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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的許可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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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的許可證管理
進出口貨物的許可證管理,是國家對進出口進行宏觀管理的一種行政手段,其目的是維護政黨的進出口秩序,保護和促進國內生產,加強進口貿易的管理和協調出口。凡按國家規定應申領進出口許可證的貨物,報關時,必須交驗對外經貿管理部門簽發的許可證,否則,海關不予放行。實行許可證管理的商品目錄,由外經貿部統一調整、公布和解釋。
一、簽發進出口貨物許可證的機關
(一)外經貿部代表國家統一簽發進出口貨物許可證,按現行規定:中央、國務院各部委及其所屬企業,由其主管部門向外經貿部申領;實行許可證管理商品目錄上所列明應由外經貿部簽發許可證的商品,均應直接向外經貿部申領。
(二)外經貿部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經貿廳(委、局)或外貿局,簽發本省市部分進出口貨物許可證。
(三)外經貿部授權該部駐廣州、上海、天津、大連、深圳、海口、青島、西安、成都、武漢、鄭州、福州、南京、杭州、昆明等16個特派員辦事處,簽發其聯系地區內的部分進出口貨物許可證。
二、出口許可證管理
根據《出口商品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出口許可證管理和審領的若干規定》、《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分級發證目錄》,出口許可證有下列規定。
(一)出口許可證的申領
對實行出口配額管理的商品,憑外經貿主管部門分配的配額數量領取許可證。對一般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憑出口有效合同申領許可證。
各類出口配額當年有效,出口單位必須在當年12月16日前申領出口許可證。
根據外經貿部下達的下一年度出口商品配額,出口企業可于當年12月15日起,預領下一年度出口許可證,出口許可證發證日期應填制為下一年1月1日,許可證自下一年1月1日起生效,占用下一年度出口指標。
根據國際慣例,對大宗、散裝貨物,溢短裝在5%以內的,視為政黨情況,不必補證;對溢短裝超出5%的,應增加發證數量。
對非許可證管理的商品,凡經國家批準經營對外貿易業務的外貿企業都可經營,但有外貿自營權的生產企業或實體性企業集團、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范圍仍為自產產品。
(二)出口許可證的有效期
1.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一般實行“一批一證”制,每一份出口許可證有效期自發證之日起最長不超過三個月,在有效期內只能報關使用一次。
2.下列商品不實行“一批一證”制
(1)外商投資企業和補償貿易項下的出口商品;
(2)大米、大豆、玉米、活牛、活大豬、活中豬、活乳豬、活雞、牛肉、豬肉、乳豬肉、茶葉、雞肉、栗子、原油、成品油、煤炭、共17種。
不實行“一批一證”制的出口商品,出口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6個月,允許多次報關使用,但最多不能超過12次,不得換證,由海關逐批簽注出運數。([1995]外經貿管發第760號)
(三)對特種商品出口許可證的管理
1.屬于禁止出口的商品有:麝香、天然牛黃、發菜、白金。凡禁止出口的商品任何企業不得經營出口。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出口的,按個案處理,海關憑外經貿部的批件驗放。
2.重水由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統一經營。海關憑外經貿主管部門核發的許可證驗放。
3.出口實行許可證管理的計算機,報外經貿部進行技術審查,憑《出口計算機技術審查表》申領許可證。
4.對活塘魚、鮮蔬菜、水果出口的管理。
對供港澳地區活塘魚、鮮蔬菜、水果(僅指荔枝、西瓜)實行放行證管理。
5.對美國出口碳化硅限定由青海五金礦產進出口公司、內蒙古自治區進出口貿易公司、貴州省第七砂輪廠進出口公司、中國磨料磨具進出口聯營公司、陜西省五金礦產進出口公司、海南飛天電子技術公司等六家公司經營、公司所在的省級發證機關發證。
對美國出口定尺碳互鋼板,出口企業按規定申領出口許可證并向許可證局申領《中國對美國定尺碳互鋼板出口配額/原產地證書》,報關時向海關出具“雙證”海關憑“雙證”驗放。
6.邊境貿易進出口企業,凡出口國家實行配額和許可證管理的品,可免領許可證。但出口全國統一招標和配額有償使用的商品、消耗臭氧層物質、監控化學品及易制毒化學品和國家重點管理的邊境貿易出口商品,仍需向外經貿部授權的發證機構申領出口許可證。
(四)分級發證
出口許可證的簽發根據不同商品實行分級發證,各級發證機關必須嚴格按外經貿部授權范圍簽發出口許可證,不得超越授權范圍發證。
2001年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為66種。其中配額許可證事務局發證商品為9種;各種特派員辦事處發證商品為46種;各省級發證機關發證商品為11種。
(五)出口紡織品
