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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治天津市治理車輛非法超限超載規定的應用
天津市治理車輛非法超限超載規定
第一條 為了嚴格治理車輛非法超限超載,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對車輛非法超限超載及相關違法行為實施治理(以下簡稱治超),適用本規定。
本市治理車輛非法超限超載工作應當遵循政府領導、企業自律、聯合執法、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含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東疆保稅港區、中新天津生態城管委會,下同)負責統一組織本區域內的治超工作,落實、完善治超聯合執法機制,實施責任追究制度。
第四條 嚴禁超過核定載質量或者車貨總量55噸以上的車輛在本市內行駛。確需上路行駛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許可手續。
第五條 各類貨物運輸場站、港口、廠礦、建筑工地等貨物集散地以及其他道路運輸裝載場所的經營者(以下稱貨源企業),不得超過車輛核定載質量裝載、配載貨物。貨源企業行業主管部門對其裝載、配載貨物行為負有監管責任。 貨源企業超過車輛核定載質量裝載、配載貨物的,依法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每輛次處以1000元罰款。同一貨源企業三個月內累計達到五輛次的,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報告其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并移送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業整頓。經整頓后再次違法裝載、配載貨物的,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移送行業主管部門撤銷其相關許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非法設立配載點及經營場站的,一經發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
第六條 交通運輸經營企業(含車主,下同),不得超過車輛核定載質量第一文庫網裝運貨物或者使用非法生產、改裝、拼裝的車輛裝運貨物。超過車輛核定載質量裝運
貨物的,一經發現由公安交管、市政公路、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并責令卸載至核定載質量后方可放行上路。拒不卸載的,應當強制其卸去超限超載部分的貨物。
同一交通運輸經營企業三個月內非法超限超載累計達到五輛次的,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經整頓仍超限超載的,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吊銷其經營許可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因超限超載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交通運輸車輛駕駛人員不得駕駛超限超載車輛。一經發現,由公安交管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并集中進行法制教育,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取消其從業資格。因超限超載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嚴禁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車型或者不按照國家強制標準生產、改裝的車輛。嚴禁擅自改裝、拼裝車輛。一經發現,由質監、工商、公安交管等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營業執照。
對拼裝車輛,由公安交管部門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其駕駛證。
對擅自改裝的車輛,由公安交管部門責令違法責任人按照國家強制標準恢復原狀,拒不改正的,強制就地拆改,拆改費用由違法責任人承擔。
第九條 外省市非法超限超載車輛一律不得進入本市。公安交管、市政公路、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在各入市口聯合執法,對非法超限超載車輛強制勸返。
第十條 非法超限超載車輛惡意聚集、強行闖關或者阻礙、拒絕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市各入市口(含高速公路收費站)、貨源企業車輛出入口必須安裝稱重設備、車輛緩沖帶和自動路障裝置。
第十二條 公安交管、市政公路、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查處超限超載違法行為時,根據本規定需要追究貨源企業、交通運輸經營企業或者車輛生產、銷售、維修、改裝企業責任,屬于其他管理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移送其他管理部門予以處理。相關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移送處理通知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反饋移送部門。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行政執法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擅離職守、濫用職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依法給予警告、吊銷行政執法證件直至開除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予以通報。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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