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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開庭筆錄
本文檔用于法律類專業同學學習復制交作業或者開模擬法庭。程序經過三次模擬論證,2011年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河北政法職業學院的學生課本后面有本案的案情。學姐們幫你們省事了哦~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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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江縣人民法院
刑事審判庭
法庭筆錄
時間:2000年8月9日9時0分至10時40分
地點:刑事審判庭
是否公開審理:是 旁聽人數:36人 審判人員:審判長 周嫻 審判員 劉衛娜 徐裴裴
書記員:蘇林
審判長宣布開庭審理.被告人王強犯盜竊罪一案。
記錄如下:
書記員:現在宣布法庭紀律
1、未經允許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
2、未經允許不得進入審判區;
3、不得發言、鼓掌、喧嘩、吵鬧,如對庭審活動有意見,可在庭審結束后提交書面材料;
4、輕關閉手機、呼機等通訊工具。
書記員:請公訴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入庭就座。
書記員: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人庭。
書記員:報告審判長,公訴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已到庭,被告人已押到候審,
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庭外等候傳喚,請指示。
審判長:臨江縣人民法院今天在這里依法公開審理臨江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
王強犯盜竊罪一案。
審判長:傳被告人到庭。
審判長:現在查明被告人情況:
被告人姓名?
被告人:我叫王強,
審判長:出生年月?
被告人:1970年6月6日
審判長:民族?
被告人:漢族
審判長:出生地?
被告人:臨江縣中山路246號
審判長:文化程度?
被告人:中專畢業
審判長:工作單位職務?
被告人:現在無業
審判長:住址?
被告人:臨江縣中山路246號
審判長:以前是否受過法律處罰?
被告人:沒有
審判長:是否被采取強制措施?是什么時間?
被告人:有,6月10日被拘留,6月23日被逮捕。
審判長:是否收到檢察院起訴書副本?是什么時間?
被告人:是
審判長:宣布法庭組成人員;
合議庭由臨江縣人民法院審判員周嫻、劉衛娜、蘇林組成,由周嫻擔任
審判長,書記員徐裴裴擔任本法庭記錄;臨江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劉衛娜出庭支持公訴;
被告人王強委托臨江縣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蘇林出庭為其辯護;
審判長: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被告人如果認為合議庭組成人員、
書記員、公訴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本案公正處理的,有權申請回避。是否申請回避?
被告人:不申請。
審判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被告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有權
向法庭提出證據,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勘驗或者檢查、鑒定。被告人還享有自行辯護的權利,法庭辯論結束后有最后陳述的權利。以上宣布的訴訟權利,被告人是否聽清了?
被告人:聽清了。
審判長:告知法庭審理的主要階段: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評論及宣判。
公訴人是否有異議?
公訴人:無異議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辯護人:無異議。
審判長;下面開始法庭調查,首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公訴人:(宣讀)
審判長:被告人,剛才宣讀的起訴書是否聽清了?
被告人:聽清了。
審判長:(給被告人去掉械具,被告人坐下)被告人,與你收到的起訴書副本是否一致?
被告人:一致。
審判長:你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是否有異議?
被告人:無異議。
審判長:你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是否有異議?
被告人:無異議。
審判長:被告人你就起訴書對你的指控,向法庭作如實陳述。
被告人:六月二號那天,我去找陳會計要錢。他不給,還拿出一張會議通知,說
錢全部抵成修車款了。沒找我要錢就是便宜我了。所以我很生氣。然后,我出了稅務局的大門。看到他的摩托車停在門外。離保安室很遠的位置。就想他既然不給我的錢。我就把他的車退走。接著就去門口修車師傅王國那借了把鉗子。用鉗子把鎖弄斷,把車退走。在經過門口時被保安看到。他們阻攔我,我沒有理他們,強行把車推走了。后來警察來我家把我抓到了公安局。其他就沒了。
審判長:由公訴人對被告人進行訊問。
公訴人:被告人王強,當時車停得很遠是不是方便你作案?