我國與美國、歐盟、加拿大、土耳其和挪威簽有雙邊紡織品貿易協議。根據協議,我國需對棉、毛、人造纖維、其他植物纖維和絲混紡織品出口進行數量自我限制。為此,2000年3月17日公布《設限紡織口若懸河與HS分類目錄(試行)》(以單行本形式下發),凡企業出口《目錄》中列明的紡織品輸往設限國家,需向各地方外經貿委(廳、局)申領《紡織品出口許可證》,海關憑《紡織品出口許可證》驗放。屬于實行配額招標的紡織品,還需向外經貿部及其授權機關申領《出口貨物許可證》,海關憑“雙證”(《紡織品出口許可證》和《出口貨物許可證》)驗放。
為防止紡織品非轉口,規定1.我國生產包括來料加工的出口紡織品均不得在標簽、掛版和包裝上標示他國或地區的產地;2.向非高限國家出口紡織品時,出口企業在簽合同時注明“該貨物不得轉口到中國鑒定雙邊紡織品貿易協議的國家”字樣。購買方違反合同條款,向設限國家轉口的,外經貿部通報禁止國內企業與其繼續進行貿易。
為避免貿易糾紛,有關企業要履行協議,防止紡織品非法轉口,維護我國的對外信譽和經濟利益。
(六)配額有償招標
為了完善配額分配制度,建立平等競爭機制,保障國家的整體利益和外貿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外貿出口的政黨秩序,外經貿部于1995年發布了《出口商品配額有償招標辦法》,企業通過自主投標、競價,有償取得和使用中標配額。企業憑進出口商會出具的中標證明書領取出口許可證。
2001年實行出口配額招標的商品有:藺草及藺草制品、蜂蜜(美國市場)、松香及松脂、碳化硅、氟石塊(粉)、輕(重)燒鎂、大蒜(韓國市場)。
實行出口配額有償使用的商品有:礬土、大蒜(非韓國市場及對韓國總量外的出口)、蜂蜜(非美國市場)、紅小豆、甘草及甘草制品。
實行無償招標管理的商品:電風扇、自行車。
實行出口配額招標管理的商品、出口配額有償使用和無償招標的商品,無論何種貿易方式,均實行全球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各授權發證機構除按出口許可證簽發管理規定外,同時對配額招標商品簽發出口許可證還需依據:外經貿部發布的中標企業名單及其中標數量或《招標商品配額轉受讓證明書》和《申領配額招標商品出口許可證說明書》;對無償招標商品簽發出口許可證還需依據外經貿部發布的《無償招標中標結果通知》和《中標登記手冊》
簽發出口許可證。
(七)有關處罰規定
出口單位申領出口許可證時,必須提供各方面真實情況,嚴禁擅自無配額、超配額或以假情況、假合同、假信用證等手段騙領出口許可證。嚴禁以任何形式倒賣或轉讓出口許可證。如違反規定,按照海關有關法規嚴肅處理。對偽造出口許可證和批件者,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觸犯刑律的,將貪污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1995]外經貿管發第760)
三、進口許可證管理
進口貨物許可證管理,是國家對進口貨物進行宏觀管理的一種行政手段,其目的在于維護政黨的進口秩序,保護和促進國內生產,加強進口貿易的計劃管理。
進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目錄中的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如進口其零件、部件每套件價格總和達到同型號產品整機到岸價格的60%以上的,應視為構成整流器機特征,應按整機辦理審批手續和申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許可證放行,并按整機稅率(或成套散件稅率)征收進口關稅、增值稅、消費稅。
進口許可證商品目錄中的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如果隨主機直接配套進口,凡與主機簽訂在同一個合同內,并與主機同時到達口岸報關的,海關隨主機驗放。單項成交或單項到貨的,需申領許可證。
進口大宗散裝貨物的溢短裝按國際慣例或合同規定,實際進口時在貨物總量±5%以內,對原油、成品油、化肥、鋼材等四種大宗貨物的散裝貨物的溢短裝數量在貨物總量±3%以內,予以免證驗放。
每份許可證只填寫一個到貨口岸,同一合同如需多口岸到貨,應分別按到貨口岸數量領證。
進口許可證管理商品實行分級發證,各發證機關按外經貿部授權,嚴格核對進口批件及其所附訂貨卡無誤后,方予發證。嚴禁越權發證,無批件發證及超配額發證。海關嚴格憑授權的發證機關簽發的許可證驗放。
邊境地區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向外經貿部授權的各邊境省、自治區外經貿主管部門申領進口許可證。
為執行進口許可證聯網核銷協議,保證電子數據核對工作的順利,凡使用原發證程序簽發的進口許可證商品編碼與海關業務通關系統參數庫的HS編碼不一致的,一律憑原證到原發證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進口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一年,貨物在有效期內沒有進口,領證單位可以向發證機關申請展期限,發證機關可以根據合同規定相應延長許可證有效期限。
四、特殊商品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
(一)軍民通用化學品
對可作為生產化學武器前體的化學品和可作為化學元素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學品,列入軍民通用化學品名錄,納入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范圍,由外經貿部批準的進出口企業經營,其他單位一律不得從事此項業務。
