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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未成年孩子的姓名權歸誰
我和前夫兩年前就離婚了,我的孩子12 歲,一直跟著我生活。離婚后,我和前夫聯系很少,他基本不探視孩子,只是每個月往我賬戶上打一些撫養費。我一直想給孩子換個名字,后來跟孩子商量了一下,我們決定把他的姓名從“周琦”改成“鄭欣”,然后去派出所辦理了更改姓名的手續。前幾天我前夫知道了這件事,找上門來和我大吵一架,還說我侵犯了孩子的姓名權,要去法院告我。離婚以后,他盡了多少照顧孩子的責任,憑什么要求還跟他的姓?而且,我給孩子改名字孩子自己是同意的,我哪里侵犯了孩子的姓名權?我前夫這樣的請求真的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嗎?
【專家建議】
根據民法通則,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毋庸置疑,對自己的姓名享有決定、變更、使用的權利。但是你的孩子今年12歲,尚屬于民法上的限制行為能力人,雖然具備了一定的表達自己意愿的意思能力,但不能據此認定已可以行使自己的姓名權。盡管征求未成年人對自己姓名的意見是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具體體現,但對其姓名的更改,最終還是應當尊重父母雙方的共同意見。
另據婚姻法,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孩子姓名的變更,同樣應由雙方協商一致,即使后來夫妻離異,任何一方也都不得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背后蘊含的法理是:處理這類問題應該本著有利于孩子的精神。要是你和前夫因為孩子姓名的變更產生糾紛,勢必影響到孩子與父親的親情,甚至影響撫育費用的支出,這樣對孩子生理和心理健康發展都是不利的。
綜上所述,根據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法院應該會支持你前夫的請求,而且出于對孩子健康成長方面的考慮,還是改回原姓名更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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