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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促進農村電子商務創業就業的通知
關于促進農村電子商務創業就業的通知(甬人社發
〔2015〕213號)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農辦、教育局、財政局、商務局、團委、供銷社,四區一島管委會人社部門、農業、教育、財政、商務部門、團委、供銷社:
為推動農村電子商務發展進一步促進創業就業,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大眾創業促進就業的意見》(浙政發〔2015〕21號)、《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推進“電商換市”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甬政發〔2014〕6號)、《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甬政發〔2015〕112號)和《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促進農村電子商務創業就業的通知》(浙人社發〔2015〕33號)精神,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務
到2020年,全市培訓電子商務人才2萬人,扶持農村電子商務創業1萬人,帶動就業4萬人,建立1家市級農村電子商務創業孵化園,力爭實現縣(市)區“四個一”目標:即每縣(市)區至少建立1家縣級農村電子商務創業孵化園、1個農村電子商務服務平臺、培育1家農村電子商務物流企業,有條件的村每村建立1個電子商務服務站,切實幫助一批勞動者特別是青年和高校畢業生通過農村電子商務成功創業,有效帶動勞動者就業,促進農民增產增收。
二、政策措施
(一)推進農村電商創業孵化園建設
各縣(市)區要結合當地塊狀經濟和產業特點,依托現有或規劃中的電商產業園,以園中園方式設立農村電商創業孵化園,或通過盤活商業用房、閑置廠房等資源,建設農村電子商務創業孵化園,培育和引進電子商務、信息軟件、設計研發等農村電商相關產業企業,鼓勵當地網商和農村創業青年進駐產業園區,共享園區電商資源。可結合大學生創業園建設,推進農村電商創業孵化園建設,鼓勵大學生從事農村電子商務創業。
(二)加強農村電商平臺建設
以市場化方式積極推進農村電商平臺建設,鼓勵引入國內重點電商第三方平臺的農村消費類資源。結合寧波市人民政府與阿里巴巴集團的戰略合作框架協議,利用省人力社保廳與阿里巴巴、浙江趕街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浙江遂網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促進農村電子商務創業就業戰略合作關系,積極支持電商專業運營商建立市、縣兩級農產品電子商務銷售及服務平臺。利用農村勞務合作社、農村經濟合作社、農家樂特色村(點)、農村商店、村民活動中心、農村創業基地、物流企業鎮(村)服務網點等資源,建立村級農村電商服務站,為當地居民提供網絡代購、代收、代銷及電商服務。
(三)加強農村電商末端物流平臺建設
加強與電商物流企業的戰略合作,鼓勵物流企業打造末端共同配送模式,發揮農村勞務合作社、經濟合作社等社會組織的作用,參與農村物流服務。整合已建的末端配送網點資源,通過村級電商服務站
取(送)、公共智能柜自提等方式滿足農村居民消費和銷售需求,解決農村物流服務“最后一公里”問題。
(四)支持勞動者農村電子商務創業
本市戶籍勞動者、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新創辦農村電商實體且正常經營,或經認定在村級電子商務服務站服務1年以上,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的,給予每人每年10000元的創業者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本市戶籍勞動者、在甬高校和寧波生源在校生(以下簡稱在校大學生)和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創辦農村電商實體,或經認定為網絡創業的,可按申請不超過30萬元,合伙經營每人不超過15萬元、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貸款利率在貸款基礎利率基礎上最高上浮3個百分點,實行全額貼息,貸款貼息期限不超過3年。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創辦農村電商企業招用本市戶籍勞動者、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可按規定享受每帶動1人就業每年2000元、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創業帶動就業崗位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本市戶籍勞動者、在校大學生和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在創業平臺(孵化基地)外租用經營場地創辦農村電商實體,給予年租金20%、每年最高6000元的場租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五)鼓勵農村電商企業吸納就業
農村電商中小微企業新招用本市戶籍勞動者和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20%以上(超過100人的企業達10%以上),可按規定享受每招用1人不超過20萬元、總額累計不超過
300萬元貸款貼息,其中,科技孵化器內的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可享受全額貸款貼息,其他企業享受50%貸款貼息,貼息標準按基礎利率執行,貼息期限不超過3年。
農村電商中小微企業新招用畢業2年內首次來甬就業的高校畢業生、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和被征地人員,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辦理就業登記,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企業繳納部分最低標準給予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
2016年1月1日起,畢業2年內高校畢業生到農村電商中小微企業首次就業,依法辦理就業登記、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每滿1年給予個人2000元的就業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六)推進電商人才培養和引進
