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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企業在住所外設點從事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答復
工商企字[2000]第203號
2000-9-14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持內地營業執照在深圳設點從事經營活動問題的請示》(深工商[2000]157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企業增設經營場所是否要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答復》(工商企字[2000]第103號)等企業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個,企業在其住所以外地域用其自有或租、借的固定的場所設點從事經營活動,應當根據其企業類型,辦理相關的登記注冊。
二、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公司在住所以外的場所從事經營活動,應當向該場所在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設立分公司登記。對未經核準登記注冊,擅自設點從事經營活動的,應按《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號)第三十二條進行查處。
三、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登記注冊的第一文庫網企業法人在其住所以外的場所從事經營活動,應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辦理相關的登記注冊:
1、企業法人在其登記主管機關管轄地域內設點從事經營活動,可以按設立經營場所辦理,也可以按設立分支機構辦理。按設立經營場所辦理的該企業法人應當向其登記機關申請輸增設經營場所的變更登記。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后,在其營業執照上標明經營場所具體地址。對未經核準確性登記擅自設點從事經營活動的,應按《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和該《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進行查處。
2、企業法人在其登記主管機關管轄區域個場所設點從事經營活動,應當依登記程序向該場所所在地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設立分支機構的營業登記。對未經核準登記,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應按《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和該《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進行查處。
3、對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省、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其中在上述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在城市區域內的場所設點從事經營活動的,可以按上述第1項辦理,也可以按上述第2項辦理;在上述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在城市區域外的場所設點從事經營活動的,應按上述第2項辦理。
四、企業承租他人商業柜臺及相關的營業場地和設施經營,按《租賃柜臺經營活動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7號)的規定,視為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出租方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五、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企業法人持原登記機關營業執照在異地從事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答復》(工商企字[1996]233號)的原則,企業法人可以在異異地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經營活動,對天不屬于設點經營的,不應按“無照經營”處理。
二000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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