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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通牒博弈實驗及對我國收入分配的啟示
在學習和工作的日常里,說到論文,大家肯定都不陌生吧,借助論文可以有效提高我們的寫作水平。寫起論文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最后通牒博弈實驗及對我國收入分配的啟示,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最后通牒博弈實驗及對我國收入分配的啟示:
作者:毛孟凱
華東經濟管理 2015年08期
中圖分類號:F124.7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7-5097(2015)05-0008-0175-05
隨著我國經濟不斷增長,收入差距不斷擴大已成為一個不爭的事實。從國家統計局局長馬 建堂分別在2013年1月18日和2014年1月20日的新聞發布會上公布的數據可知:2003-2008年我國的基尼系數依次為:0.479、0.473、0.485、0.487、0.484和0.491,2009年開始逐步回落,至2013年為0.473。然而社會普遍懷疑這些數據的真實性,而且有一些研究指出,我國實際收入差距更嚴重。西南財經大學中國家庭金融調查報告認為:2010年中國家庭的基尼系數為0.61,城鎮家庭內部的基尼系數為0.56,農村家庭內部的基尼系數為0.60[1]。收入差距的日益懸殊產生了越來越多的社會經濟問題,而縮小收入差距、實現分配的公平已經成為中國社會普遍期盼。
然而,為什么隨著經濟的增長我國收入差距會越來越大?為什么分配的公平性越來越成為問題?收入差距擴大對經濟發展會有什么不利影響?如何降低收入差距實現社會公平?這些問題需要深入研究并及時解決。國內外經濟學家從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方法進行了研究,而且也得出了許多有價值的結論。本文擬從在寧波大學所做的最后通牒博弈系列實驗的結果中所得到的一些數據和啟示來研究這些問題。
一、實驗設計
(一)實驗目的
實驗的目的在于研究最后通牒博弈對分配的啟示,而分配不僅涉及蛋糕的大小,而且更涉及分配的權力,為了研究分配權力及其獲得的方式對分配公平性的影響,筆者不僅通過隨機指定方式來確定提議者與回應者進行標準玩法的最后通牒博弈;而且采用“石頭、剪刀、布”的方式來確定提議者進行最后通牒博弈;為了研究分配權力會不會隨著蛋糕的擴大影響分配,設置了100元與1000元的虛擬分配金額。
(二)實驗背景
最后通牒博弈實驗是在課堂上進行的,先在課堂上介紹了“經濟人”的理論,并分析了我國現實社會存在的一些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事例。這樣做的目的,既是課堂講課的需要,也是為了使實驗更符合現實的社會背景,畢竟學生還沒有完全進入社會,而且現實社會存在非常嚴重的拜金主義和許多自私自利的現象。然后,向同學們詳細介紹了最后通牒博弈和將要開展的實驗方式,并對同學們的疑問進行解答,確保每一同學掌握這一博弈。
(三)實驗對象
實驗對象為兩個班級的同學,分別為寧波大學商學院2000級工商管理專業和2012級工商管理專升本學生,共有104名學生參與課堂實驗。這些學生基本上是第一次接觸最后通牒博弈,所以在實驗開始階段,沒有相關經驗。因為寧波大學專業課基本是分專業模塊上課,一個課堂上的學生數量大約在20~35人之間,所以我們的實驗分兩個學期一共重復做了4次,實驗時間分別為2012年9月17日(2次)和2013年3月4日、7日,而每次課堂實驗中的學生90%以上是同一班級的同學。