經外經貿部批準的進出口企業經營列入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中的商品,憑有關批件向外經貿部申領進出口許可證,海關憑進出口許可證驗放。
(二)易制毒化學品
外經貿部于1999年12月18日制定《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規定》。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進出口實行許可證管理。任何企業或單位、無論以何種方式進出口易制毒化學品,均須報外經貿部批準,申領進出口許可證。中央管理的企業向外經貿部提出申請,地方進出口企業向其所在地外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后報外經貿部批準。提交申請的企業須提交下列文件:
1.加蓋進出口企業公章的《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申請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或中央管理的企業轉報外經貿部,一份由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或中央管理的企業留存。
2.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
3.一般貿易方式進(出)口易制毒化學品,提供進(出)口合同。
4.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口易制毒化學品,應提供加工貿易審批文件和與外商簽訂的加工貿易合同以及與國內加工生產企業簽訂的加工協議。
5.開展易制毒化學品貿易的出口企業在申請出口本規定附一所列的前11種易制毒化學品時,應提供最終用戶國家(地區)政府主管部門簽發的進口許可證或合法使用證明,若出口需經第三國(地區)轉口,在提供上述文件和資料的同時,還須提供第三車(地區)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有效轉口證明。
6.開展易制毒化學品貿易的進出口企業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為其下屬企業進口易制毒化學品出具的保證書(正本)。保證書內容包括:進口企業和國內最終用戶名稱、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及傳真、進口商品名稱、數量及用途保證進口的易制毒化學品用于政黨生產,不用于制造毒品或不流入非法制毒渠道不再轉口或復出口等等。中央管理的企業為本企業或下屬的進出口企業進口易制毒化學品出具的保證書(正本),有關內容同上。
開展易制毒化學品貿易的進口企業出具的保證書(正本),有關內容同上。
經外經貿部審批,符合條件的簽發《對外貿易合作部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批復單》(以下簡稱《批復單》),企業憑《批復單》向外經貿部授權的發證機構領取《進(出)口許可證》,海關憑外經貿部授權發證機構簽發的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許可證驗放。
2002年10月1日起,中國開始施行修改過的商檢法。其中修改了一系列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和中國有關承諾不符合的進出口商品檢驗范圍,這其中最重要的修改是不再將商品的規格、數量、重量等納入法定檢驗范圍,而且商業性條款也不再納入法定檢驗范圍;還對商品檢驗標準做出了修改:“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按照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進行檢驗;沒有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的,參照國外有關標準進行檢驗。”
國家商檢部門應根據國家統一的認證制度,對有關的進出口商品實施認證管理。商檢機構可根據有關規定進行進出口商品質量認證工作,準許在認證合格的進出口商品上使用質量認證標志。
此前我國商檢法對進出口商品實行的是質量(安全)許可制度,對國產品實行的則是強制性認證制度。這一作法已不符合我國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和世貿組織協定確定的國民待遇原則。根據修改后的商檢法,我國將對進出口商品實行統一的認證制度。
修改后的商檢法規定,進出口商品檢驗應當根據保護人類健康和安全、保護動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護環境、防止欺詐行為、維護國家安全的原則,由國家商檢部門制定、調整必須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中國今后將對進出口產品質量(安全)許可制度和國產品強制性認證制度實行“四個統一”,即統一標準、統一目錄、統一標志、統一收費。因此草案規定,“國家商檢部門根據國家統一的認證制度,對有關的進出口商品實施認證管理。”
