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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須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者即使實施了客觀上危害社會的行為,也不能成為犯罪主體,不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責任能力減弱者,其刑事責任相應地適當減輕。
辨認能力是指一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后果的認識能力?刂颇芰κ侵敢粋人按照自已的意志支配自己行為的能力。一個人的控制能力是以其辨認能力為前提的。如果一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后果缺乏必要的認識能力,那么,該行為人的控制能力也就無所依存。
對于一般公民來說,只要達到一定的年齡,生理和智力發育正常,就具有了相應的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從而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關于刑事責任年齡,已在前節作了介紹。下面是兒種特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
1、精神病人刑事責任能力。
(1)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應否負刑事責任,關鍵在于行為時是否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第二,行為時是否有辨認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據行為人的供述來確定,也不能憑辦案人員的主觀判斷來確定,而是必須經過法定的鑒定程序予以確認;第三,對因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強制醫療。(2)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遍g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力,因此,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3)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
罰!毕拗菩淌仑熑文芰Φ木癫∪,是介于前兩種精神病人之間的一部分精神病人。與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這種人并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樣,完全不負刑事責任。但是這種人作為精神病人,其刑事責任能力畢竟又有所減弱,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對這種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醉酒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刑法第18條第4款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主要是考慮到,醉酒的人并未完全喪失辨認、控制自已行為的能力,而且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否會導致醉酒的發生,完全有控制能力。
3、又聾又啞的人和盲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又聾又啞的人和盲人,不屬于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他們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他們應對其實施的危害行為負刑事責任。另一方面,由于他們生理上的缺陷,他們在接受教育以及參加社會實踐活動等方面必然受到一定的局限,其辨認是非的能力比正常人要差,所以,法律規定對他們的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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