(四)實驗方式
需要說明的是,因為經費的限制,在最后通牒博弈實驗中的蛋糕——“100元”和“1000元”的分配金額是虛擬的,但是要求學生像真正分配100元或1000元這樣進行決策。根據研究的目的和以前積累的經驗,依次設計了由以下三個實驗組成的系列實驗。
第一個是標準玩法的最后通牒博弈實驗。先是根據學生座位情況,隨機指定課堂上一半的同學充當提議者,而另一半同學充當回應者。然后,發給充當提議者的每一位同學一張白紙,要求他們在紙上各自匿名寫上分別就100元、1 000元兩種虛擬金額愿意與回應者進行分配的分成比例,并要求他們寫完后折疊好。為了方便課堂統計并能直觀顯示,預先規定提議者只能在10∶0,9∶1,8∶2,…,0∶10這11種離散出價中選擇。接著,把提議者手中寫有分成方案的紙片收上來,打亂順序后再隨機分發給另一半充當回應者的同學,要求他們在各自拿到的紙上分別就100元、1 000元兩種金額的分成方案匿名寫上拒絕還是接受的決策。最后,把這些寫有提議者和回應者決策的匿名紙片收上來,并在課堂上進行公開統計。在各自的決策過程中,禁止討論和溝通。
在公開統計第一個實驗結果的基礎上,我們對第二個最后通牒博弈實驗進行了修改。第二個實驗不是隨機選定角色,而是先要求座位相鄰同學之間通過“石頭、剪刀、布”的博弈方式確定角色,贏的同學為提議者,輸的充當回應者,但是彼此玩過“石頭、剪刀、布”的相鄰同學并不一定再相互進行最后通牒博弈。其他與第一次實驗一樣,也是先要求提議者在空白紙上各自匿名寫上分別就100元、1 000元兩種金額愿意與回應者進行分配的分成提議,然后收上來打亂后,再隨機分發給充當回應者的同學,由他們做同意還是拒絕提議者分配方案的決策。
待收完第二個實驗的紙片后,繼續第三個實驗。第三個實驗不再是隨機匿名配對博弈,而是彼此玩過“石頭、剪刀、布”的相鄰同學直接配對進行最后通牒博弈,就100元、1000元兩種金額進行分配,他們在博弈中的角色還是按早先的“石頭、剪刀、布”的贏輸確定。這個實驗過程中允許博弈雙方交流,但要各自進行決策。最后,一起對第二、三個實驗的結果進行課堂統計。
二、實驗結果分析
這三個最后通牒博弈實驗歷經兩個學期,搜集了四次課堂的實驗數據。匯總后的實驗結果如表1和表2所示:表1統計顯示了三個最后通牒博弈實驗中提議者的出價情況及不同出價的頻率;表2是三個最后通牒博弈實驗中回應者對不同出價的拒絕頻率和總體拒絕比率。
(一)提議者的出價與回應者的選擇
從表1中可以發現:無論是哪一種最后通牒博弈實驗,也不管是對100元的分配金額,還是對1 000元的分配金額,提議者的平均出價都低于50%,平均出價最高為42.1%,最低僅僅為31.3%,這說明提議者普遍傾向于給自己多分一些。但是表2數據顯示,回應者總體上的拒絕比例也會隨平均出價的降低而提高。平均出價與拒絕比例呈現顯著的負相關性,平均出價越低,被拒絕的可能性越大。在各種最后通牒博弈實驗中,出價低于5∶5分成的比例>拒絕比例,這說明提議者總體的分配所得大于回應者總體的分配所得,很多提議者能夠利用他們手中擁有的分配權力實現給自己多分的目的。這一點基本與眾多經濟學家的實驗結果一致。
(二)分配金額對提議者出價的影響
