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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殘疾人法律大講堂系列講座之四 主講人:牟效波(北京行政學院法學部講師、法學博士) 如果一位殘疾人想找一份工作掙錢,中央政府出臺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他來說無疑是一個好消息。由于肢體或心智不健全,殘疾人的活動能力受到極大限制,這使他們無法像正常人那樣自如地從事各種工作,至少無法自如地上下班。因此,殘疾人在就業領域往往受到一些歧視。另外,由于殘疾人活動能力受到很大限制,他們外出工作已實屬不易。如果政府再向他們征稅,無疑更加打擊他們的工作積極性。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針對殘疾人出臺的稅收優惠政策,就是為了消除這些障礙和顧慮。 2007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在全國統一實行新的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那么,這些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具體內容呢? 首先,如果用人單位安置殘疾人就業,稅務機關就會按這家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退還增值稅,或者減征營業稅。用人單位安置一位殘疾人就業,最多可以獲得3.5萬元的退還額或減征額。 其次,如果一家企業安置殘疾人就業,這家企業就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在扣除各項成本費用外,再次扣除殘疾職工的實際工資。例如這家企業某一年在扣除允許稅前扣除的各項成本費用(其中已包含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1萬元)以后,利潤總額是10萬元,如果沒有其他納稅調整事項,那么,在該年度該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就是:10萬-1萬=9萬元。這家企業就以9萬元為基數計算企業所得稅。 這兩項政策無疑能夠鼓勵企業安置殘疾人就業。雖然殘疾人總是在身體或心理上存在某一方面的障礙,不像正常人那樣活動自如,但如果這種缺陷并不影響他們從事某種工作,那么就這項工作來說,他們的缺陷并沒有使他們不同于正常人。例如,如果一位殘疾人下肢殘疾,但他的上肢和雙手功能健全,那么,在一些基本不需要下肢活動的生產線上,他們就可以像正常人一樣工作。在這樣的生產線上,下肢殘疾并沒有使他們區別于下肢正常的人。在這種情況下,企業主就會受到稅收優惠政策的激勵,雇用更多的殘疾人。 《通知》還提到,根據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對殘疾人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勞動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和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和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按照各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征幅度和期限減征個人所得稅。以北京市的殘疾人個人所得稅政策為例,北京市政府規定,個人取得的工資和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應納稅額減征50%的個人所得稅;個人獨立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按應納稅額減征100%的個人所得稅;個人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在生產經營中需雇請雇員的,雇員中殘疾人員比例為30%以上的,按應納稅額減征100%的個人所得稅。如果不想花時間弄清楚這些稅種都是什么意思,可以將這些優惠政策理解為殘疾人個人就業基本不用繳納什么稅。 對殘疾人個人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是對殘疾人的獎勵和照顧,這種獎勵和照顧是應該的。殘疾人的行動存在很多不便,甚至某些器官完全喪失功能。在這種情況下,選擇就業的殘疾人仍然利用部分健全的肢體從事勞動,為社會提供勞務,這本身就是積極向上、意志頑強的表現。這種精神和行為值得人們為他們拍手叫好,并為他們提供實在的物質獎勵。同時,殘疾人能夠就業,參加社會勞動,已實屬不易;他們能夠通過自己的勞動為自己贏得一些生活費用,并且為社會作出自己的貢獻,已經為社會減輕了救助他們的負擔。因此,政府和社會就不應該再為他們的就業行為施加負擔了。 這些稅收優惠也是對殘疾人就業的一種激勵。雖然殘疾人存在某種身心缺陷,但稅收優惠政策本身對他們來說是正常人無法享受的優越條件。面對這些優越條件,仍然能夠從事某種勞動的殘疾人就會產生“不用白不用”的心理。這種心理將驅使他們盡力找到一份工作,把這些優越條件“用起來”,不至于把這些優越條件“白白浪費”。 摘自《法律與生活》半月刊2013年10月下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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