被告人:是的,因為也離保安室很遠。
公訴人:審判長,我問完了。
審判長:由辯護人對被告人發問。
辯護人:你當時是為什么要退走陳明的摩托車?
被告人:就是因為他沒給我錢。我一時氣憤。
辯護人:審判長,我問完了。
審判長:由公訴人向法庭提供證據。
公訴人:審判長,公訴人要求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審判長:可以宣讀。
公訴人:證人證言,姓名:趙光明 男 29歲 臨江縣稅務局保安 證明內容:我在
6月2日10時30分左右,與同事李健正在值班,看見以前在稅務局工作的王強將會計陳明的嘉陵摩托車退走,當時我們感到懷疑,就去上前阻攔他,但沒攔住。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辯護人:無異議
審判長:由公訴人繼續出示證據。
公訴人:證人證言,姓名:李健 男 29歲 臨江縣稅務局保安 證明內容:我在6
月2日10時30分左右,與同事趙光明正在值班,看見以前在稅務局工作的王強將會計陳明的嘉陵摩托車退走,當時我們感到懷疑,就去上前阻攔他,但沒攔住。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辯護人:無異議
審判長:由公訴人繼續出示證據。
公訴人:證人證言,姓名:王國 男 34歲 臨江縣稅務局門口修車師傅 證明內容:
2000年6月2日上午10點左右,我正在稅務局門口修車,王強從稅務局出來去我那拿了一把鉗子,他只說了句:“王師傅借鉗子用一下”因為太熟,我也沒問他做什么。就借給他了。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辯護人:無異議
審判長:由公訴人繼續出示證據。
公訴人:證人證言,姓名:張華 女 25歲 臨江縣稅務局后勤工作人員 證明內容:
2000年3月23日我將我們單位的車牌號為冀AG0123的黑色大眾汽車送到臨江縣華子汽車維修廠維修。25日提車?傔^花了2530元,單位出的錢。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辯護人:無異議
審判長:由公訴人繼續出示證據。
公訴人:證人證言,姓名:李小朋 男 32歲 臨江縣華子汽車維修廠維修工人 證
明內容:2000年3月23日時,有一位叫張華的女士開著車號是冀AG0123的黑色大眾汽車送到我們汽車維修廠維修?偣不2530元。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辯護人:無異議
審判長:由公訴人繼續出示證據。
公訴人:證人證言,姓名:劉莊 男 32歲 臨江縣稅務局局長 證明內容:我單位
在開會后決定開除王強,同時,將未支付的工資倆千元與修車款相抵。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辯護人:無異議
審判長:由公訴人繼續出示證據。
公訴人:審判長,下面要求出示有關物證、書證,由被告人辨認。
審判長:可以出示。
公訴人:來源于現場提取犯罪工具鉗子的照片(傳閱)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辯護人:無異議
審判長:由公訴人繼續出示證據。
公訴人:來源于現場提取被損壞的車鎖照片(傳閱)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辯護人:無異議
審判長:由公訴人繼續出示證據。
公訴人:來源于現場提取被盜的摩托車照片(傳閱)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辯護人:無異議
審判長:由公訴人繼續出示證據。
公訴人:被害人的陳述(傳閱)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辯護人:無異議
審判長:由公訴人繼續出示證據。
公訴人:臨江縣公安局出具的物證鑒定書(痕跡)(傳閱)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辯護人:無異議
審判長:由公訴人繼續出示證據。
公訴人:臨江縣稅務局門口的監控錄像(傳閱)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辯護人:無異議
審判長:由公訴人繼續出示證據。
公訴人:臨江縣價格事務所關于嘉陵摩托車的作價證明(傳閱)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辯護人:無異議
審判長:由公訴人繼續出示證據。
公訴人:臨江縣稅務局關于開除王強并用工資抵做修車款的會議證明(傳閱)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辯護人:無異議
審判長:由公訴人繼續出示證據。
公訴人: 臨江縣交通大隊開具的交通事故證明(傳閱)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辯護人:無異議
審判長:由公訴人繼續出示證據。
公訴人: 臨江縣稅務局的修車費用單和發票(傳閱)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辯護人:無異議
審判長:由公訴人繼續出示證據。
公訴人: 臨江縣稅務局3月20日公車使用記錄(傳閱)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辯護人:無異議
審判長:公訴人是否還有證據向法庭提供?