表1顯示,在三種最后通牒博弈實驗中,提議者對1 000元分配金額的平均出價明顯低于對100元的出價,其中對100元的平均出價分別為0.35、0.4和0.421,而當分配金額上升到1 000元時,提議者的平均出價依次減少為0.313、0.329和0.367。從各種出價的頻率看,分配金額從100元上升到1 000元后,7∶3及其以下的低分成提議增加,而6∶4及以上的高分成提議減少了。這一點與Roth等(1991)、Slonim和Roth(1998)等經濟學家“提高分配金額對于提議者的出價幾乎沒有影響[3-4]”的研究結論不同,而與List和Cherry(2000)的實驗結果相似[5]。
為什么在1 000元的分配額度況下會出現較多的低分成出提議?筆者曾經在課堂上就此詢問了參與實驗的同學,一些提議者認為:在1 000元的分配額度下,較低的分成提議也能讓回應者收獲較高的絕對所得,這會降低回應者對低分成提議的拒絕率。因此,隨著分配額度的提高,提議者傾向于選擇收入差距更大的分配方案。
(三)分配金額對回應者選擇的影響
從表2發現,提議者的低出價并沒有受到回應者的認可,無論是哪種形式的最后通牒博弈實驗,回應者對提議者在1 000元分配額度下的分成提議的拒絕比例,都要高于對提議者在100元分配額度下分成提議的拒絕比例。不過從表2中不同出價的拒絕頻率來看,拒絕行為與分成比例負相關,分配提議越不公平,回應者拒絕的可能性越大,但是在分成方案較低時,拒絕行為與分配金額的相關性不明顯。這一點與Cameron(1999)的研究結論相似[6]。
盡管在實驗中看到了許多低分成的出讓方案,但是無論在哪種最后通牒博弈實驗中,都存在大量的平均分配行為。除了第一種針對1 000元分配金額的標準玩法,在其他各種不同玩法、不同金額的最后通牒博弈實驗中,絕大多數提議者的出讓比例在40%至50%之間,這與絕大多數經濟學家的實驗研究結果一致。而回應者對這種比較平均的分配提議,拒絕頻率比較低,尤其沒有回應者會拒絕5∶5分成提議,而對6∶4分成提議有較少的拒絕頻率,但是在分配金額上升到1000元時,回應者對6∶4分成方案的拒絕頻率會明顯減少。這似乎說明當分配額度上升時,人們能夠接受一定幅度的分配差距,但是不能接受過大的分配差距。
(四)角色選定方式對分配行為的影響
比較三種玩法的最后通牒博弈實驗結果,不管對哪種分配金額,提議者在第三種玩法中的平均出價比第一種、第二種玩法都要高。其中的原因不難解釋,在第三種玩法中,博弈對象彼此不匿名,而是相鄰的同學,而且每個同學在課堂中跟誰相鄰是自己在課前選擇的,一般彼此相對要好,這樣的博弈對象使得提議者不好意思給出太低的出讓提議,這使得在這種最后通牒博弈中的分配比較公平。有意思的是,在對1000元分配金額的第三種玩法中,6∶4分成提議占了42.3%,明顯比第一種和第二種玩法的比例高;而回應者對6∶4分成提議的拒絕頻率卻比較低。其中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彼此在博弈中的角色是通過“石頭、剪刀、布”的博弈方式公平確定的。
(五)實驗中的例外現象
從表1可以看到,實驗中不僅出現了4∶6的出讓提議,甚至還有1∶9的出讓提議。顯然,博弈中的“顫抖手”并不能很好地解釋這種現象,因為這種給回應者高比例分成的提議只出現在對小金額的分配中,而在對高金額的最后通牒博弈實驗中并沒有出現這種現象。其中的原因應該與實驗只是對虛擬貨幣進行想象分配有關,畢竟實驗不是進行真正的貨幣分配。
三、對我國收入分配的啟示
我國現實的收入分配問題遠比最后通牒博弈復雜,但是在最后通牒博弈實驗中得出的結論,不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釋我國收入差距不斷擴大的原因,而且對縮小收入差距,實現分配公平有著重要的啟示。
(一)權力差異是收入差距擴大、分配不公的主要原因
