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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競業禁止
摘要:競業禁止制度一方面在保護企業商業秘密、維護市場經濟的合理秩序展等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另一方面卻還涉及勞動者的就業權和擇業權等公民基本權益,在勞動權與用人單位經營權之間的沖突、企業個體利益與鼓勵人才流動的社會利益的沖突間,競業禁止制度必須在其間找到平衡點,并通過立法建立穩定的架構。
關鍵詞:競業禁止;勞動法;平衡
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為了保護市場競爭的規范有序,一系列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制度先后通過立法等形式被建立起來,而競業禁止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種。主要通過《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勞動合同法》、《勞動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及部委規章來進行規范的競業禁止制度,其地位和作用不僅體現在規范市場秩序上,由于競業禁止制度涉及到勞動者的利益,關系到勞動者的就業權和擇業權,它在勞動法領域具有同樣重要的意義。競業禁止制度是商法和勞動法的交叉點,其在兩個領域各有不同作用,但保障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保證公民權利的良好實現是競業禁止制度的最終目的,為達到這一目標,就要求競業禁止制度在實現兩個領域的作用達到統一、協調和平衡。
一、競業禁止的歷史、概念和內涵
競業禁止又稱競業避止、競業避讓、同業禁止、競業限制。競業禁止的歷史,最早可追及到古羅馬時代,據考證,古羅馬時代奴隸的手工業生產相當發達,當時手工業生產中的經驗、技藝和訣竅已是經濟發展的關鍵,具有相當的價值,“為了保護手工業生產,古羅馬訴訟請求法律制度規定,競業者如果以惡意引誘或強迫對手的奴隸泄露主人的商業秘密并利用得到的商業秘密從事競業禁止活動,這樣奴隸的主人就有權提起“奴隸引誘之訴”,請求雙倍的損害賠償!
現代競業禁止制度,溯其源頭,為民法中的代理制度,而在從代理制度到現代競業禁止制度的發展過程中,公司法中的董事制度作為這兩種形態之間的過渡形式,扮演了重要角色,其影響留存至今,而從公司法的董事制度到現代的競業禁止制度,這一段發展的實質是制度的由特殊到一般的演變過程。
在作為競業禁止制度初現雛形的公司法董事制度中,由于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和董事對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和重大經營決策有一定權限,他們了解公司的內部信息、商業秘密甚至核心技術和策略,所掌握的信息甚至能左右一個公司的命運,但這個受聘于公司的群體不同與股東,不像股東一樣將公司利益和自身利益緊密捆綁在一起,為了避免這個群體利用已知信息從事與公司相競爭的業務或利用所掌握行業資源進行同類競爭,這時的競業禁止制度只將這部分人作為特定的限制對象,使這種規定成為商法領域內的、小范圍的特殊情形,并不具有廣泛意義,沒有對大部分人造成影響,因此并未形成一種重要的制度形式。
二、我國競業禁止立法和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建議
(一)、立法和制度存在的問題
1、概念界定模糊
對于競業禁止的概念我國法律還未進行統一清晰的界定,對競業禁止制度的法律性質、法益目標等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導致法律認識上和適用上的不統一,民法、勞動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商業秘密保護若干法律法規之間的功能和理念存在錯位與沖突,競業禁止法律制度有時要肩負起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任務,而商業秘密保護法律法規有時還要發揮本應由競業禁止制度承擔的作用,客觀上造成了法律認識和適用上的混亂,嚴重影響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權益,也造成了法律的不穩定。
2、過于籠統,缺乏可操作性
我國競業禁止規范體現在各法律法規中,但其原則性較強,缺乏指導性和可操作性,更缺乏相關的具體制度來引導實際操作,如對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民事責任的規定不細致、不統一,對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與違反保密協議、競業禁止協議的行為也沒有進行詳細區分,這樣造成法律變成一紙空文,不能對競業禁止制度的實行進行有效的控制和約束。
3、立法相互沖突,缺乏統一性
關于競業禁止的條款散見于各部門法律和法規中,如前所述,《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對競業禁止進行了規定,但各個法律、法規之間存在著嚴重的不一致,有些甚至相互沖突,影響了法制的統一性。
(二)對當前競業禁止立法和制度的完善建議
競業禁止制度在保護企業商業秘密上可以發揮其特有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利于保護雇主權益和維護市場競爭秩序,進而增進社會公共利益,對于促進企業發展、推動人才資源健康有序流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同時,競業禁止制度對勞動權利的侵蝕也是不容回避的問題,對勞動權乃至生存權造成的威脅,其后果也非常嚴重,尤其在我國市場經濟體系尚在發展完善階段,相應的法律制度還不健全,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的現象大量存在,勞動者的權利意識也很薄弱。對于我國,建立和完善競業禁止制度是我們的必然選擇。同時,我國的競業禁止制度應當采取謹慎承認并嚴格規制的態度,合理權衡勞動者權利、雇主企業權利兩方權益。在我國競業禁止法律制度調整方式的選擇上,應當對于競業禁止中涉及勞動者生存、社會公共利益等情況以權利義務法定的方式明確劃定界限,轉化為競業禁止雙方當事人現實的權利和義務;對于競業禁止中涉及雙方自由權決定的范疇,應經雙方自由的意思表示約定其權利義務,“通過競業禁止義務主體的自愿承諾,或通過簽訂競業禁止合同或訂立有關條款,或通過職員對本單位有關規定的認可或默示達到競業禁止的目的”。此外,競業禁止糾紛解決和責任追究制度等方面也需要進行具體的設計和完善。
參考文獻:
〔1〕李永明.競業禁止的若干問題〔J〕.法學研究,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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