中,與人身損害相關的案件幾乎沒有勝訴判決,與財產相關的案件則勝訴判決較多。“這是因為家禽、家畜、樹木等動植物的致病、致死原因沒有人體那么復雜。然而,這類案件的賠償數額很少與實際相符,多數情況下都少得可憐。”   “我代理的環境訴訟多數以調解方式結案。一般來說,如果污染企業提出愿意調解,我都會建議當事人調解結案,因為環境訴訟常常會令受害者心力交瘁。”在趙京慰看來,環境訴訟往往會在鑒定上花費大量的錢財,多數情況下都會耗費三到五年的時間,而且最終不一定會得到勝訴判決,即使是勝訴了也不會拿到太多的賠償。“倘若能與污染企業在訴訟之初就達成和解,受害者的利益就能夠最大限度地得到保護,也避免了后面的一系列煩惱。”   然而,并非所有的污染企業都愿意通過調解的方式結案。   4月19日,由民間環保組織自然之友等機構提起的云南曲靖鉻渣環境公益訴訟案,因被告云南省陸良化工有限公司和云南省和平科技有限公司拒絕簽署調解書,由法院主持的調解談判正式宣告破裂,案件即將進入庭審程序。   這一案件的背景是2011年云南省曲靖市爆出的“6?12鉻渣傾倒”特大污染事件。案件起訴到法院后,被告向法院和原先提出了調解結案的思路,后經法庭主持,雙方達成了框架性的調解協議,并于2012年底簽署了調解協議書。   根據該調解協議約定,被告要承擔鉻渣污染場地的環境修復責任,原告定期舉行聯席會通過公眾參與監督和跟進被告環境修復的進度,同時建立共管賬戶作為環境修復的資金保證等內容。   然而,法院基于調解協議制作出正式的調解書后,被告就開始找各種理拒絕到庭簽署調解書。4月18日,被告正式向法院表示,拒絕簽署調解書。   采訪中,許多采訪對象都認為,由于污染涉及的范圍較廣,許多企業都不希望因為給一個受害者經濟賠償而招致更多的受害者來尋求賠償,他們往往更愿意把案件拖入漫長的訴訟之中。

艱難的環境訴訟

  劉金梅告訴記者,她代理的另外一起訴訟從立案至今已經三年有余,鑒定費用高達30多萬,但法院至今只開過一次庭。“這對污染受害者而言是一種煎熬,這個過程中放棄的受害者不在少數。”調解結案的方式或許無法彌補污染受害者所受到的全部損失,但它卻是我國當前環境訴訟現狀下的最佳選擇。   環境訴訟如何可持續   事實上,許多人都認為環境訴訟困境重重的一個重要原因即是:公民這個渺小的個體很難與經濟實力雄厚的污染企業相抗衡。他們也將2013年1月1日起實施的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看做是環境訴訟的一個新契機,因為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然而,事情并沒有那么樂觀。   3月6日,中華環保聯合會就山東濰坊昌樂縣五圖街道部分村莊地下水遭嚴重污染問題向濰坊市中級法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但濰坊市中級法院始終以需要請示上級法院為由,沒有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   據悉,在修改后《民事訴訟法》生效前,中華環保聯合會已在各地提起多起環境公益訴訟,并且基本是以勝訴結案。   但值得一提的是,這些案件無一不是在環保法庭審理,此次公益訴訟是中華環保聯合會在普通法庭提起的第一起公益訴訟。   北京林業大學人文社會科學院生態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楊朝霞認為,這起公益訴訟受挫的主要原因即在于《民事訴訟法》對公益訴訟只做了原則性規定,但對于哪些組織可以提起公益訴訟、法院如何管轄等問題卻沒有規定。“沒有成形的標準、細則可依,法院自然不敢輕易受理。”   在他看來,當務之急是出臺相應的實施條例或司法解釋。“不用特別多、特別細化,讓環境公益訴訟可以入門就可以了。”楊朝霞告訴記者,不論是環境公益訴訟還是環境私益訴訟,可用的法律條款都非常有限,主體資格、舉證責任分配等等都需要解決,但首先要解決的是讓環境訴訟可以進入到普通法院并嚴格按現有法律審理,這樣才知道環境訴訟中有什么問題需要解決。   “我們不能再把環境訴訟看做是新事物了,必須要直面它。法律沒有禁止性的規定的,我們也可以嘗試創設一些制度,畢竟這是民事領域的活動,還是存在一定的制度空間的。”趙京慰告訴記者,他曾代理中華環保聯合會對貴州的一家乳品企業提起訴訟。   雙方在達成調解協議后,中華環保聯合會和該企業在貴陽當地選擇了一家環保NGO并由其監督調解協議的執行情況。“引入第三方監督機制法律沒有規定,但也沒有禁止,這樣的制度試行一段時間后如果可行,有關部門就可以加以提煉以法律、司法解釋的形式進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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