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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孝-“發乎心”的“仁之本”
“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孝,積淀于中華民族傳承不息的文化血脈中,成為中國人傳統觀念中一切道德與教化的根本。但隨著社會的急劇轉型,多元文化的影響與沖擊,國人對傳統孝道的理解和接納都發生顯著變化。孝道失衡問題在社會轉型中日漸突出,在此情況下,孝道的履行不可避免地面臨著現實困惑,也引發廣泛關注和思考。
近期,我國新頒布的《老年人權益保護法》引起社會廣泛熱議,其中規定:“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探視老人成為法規,體現了我國立法的日趨成熟,也與文化傳統一脈相承,但筆者對條款的執行效果也持謹慎態度,法律與道德顯然還是有區別的,原本應是道德范疇的規范,卻需要通過法律手段加以約束,讓我們不得不擔憂傳統孝道的流失。據媒體報道,前段時間合肥市廬陽區法院在一起贍養糾紛案中引用“常回家看看”條款,判決5名子女定期看望母親。但因與母親有矛盾,5名子女拒絕執行判決。后在法官的一再勸說下,子女們雖然同意“回家看看”,卻只是站在門口“看看”老人。對于這種徒具形式的行為法律又當如何界定?無怪乎媒體也只能感嘆“門口看老人,法律又能如何”——畢竟我們的孝道終究應該是發自內心的自然流露。
以孝入法,自古就有,漢律對于違反孝道的行為要處以刑罰,若一位大臣不符合孝道的要求就要被罷官。西漢甚至專門設置三老一職以宣揚孝道。不過,在傳統社會結構消逝的背景下,精神贍養問題在現代社會中更加突出。一些人把孝道簡單等同于物質供養,缺乏對父母的精神贍養。《禮記》有云:“大孝尊親,其次弗辱,其下能養。”孝,天然地要求子女對父母做到贍養與愛敬兩個方面。養,是指在衣食住行等方面滿足父母的物質生活需求,這是孝的最基本要求。真正的孝應達到“敬”的高度,即對父母必須恭敬,給予精神上的關心和敬重,支持父母的合理意愿。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以及社會保障等社會職能體系的日益健全,國家和社會為贍養老人創造了諸多便利條件,并承擔了一定的責任,養已不難做到,但是兒女對父母“發乎心”的敬,和如何借助我們當前的溝通工具,加強與父母的交流,讓父母打心底里感到欣慰,應是值得我們思考的問題。
孝的倫理本質是愛。的確,人最早感受的是來自于父母的愛與呵護,并在父母及他人的愛中形成最初的責任感。人正是不斷地擴充、升華對父母的這種初始責任感,越出血親家庭的范圍,形成對他人及社會的愛與責任——其根基都深植于對父母之愛中。試想,一個不從精神上愛、敬父母,行動上忠、順父母的人,又何談對他人、對社會盡責任?故曾子疾呼“事君不忠,非孝也;蒞官不敬,非孝也;朋友不信,非孝也”!
特別說明一點,孝道的內容規范必須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而不斷更新充實,與時俱進,進而顯現出適應新時代的歷久彌新的生命力。傳統孝道中也包含著一些消極內容或者明顯不適應現代社會發展要求的條條框框,我們必須“取其精華,去其糟粕”。比如,“父母在、不遠游”、無違即孝是否適應人格獨立、思想自由的時代精神?等等。但是,在去除這些消極因素的同時,我們更要堅守孝道的本質,堅守盡孝這一“發乎心”的“仁之本”。畢竟,孝文化早已滲入我們民族的心理素質和精神氣質,時代需要重新找尋和構建孝道這一民族文化的根基,挖掘出其自身所具有的現代價值,這既是血親情感和道德修養的需要,也是文化傳承乃至建設和諧社會的要求。鐵肩道義,即在你我,筆者對此充滿信心。
(作者系中國航天第四十一研究所黨委副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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