公訴人:審判長,控方證據提供完畢。
審判長:由被告人及辯護人向法庭提供證據。
辯護人:審判長,請允許宣讀書面證據。
審判長:可以宣讀。
辯護人:臨江縣中山路寧安小區居委會關于王強無前科、無劣跡的證明。(宣讀略)
審判長:公訴人是否有異議?
公訴人:無異議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還有證據向法庭提供?
辯護人:審判長,辯方證據提供完畢。
審判長:法庭調查結束,下邊進行法庭辯論。
首先由公訴人發言。
公訴人;(宣讀公訴意見書)
審判長:被告人自行辯護。
被告人:我承認我的犯罪事實,是我一是不冷靜和長久以來的不懂法鑄成的這些
犯罪行為。希望法庭可以寬大處理。審判長,自行辯護完畢。
審判長: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
辯護人:(宣讀辯護詞)
(第一輪完畢后)
審判長:公訴人是否還有發言?
公訴人: 沒有。
審判長:被告人是否還有辯護發言?,
被告人: 沒有。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還有新的辯護意見?
辯護人:沒有。
審判長;本案法庭辯論結束,根據法律規定,由被告人向法庭作最后陳述。 被告人:我認罪,我只是為了要回我的工資,我真的不是故意犯罪,在我家里我
最重要的勞動力,老婆身體不好,孩子還小,都需要我的照顧。我是中專文憑,工作很難找。做重體力勞動的工作根本不能養活家里人,孩子
上學要錢,看到孩子和別人家的對比,總是感覺虧欠孩子的。當時我已經三個月沒找到工作了,所以那天我沒要到錢才很憤怒的想到了推會計的的摩托車。我當時真不知道我的行為是犯罪,我只是想推他的車抵我的工資,我真誠的政府悔過,希望法庭能給我寬大的處理,能讓我早點出來照顧家人。謝謝法庭。我說完了。
審判長:現在休庭,休庭后被告人閱讀筆錄,公訴人、辯護人向法庭移交有關證
據材料,合議庭進行評議。評議后繼續開庭,將被告人帶下去。
(評議后)
審判長:繼續開庭,傳被告人到庭。
被告人王強休庭期間你閱讀庭審筆錄沒有,是否簽字?
被告人:閱讀了,也簽字了。
審判長:開始宣判。
書記員:全體起立。
審判長: 臨江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強涉嫌盜竊一案,經過法庭審理,聽
取了被告人的陳述,審查了公訴人、辯護人向法庭提供的有關證據,充分聽取了控辯雙方的辯論意見及被告人的最后陳述。經合議庭評議,認為公訴人提供的臨江縣稅務局門口的監控錄像證據證明了被告人王強的盜竊行為。辯護人提供的臨江縣中山路寧安小區居委會關于王強無前科、無劣跡的證明證明了被告人是初次犯罪,且主觀惡意性不大。本庭予以確認證人趙光明的證言、證人李健的證言、2000年6月2日臨江縣稅務局門口監控錄像和,臨江縣中山路寧安小區居委會關于王強無前科、無劣跡的證明上述證據證明被告人王強犯有盜竊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強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00年8月10日起至2000年9月10日止)
判決書五日內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刑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審判長:被告人王強,是否聽清楚了?
被告人:挺清楚了。
審判長:現在宣布閉庭,將罪犯王強帶出法庭,送回臨江縣看守所繼續羈押。 審判長:現在宣布閉庭。
審判長:周嫻
審判員:劉衛娜
審判員:徐裴裴
二○○○年八月九日
書記員: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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