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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查補稅款文件
遼寧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納稅人自查稅款
補繳入庫有關事項的通知
遼國稅函?2009?90號
各市國家稅務局(不發(fā)大連):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要求,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納稅人自查稅款的補繳入庫工作,遼寧省國家稅務局決定:從即日起凡屬稽查部門安排納稅人自查的,其自查稅款作為稽查查補稅款補繳入庫。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流程
(一)屬于稽查部門安排納稅人自查的,首先由稽查部門(或委托征收局)向納稅人下達《 稅務局稅務事項通知書》(附件1),明確自查所屬期和自查期限,并收回《稅務文書送達回證》(附件2)。
(二)納稅人在自查截止日期前,根據(jù)自查情況填制《納稅人自查情況說明》(附件3),報告所屬稽查部門。其中,自查有問題的納稅人,要詳細說明自查出的問題及少繳稅款金額等情況。
(三)對自查有問題的納稅人,稽查部門要對納稅人報告的《納稅人自查情況說明》進行審核,簽署審核意見,加蓋稽查部門公章。 納稅人持加蓋稽查部門公章的《納稅人自查情況說明》到所屬征收局補繳自查稅款。
(四)所屬征收局見到加蓋稽查部門公章的《納稅人自查情況說明》后,按照其上載明的稅款金額,在Ctais系統(tǒng)中將稅款屬性通過“35稽查部門查補預收稅款”確認為“稽查查補” 予以收繳,開具完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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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完稅后,將完稅憑證復印件報所屬稽查部門。稽查部門收到后,在CTAIS中制發(fā)《稽查任務通知書》,并向其下達《稅務檢查通知書》,指派檢查人員對其納稅情況及自查情況進行審查、復核。審查、復核結果與納稅人自查情況一致的,經(jīng)審理后,對自查稅款在CTAIS中下達《稅務處理決定書》,沖抵預收稅款,課征滯納金。檢查情況與自查情況不一致的,經(jīng)審理后,在CTAIS中下達《稅務處理決定書》,沖抵預收稅款,對新發(fā)現(xiàn)問題補繳稅款。
補繳稅款及課征滯納金的各項操作詳見《自查稅款在CTAIS2.0系統(tǒng)中繳庫的操作說明》(附件4)。
二、工作要求
納稅人不按要求辦理而造成自查補繳稅款未計入“稽查查補”的,視同未補繳,需按本通知要求重新補繳稅款。
稅務機關不按規(guī)定執(zhí)行而造成納稅人自查補繳稅款未計入“稽查查補”的,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遼寧省查補稅款文件 二OO九年三月十二日
(此文對下只發(fā)電子文) 抄送:計統(tǒng)處 遼寧省國家稅務局辦公室 2009年3月1印發(fā) 排版:姜勇 校對:稽查局 劉志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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