從最后通牒博弈的實驗結果中發現,權力失衡是造成收入差距擴大、分配不公的主要原因。顯然,在最后通牒博弈中,分配金額不是來自于提議者與回應者的努力所得,雙方誰也不存在著對可供分配金額的貢獻,因此,在對這種收入的分配中,按5∶5分成是最公平的分配行為。但是從這三個最后通牒博弈實驗中可以清楚地發現,盡管不少掌握分配權力的提議者會給出5∶5分成的平均分配提議,但是絕大多數提議者傾向于給自己多分,而從回應者的拒絕比例顯示,不少不公平的分配得到了回應者的同意。而且提議者的權力越大,分配不公越嚴重。Forsythe等(1994)曾經做了兩次最后通牒博弈和回應者不能拒絕的獨裁者博弈的對比實驗,實驗顯示,在獨裁者博弈中有21%的提議者占據了全部收益,而在他們的最后通牒博弈實驗中這一比重是0[9]。這說明權力會造成收入分配的不公平,權力越不平衡,分配的差距越大,不公平現象就越嚴重。而且權力會隨著經濟的增長、“蛋糕”的擴大加劇收入差距和分配不公。如表3所示,無論在哪種最后通牒博弈實驗中,當分配金額從100元上升到1 000元時,都出現了提議者所得增加,而回應者所得減少,兩類群體之間收入差距擴大的現象。伴隨著收入差距擴大的同時,回應者對分配的不滿程度上升,越來越多的回應者甚至放棄所得而拒絕不公平的分配,這意味著社會矛盾的擴大和加劇。
顯然,權力在我國分配中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色,在官員與民眾之間,各種索賄、受賄、貪污的“老虎”、“蒼蠅”層出不窮;在企業與消費者之間,我國大量存在的壟斷企業利用壟斷權力不斷侵蝕著消費者的收入,按照倪金節(2011)的觀點,“中國企業500強基本是一張權力榜單”[10];在資本與勞動之間,“強資本弱勞動”格局明顯,收入分配不斷向企業和政府傾斜。而且隨著我國經濟的增長,收入差距越來越大,分配不公變得越來越明顯。
(二)權力制衡有利于提高雙贏的合作率
在最后通牒博弈中,如果回應者同意提議者的分成提議,意味著雙方分配合作的成功,而回應者拒絕提議者的分成提議,意味著雙方不能達成合作。因此,回應者拒絕比率的下降,意味著合作率的上升。但是那些不合作的責任不在于回應者,從表2可以發現,回應者對6:4這種程度的不公平分配有很高的接受率,他們選擇拒絕只是對過于不公平的分配方案的拒絕和抗議。從表3可以清楚地看到,無論針對100元的分配金額,還是1 000元的分配金額,提高提議者與回應者的合作率,不僅增加了回應者群體的收入,而且也增加了提議者群體的收入,顯然,對社會而言是一種雙贏的結果。而提高合作率的關鍵在于掌握分配權力的提議者,提議者的分成提議越公平,雙方的合作率越高,兩個群體的總收入就越高,人們之間的收入差距也越小。因此對中國社會而言,縮小收入分配的差距、提升社會分配公平性的關鍵也在于“把權力關進籠子里”,提高社會博弈各方的合作率。
(三)提高博弈各方合作率的方法
至于如何提高博弈各方的合作率,實現我國收入分配的公平性,至少可以從最后通牒博弈實驗中得到三點啟示。
1.保證回應者的拒絕權力,提高選擇自由
在實驗研究中也發現,一些提議者之所以提出較為公平的分成提議的主要原因在于:擔心低分成提議被回應者拒絕。因此,保證回應者的拒絕權力是實現公平分配的重要保證。而回應者的拒絕權力來自于選擇的自由,在現實社會中,這種選擇的自由與回應者的生存處境密切相關。如果回應者選擇拒絕,導致其收入難以維持基本生存,而又沒有其他的收入來源,那么即使提議者給予的分成比較低,他也會選擇同意;當然提議者給予的分成實在太低,回應者即使選擇同意,也無法維持其基本的生存,他就有可能選擇拒絕,與提議者“同歸于盡”!