加快電子商務人才培養平臺建設,鼓勵和支持在甬高校和技工院校做優做強現有電商專業,并優先納入學校品牌專業建設范圍,同時有條件的高校可以成立電子商務學院;推進院校和電子商務企業合作,建立農村電商大學生創業孵化器,培育電商專業人才。
市重點電商企業副總經理以上人員,可不受學歷、資歷、任職資格等限制,按規定破格推薦申報評審高級經濟師,并按規定享受當地人才引進扶持政策。發揮市專業技術人才繼續教育基地和繼續教育網作用,舉辦專業技術人才高級研修班和遠程教育,培養各類電商人才。
新引進畢業3年內全日制普通高校電子商務類相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來甬,在電子商務應用企業、平臺企業就業,與企業簽訂3年及以上勞動合同且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以上,經市電子商務人才工作協調小組組織審定,給予每人每月500元租房補貼,補貼期限為12個月。
(七)夯實農村電商技能人才培養基礎
按照省文件要求,推動落實網絡營銷師、電商職業經理人、電商數據分析師、網頁美工師等4個職業標準和店商操作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規范、電商培訓教材開發、電商師等職業(工種)題庫調整開發,切實滿足電商從業人員的技能鑒定需求。依托企業、職業院校和培訓機構,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力爭形成200人的培訓師資庫。
(八)強化農村電商職業技能培訓
在全市范圍內開展農村電商基本技能、操作技能和崗位技能提升等培訓。市級重點加強中高級電商人才的培訓,各縣(市)區重點實施初中級電商人才的培訓,引導農村轉移勞動力參加電商培訓。著力提高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根據農村電商企業需求定期開展菜單式、定向型、個性化培訓,對電商職業經理人重點實施互聯網技術、經營銷售、財政知識等培訓;對店商操作員著重加強網店注冊、商品推廣、經營管理等培訓,力爭使農村電商從業人員都能得到一次職業培訓機會,從業人員持證率達到50%以上。
對參加農村電商技能培訓、創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證書的,可按現行規定及標準享受培訓鑒定補貼。
農村電商企業新招用畢業1年內高校畢業生,在6個月內開展崗前培訓的,按規定享受培訓補貼,其中中小微企業培訓補貼標準在現行培訓補貼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
(九)推進農村電商技能人才自主評價
鼓勵大中農村電商企業開展電商師等技能人才自主評價,支持小微農村電商企業依托行業協會開展自主評價。對開展自主評價的農村電商企業(行業),允許其按有關規定自主確定申報條件、鑒定等級和評審方式。對企業(行業)開展自主評價,難以提供技能鑒定所需的場所和設施設備,人力社保部門、技工院校、公共實訓中心要給予支持。
(十)提升我市農村電商的影響力
發揮品牌對農村經濟和創業就業的帶動作用,重點培育一批包括區域化品牌的縣域農產品電商品牌,推動建立網絡銷售農產品的加工、包裝、倉儲、運輸等行業標準。
發揮賽事活動對農村電商創業就業的激勵引導作用,積極舉辦市級農村電商創業技能大賽,支持電商發展較好的縣(市)區舉辦縣級大賽,對獲獎選手按規定給予相應的榮譽稱號和技能等級晉升。
三、工作要求
(十一)加強組織領導
要高度重視農村電商創業就業工作,結合本地實際,抓緊制定相關工作方案和貫徹實施意見,將涉及農村電商的相關項目與資源進行有效整合,協調各部門加強對農村電商的資金、人員和機構等要素保
障,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市人社局牽頭負責促進農村電商創業就業工作,制定并落實促進農村電商創業就業和職業技能培訓的扶持政策。市農辦牽頭負責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引導農村實用人才開展農村電商創業。市教育局負責制定促進農村電商創業就業的教育政策,指導職業院校開展電商知識教育。市財政局負責推進農村電商就業創業所需資金保障。市商務委牽頭負責全市農村電子商務培育、發展和指導,指導和規范農村電商產業園建設,指導和推進農村電商服務站建設。團市委負責推進“青年就業創業實習基地”建設,引導扶持農村青年進行電商創業。市供銷社負責農產品電子商務發展的實施工作,開展市級農村電商孵化園和服務平臺建設,指導縣級農村電商孵化園和服務平臺建設。
(十二)加強目標考核
要把促進農村電商創業就業情況納入工作考核范圍,分解目標任務,明確工作職責,強化監督檢查,獎勵先進典型,促進形成工作合力。
(十三)完善統計監測分析制度
各地要發揮行業協會、農村電商平臺的大數據優勢,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提高數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為黨委政府決策提供依據。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將農村電商企業納入企業用工監測范圍,將農村電子商務創業就業工作情況納入統計范圍,從今年四季度起,每季度報送《農村電商創業就業工作進展表》(附件1)和《農村電商創業就業資金支出統計表》(附件2)。
(十四)加強宣傳引導
要充分利用各類媒體,深入做好農村電商創業就業宣傳工作。大力宣傳農村電商創業中涌現出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著力推廣農村電商發展的先進經驗和有效做法,積極營造全社會支持農村電商創業的良好氛圍。對在農村電商創業帶動就業中成績卓著的個人,優先推薦參加創業新秀等有關市級先進評選。
本通知所指的農村電商企業,是從事農產品網絡銷售、農民網絡消費服務的電子商務企業。農村電商平臺是指為農村電商企業或農民提供網上交易洽談的平臺,包括網絡零售平臺、企業間電商交易平臺、其他行業的電商平臺等第三方平臺。電商企業是應用第三方平臺或自建平臺開展電商業務,以及為電商發展和應用提供IT、物流、營銷、金融、衍生服務等配套服務的企業。本通知中的社保補貼、創業帶動就業崗位補貼、場租補貼、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創業擔保貸款等政策的受理條件和經辦程序按甬人社發〔2015〕182號、甬人社發〔2015〕1號、甬銀發〔2013〕7號和甬銀發〔2015〕16號文件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10月3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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