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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信托及其在我國推行的意義
【摘 要】 人壽保險信托作為一種結合保險與信托的新型金融業務,是保險業與信托業合作的新途徑與發展方向。本文介紹了人壽保險信及其特點,對人壽保險信托的發展歷史進行了回顧,闡述說明了在我國推行人壽保險信托具有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 人壽保險 信托保險 信托 一、引言 隨著對外開放步伐的加快,中國金融業進入了前所未有的快速發展階段。作為金融的兩大支柱,保險業和信托業的合作也由淺入深。 目前,信托機構能夠利用的保險資金包括保險公司的已收保險費和理賠支付的保險金。人壽保險信托作為一種新的業務,可以把數額可觀的保險金轉化為信托財產,這種方法把保險和信托兩種方式進行有機的結合,為兩個行業間的合作開辟出一條新的路徑。 二、人壽保險信托及其特點 人壽保險信托又被稱作保險金信托,它是以保險金或人壽保險的保單作為信托財產,由委托人(通常為保險的投保人)和信托機構簽訂信托合同,當保險公司按照保險條款賠款或支付滿期保險金時,這部分資金將依招合同約定交付于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進行管理、運用,并于信托期間終止時,將信托資產及運作所得收益交付于信托受益人。由于在信托的過程中,財產所有權依法從委托人的財產中分離并轉移至受托人,如果委托人另有債務在身的話,那么這筆信托財產將不能被用于償債。這就是說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即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金一旦成為信托財產后,任何人將無權對這一部分財產進行強制執行。通過人壽保險信托這種產品,受益人就能夠依照投保人(信托關系中的委托人)的最初意愿,得到信托公司對于保險金的專業理財服務,并最終得到保險金及其投資所得的收益。 三、人壽保險信托的發展歷史 十五世紀,近代意義上的信托業在英國出現。十八世紀,保險業也開始在英國逐漸發展。隨著金融業大環境的繁榮,金融人才所獲得的優待使得金融機構網羅了最聰明的人,他們針對不同理財需求的客戶設計出個性化的金融產品。在這種背景下,十九世紀中后期的英國和德國出現了人壽保險信托業務,二十世紀初美國也開始有了人壽保險信托業務。由于良好的金融環境和完善的資本市場,人壽保險信托很快就在美國迅速發展。當時的人壽保險信托業務主要有兩種方式,分別是到期即付以及基金,之后又不斷衍生出了許多更富個性的種類。隨著時間的推移,人壽保險信托在美國的規模逐漸超過了其在歐洲的規模。人壽保險信托能夠在美國繁榮發展的主要原因,首先離不開美國良好的金融市場環境。其次,發達的保險業使得其人壽保險的保險金給付額十分龐大,人壽保險信托的潛在客戶因此非常客觀。還有一點,美國很多保險的投保人擔心受益人缺乏獲得賠付保險金后的理財能力。這幾方面原因,促成了人壽保險信托在美國的迅猛發展。 十九世紀西方國家的對外擴張,使得亞洲的日本與中國也出現了人壽保險信托業務。1925年,日本的三井信托公司推出了首例人壽保險信托產品。
第一文庫網 1929年的美國經濟危機傳染到了全世界,日本也受到了很大影響。此時,人壽保險信托業務卻逆勢增長,而且對日本信托業的復興起到了很大作用。二戰前,人壽保險信托作為日本信托業的特色業務之一被大力推廣。1996年新《保險業法》的實施,使得保險產品中有了一部分儲蓄產品的性質,這使得保險公司的產品同銀行等其他機構的金融產品有功能上的重疊,導致保險機構進入了銀行的經營范圍。面對這種情況,日本的金融監管機構不僅允許保險公司以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混業經營,也允許其他金融機構涉足保險業務。這種混業經營方式的出現,使得人壽保險信托這種復合型產品在日本得到了發展空間,并且不斷繁榮壯大。 我國人壽保險信托業務是出現在十九世紀末。1897年,中國通商銀行武漢分行設立,信托是其中的一項附屬業務,而這其中就包括人壽保險信托業務。新中國成立后,包括人壽保險信托業務在內的保險事業取得了較為快速的發展。 四、我國推行人壽保險信托的意義 (一)人壽保險信托有利于實現保險客戶的綜合個性化需求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保險客戶需要保險產品更加綜合與個性化。為了滿足客戶需求,保險公司是否能夠提供這種定制的綜合性產品,將成為保險業務未來創新發展的決定因素。人壽保險信托不僅具有保險保障、維護受益人合法權益的功能,還具有信托財產隔離以及財產管理的功能,能夠滿足保險客戶的綜合個性化需求。 另外,人壽保險信托還可為被保險人提供專業的資產管理服務,可實現信托保險金的保值增值、防止保單失效,確保保險金及時恰當地得到處置,最大限度地保障受益人利益。 (二)人壽保險信托有利于保險公司增加業務收入 保險公司與信托公司合作,為投保人提供人壽保險信托服務,可以吸引更多的保險客戶,促進保險公司以及信托公司業務收入增長。另外,保險公司可通過開展信托中介業務,獲得中介費收入。例如,保險公司可根據信托財產額的多少,向信托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中介費用。如此一來,保險公司通過人壽保險信托業務,成為金融中介機構來賺取中介費收入,且不需要額外的人力以及資本投入。 更理想的情況是,保險公司可以通過自有的資產管理公司或者屬的信托公司,為客戶提供服務,增加其資產管理業務量以及資金運用收益。 【參考文獻】 [1] 王淑敏,齊佩金.金融信托與租賃[M].中國金融出版社,2011年9月 . [2] 劉永剛.人壽保險信托及其在我國的發展研究[J].商業經濟,2010(1) . [3] 劉濤,林晨.我國人壽保險信托制度創新初探[J].上海金融,2008(12) . [4] 張曉玲,周曉媛.人壽保險與信托相結合的適用性分析[J].上海保險,2003(1) . [5] 周翊.我國發展保險信托的可行性分析[J].內江科技,2007(6) .【人壽保險信托及其在我國推行的意義】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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