2.提高博弈角色確定及其權力獲得的公平性
在實驗結果中可以發現,后兩個最后通牒博弈實驗中分配的公平性明顯比第一個標準玩法的要高,而在后兩個實驗中,參與者之間博弈角色是通過“石頭、剪刀、布”競爭性方式公平地確定的,這個公平競爭的方式對提議者出價的公平性和回應者選擇同意的可能性提供了積極作用。但如果權力是靠“官二代”、“富二代”的身份或者行政壟斷的方式確定或繼承的,肯定不利于收入差距的縮小和社會公平的實現。要縮小收入差距,實現社會公平首先必須提升權力獲得的競爭性和公平性。
3.創造雙向自由選擇博弈對象的條件和機會
在三個最后通牒博弈實驗中,第三個實驗無論是提議者的出價,還是回應者的拒絕率都明顯優于前兩個實驗。而其中的重要原因在于,第三個實驗的博弈對象是自己選的彼此熟悉的“鄰里”同學,而且這種選擇是雙向的。一般人們會傾向于選擇彼此有好感、容易合作的博弈對象,在這樣的博弈中,大多數博弈者傾向于合作,尤其是提議者不好意思出低價。在中國的今天,雙向擇業、自由雇傭、買賣自由等是降低收入差距、實現分配公平的基本途徑,但是這樣的雙向選擇自由必須以充足的可選擇對象為基礎。
四、結束語
需要承認的是,研究是有局限性的。首先,實驗對象是商學院的本科生,這些本科生相對于現實社會中的博弈各方過于單一,而且他們的處境、閱歷與現實社會中人們存在很大的差別;其次,實驗沒有用真實的貨幣支付,博弈雙方分配的金額是虛擬的;第三,實驗盡管是匿名的,但是不可避免地存在霍桑效應,等等。這些局限性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實驗的結果,但總的來說這些實驗研究得出的結論是有價值的。它不僅解釋了我國收入差距不斷擴大、分配日益不公平的主要原因,而且得出了有利于實現收入分配公平性的三個重要啟示。本文的分析僅僅是基于在寧波大學課堂上完成的三種最后通牒博弈實驗,所提出的改善我國收入分配的建議也是基于這些實驗結果。毫無疑問,縮小收入分配,實現分配公平性還涉及其他方面的問題,但是它超出了本文的主題,將在以后的研究中進一步思考這些問題。
作者介紹:毛孟凱(1975- ),男,浙江奉化人,四川大學經濟學院副教授,四川 成都 610065,寧波大學商學院經濟學博士,研究方向:收入分配,企業經濟學,浙江 寧波 315211
【拓展】淺談我國收入分配改革下的經濟法:
一、收入分配問題產生的經濟法根源
包括了社會的、經濟的、自然的甚至是歷史的眾多原因導致了我國收入分配差距問題的產生。但其中制度安排方面的原因尤其需要注意,因為由于制度的原因所導致的分配不公問題是一種人為的不公平,也是一種最大的不公平。在各種制度安排中,法律作為一種最規范、最具強制力的制度,特別需要我們重視。而在一系列法律制度中,經濟法是與市場經濟關系最緊密同時也是對經濟生活影響最大的法律體系。
(一)經濟法與收入分配的公平性經濟法是在克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促進社會和諧的歷史過程中不斷完善和發展的獨立的法律體系。它是調整國家在經濟管理和協調社會經濟活動過程中所形成的的各種法律關系的總和,它的出發點是社會本位,即社會整體利益。它主要針對市場主體的組織管理關系,微觀規制關系,宏觀調控關系和社會保障關系這四種社會關系進行調整。經濟法具有綜合性的特點,它能同時保護經濟活動主體的個體利益、不特定多數的社會利益與作為公權力者的國家法益。此外,經濟法還具有政策性,根據經濟體制和政策的變化而變化。經濟法的根本目標是維護社會整體利益與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經濟法的公平內涵是追求不特定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這種平衡包含了個體間、群體間及個體與群體間的利益平衡。因此,經濟法的公平性體現在三個方面:地位公平(確定市場主體的公平地位,即起點公平)、機會公平(在競爭中享有同樣的機會,即過程公平)、收入分配公平(在分配過程中擁有公平的權利,即結果公平)。與收入分配相對應的經濟法有《稅法》、《金融法》、《勞動法》、《預算法》、《物權法》等。