按照世貿組織有關協定,作為進出口商品檢驗的依據,“技術規范”是強制性的,“標準”是非強制性的。但我國的標準化法將“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與世貿組織有關協定的表述不同。對此,修改后的商檢法規定,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按照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進行檢驗;尚未制定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的,應當依法及時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參照國家商檢部門指定的國外有關標準進行檢驗。
修改前的商檢法規定商檢內容包括商品的規格、數量、重量等商業性條款。這不符合世
貿規則和我國做出的有關承諾,在執行中也常常引起爭議。為此,修改后的商檢法規定,進出口商品檢驗的合格評定程序包括抽樣、檢驗和檢查;評估、驗證和合格保證;注冊、認可和批準以及各項的組合,不再包括商品的規格、數量、重量等商業性條款。
同時對商檢法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也作了較大修改、補充。
進出口貨物承包經營協議書范本
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鑒于:
1.甲方具有進出口貨物的倉儲、裝卸等業務的經營權;
2.甲方的業務營運具體采取分項承包經營的模式;
3.至本合同簽訂前,甲方在云海地域的進出口貨物的倉儲、裝卸等業務經營已處停頓狀態;
4.甲方擬將上述業務發包給乙方承包經營。
經友好協商,雙方達成協議條款如下:
第一條承包標
乙方承包甲方在________________從事進出口貨物的倉儲、裝卸等業務的營運工作。
第二條承包條件
甲方負責提供營運“承包標的”的業務經驗、管理經驗及其現有的其它經營資源;乙方負責投入“承包標的”的營運所需的全部資金;
第三條承包方式
乙方對“承包標的”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全包攬(包括資金投入、市場開拓、人員管理等)方式承包經營。
第四條承包期限
自合同簽訂日起_________年。
第五條利益分配
承包期滿,乙方承包經營期間購置(費用計入經營成本)的資產歸甲方所有,其余資產歸乙方所有。
第六條雙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享有對乙方承包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權,乙方須對此提供條件;
2.乙方享有承包經營的自主權,甲方不得干涉;
3.甲方須對乙方的承包經營提供的便利條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乙方提供經營“承包標的”的營運管理方案、客戶資源,須為乙方增置業務專用章及財務專用章,在乙方申請時及時出具公函等;
4.乙方不能利用經營“承包標的”進行非法活動。
第七條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如果違反其在本協議而使另一方遭受損失,則另一方有權要求該方予以賠償。
第八條承包延期及續約
承包期滿,雙方如未就“承包標的”辦理移交手續,視為本合同自動延期,直至一方通知終止承包后的三個月內雙方辦理完“承包標的”的移交手續;如續約,雙方須協商一致并另行協議
第九條保密
一方對因本次協議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條補充與變更
本協議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協議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而使本合同無法開始履行或在履行過程中需要終止的,各方當事人均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2.本條款所稱“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及國家、省、市、主管部門有關法律、政策及規定的相應變化和調整。
第十二條管轄法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管轄。
第十三條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各方當事人對本協議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協商不成的,選擇下列方式第_________種方式進行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送達方式
1.甲方地址:
傳真:
電話:
2.乙方地址:
傳真:
電話:
除法律本身有明確規定外,后繼立法(本協議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協議不應構成影響。各方應根據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經協商一致對本協議進行修改或補充,但應采取書面形式。
第十五條生效條件
本協議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協議上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其他
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各執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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