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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保證金
現在全國各地的物業服務企業在業主收房的時候,大都要求業主交納裝修保證金(押金)。有的是固定收取三千五千,有的是按物業面積以每平米一定數額的標準收;一般少則數千元,多則上萬元,成為物業服務市場的“行規”。
和其他省份一樣,貴州省普遍存在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收取裝修保證金的現象,而且在交納數額不等的保證金之后,很難再從物業服務企業全額退還,物業服務企業總是以各種理由對收取的費用進行克扣,很多業主感慨:錢交出去就不是自己的了!多數業主也不質疑保證金收取的合法性與合理性,但由于業主自身力量的薄弱和法律意識的淡薄,加之房開企業將物業服務的工作交由其指定的物業公司執行,業主若不交納裝修保證金,基本上就拿不到自家房門的鑰匙,如此一來,業主也就只能無可奈何地向物業服務企業交納了其單方規定的裝修保證金。
裝修保證金到底應不應該交納?物業服務企業是否有權收?為什么業主交錢容易退錢難?物業服務企業如此慣常地以業主“違規”為由拒絕退還裝修保證金,業主對此該如何維權?
就上述問題,我們從法律的角度來進行客觀的分析,以期揭開“裝修保證金”的神秘面紗:
一、裝修保證金的法律性質
一般而言,保證金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保證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對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錢。在現實經濟生活中流行的保證金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合同當事人為保證其債權的實現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保證金。如建筑施工合同中,建設方在工程結算時依工程保修條款的約定將應付的部分工程款留作保修金,用來保證施工方保修義務的履行;如出現工程質量問題而施工方不予修理,建設方可使用保修金自行修理或請第三人修理。另一種形式的保證金,是雙方在合同成立時候,為保證各自義務的履行而向共同認可的第三人(通常為公證機關)提存的保證金。而任何一方在其合同義務全部履行前均不得取走保證金。如一方違約,另一方可從保證金中獲得違約金或賠償金?梢姡WC金也具有類似定金一樣的擔保合同實現的作用。
裝修保證金的意義是什么呢?它就是相當于一種保證金,當業主聘請的裝修公司或裝修隊裝修中出現問題時,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扣掉保證金。在法律上,這是執行處罰權的處罰行為。
二、物業企業收取“裝修保證金”的真實謊言
從表面上來看,物業企業收取所謂裝修保證金的理由是為了規范業主裝修行為,保障公共設施及樓體外立面、結構等方面的安全,或者是在業主裝修過程中出現損害其他業主利益的時候,物業企業直接扣除該業主事先交納的保證金。
從本質上來看,物業企業收取裝修保證金的真實動機在于獲取高額的利益,我們對此來算一筆帳:一個中等規模的住宅區有2000套房子,一套房子收取3000元的裝修保證金,那么物業企業應該收取的保證金就是600萬,業主的正常裝修期為40天,一般物業企業都要求在裝修完畢后3個月左右才退錢,也就是說,物業企業正常使用上述600萬的時間就是將近半年,姑且不說物業企業拿這筆錢去投資可以產生收益,就算是銀行利息的話,這600萬產生的收益也相當可觀!就算是正常退費,物業企業退的也是裝修保證金的本金,而不包含占用保證金產生的收益。如果去銀行貸款600萬會產生多少利息?這可是無息使用啊,更何況很多物業企業并不是按時足額退還,大都會以預付物管費的借口少退保證金,以謀取更大利潤。這就是物業企業樂于收取保證金的真正目的!
現實當中,裝修保證金主要存在于業主收房的階段,物業企業由開發商自己確定,基本上就是房開公司的下屬企業,通常是以物業企業的名義來收取保證金,真正在用錢的,毫無疑問是房開公司。
三、物業服務企業無權對業主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第一、從企業的經營范圍來看,物業服務企業主要從事物業服務,它的經營范圍并不是建設施工和裝修服務。很顯然,物業服務企業作為一個裝修外行,根本就沒資格認定一個裝修企業的裝修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
第二,物業服務企業從性質上來說也只是一家企業,而不是行政機關,沒有法律規定的執法權,也沒有行政機關依法授予的處罰權。即使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業主在裝修過程存在違反規定的行為,也無權進行處罰。我國有關住宅裝修的最高法令是國家建設部頒發的第110號令:《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該辦法規定:
理,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本辦法第五條行為的,或者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實施本辦法第六條所列行為的,或者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實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物業企業無權決定對裝修中的違規行為究竟要扣多少錢,這個
第四、就算業主存在違規裝修的行為或者對其他業主的權益造成損害,物業企業在業不能作為維權的主體,要求違規業主承擔責任,而應當是受到侵害的業主依據法律的規定,向侵權的業主進行索賠。
四、明令禁止收取“裝修保證金”的地方性規定
上海物價局(1997年第165號文件)在1997年7月1日起就明文禁止物業管理企業收取裝修保證金。
就我省而言,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正在審議的《貴州省物業管理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提出,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不得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復收費,不得向業主、物業使用人等收取裝修保證金。
五、刺破物業企業收取“裝修保證金”的謊言:業主可以拒絕交納
目前,我國對是否允許收取裝修保證金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很多業主認為,強收裝修保證金是霸王條款,物業無權收取。我們認為,物業企業收取裝修保證金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用戶完全可以拒絕交納。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
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很明顯,業主對于裝修事宜只需履行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的義務,不需交納任何費用。
同時,收取裝修保證金既未經物價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也沒有合同依據,顯然是亂收費,業主完全有權拒絕。此外,購房者基于與開發商之間屬于買賣合同法律關系,有權要求開發商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房產,而物業管理部門作為開發商的代理人,應當按照房產買賣合同的約定無條件交付房產;對拒絕交付房產的,購房者可以按照房產買賣合同,要求開發商交付房產并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
另外,對于已經收取的“裝修保證金”,業主可以要求物業企業立即退還,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息支付合理的資金占用費。
即便從業主共同利益出發需要適當限制個別業主的裝飾裝修行為,也應當取得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授權。當下,有關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自治管理機制尚不健全,未得到授權就單方(無論是開發商還是物業企業)強行收取裝修保證金都是違法的,應當取締。
我們期待《貴州省物業管理條例》能夠盡快通過專家審查,以地方性規章的形式,明令禁止收取“裝修保證金”,切實有效地保護業主的合法權益,維護物業服務市場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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