(二)經濟法律制度不完善與分配不公從經濟角度看,目前的我國收入分配不公問題主要是由法律制度不完善造成的。稅收法律制度不完善,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差距的作用沒有充分發揮。稅收征管過程中也存在著一些漏洞,導致了大量制度外收入無法進行合法征稅,這就造成了我國中低收入階層對于稅收的貢獻率高于高收入階層。《物權法》對公共利益沒有明確的界定,對于農村地區土地流轉沒有做出清晰的規定;《預算法》也為將財政轉移支付、資金支付、債務管理等重大財政法律問題納入法律條文。這些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加劇了收入分配不公問題的嚴重性。
(三)執行過程不規范導致收入分配不公從法律執行的層面上看,政府部門制定的一些配套法規,有些偏離了立法的原則。這是法治社會特別需要避免的,法律本身規定不嚴密、授權規定太多,就容易帶來這種問題。如,《物權法》尚未出臺相應的實施細則,導致在執法過程中無明確可操作性的細則可以依據,帶來了執法的困難。此外,經濟法體系中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也未能發揮應有的作用,存在著制度缺陷等問題,導致我國對低收入階層的轉移支付功能無法實現,收入初次分配無法實現公平。
二、從經濟法視角解決收入分配公平問題
(一)公平問題的實質首先,收入分配的公平性改革,必須要將機會公平、地位公平與收入分配公平三個方面結合起來,統一解決。收入分配公平的前提是地位公平和機會公平,而分配公平是地位公平和機會公平的目的所在,所以,要進行收入分配的公平性改革,就需要將地位公平與機會公平問題納入一個統一的系統內一同解決。只有用系統的觀點來解決收入分配公平問題,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其次,公平問題的解決有助于效率問題的解決。解決收入分配公平問題并不會影響到收入增加的效率問題。許多人將效率與公平對立,認為如果重視了公平就會犧牲效率。其實,公平與效率在本質上并不矛盾,公平恰恰是解決效率內部問題的最好選擇。改革開放以來,很多人忽視了效率問題的真正內涵,片面追求GDP的增速。然而,效率的內涵是實現資源配置的最優化而不是最快化。此外,要全面理解效率這個概念,還需正確認識效率這個大概念中包含的一些矛盾,如個體效率與整體效率、局部效率和全局效率等之間的矛盾,也就是說,在追求效率的過程中會出現一些不同效率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也會出現不公平問題。因此,公平問題的產生在很大程度上來源于效率的內部不公平。如不同群體間的效率的不公平,社會效率與個人效率之間的矛盾。因此,解決公平問題,也就是解決了效率問題的內部矛盾。這樣做不是犧牲了效率而是促進了效率的產生。
(二)完善法律規定,規范執行過程完善法律規定,首先要將與社會公平問題相關的法律制度作為一個統一的體系來構建,需要用統一的原則和方法來指導和完善,否則,就會出現法律規定重復或者是標準不統一的問題,妨礙社會公平的建設。首先,要從稅收相關法律的制定和修訂方面入手,現行稅收法律制度體系中地方的財政稅收支配權不足,需要加大地方在稅收征收方面的自主權,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稅收立法權。再看個人所得稅,目前個人所得稅的征管特點是應征的稅收很多征不起來,反而使工薪階層成為個人所得稅納稅的主要群體(工薪階層占個人所得稅征收總額70%以上)。其次,在征稅標準和征稅程序上,稅前扣除標準扣除項目存在著不公平性,這些都阻礙了個人所得稅這一稅種調節收入分配、實現社會公平職能的發揮。因此,在制定扣除額標準、健全征管體制、建立公民收入信息系統等方面都需要不斷改革和修訂。與此同時,要加快推進增值稅改革,使稅收這一重要的調節社會公平的工具能夠發揮更大的作用。此外,在《物權法》的實施細則方面,需要著重從保護合法財產不受侵害尤其是不受公權的非法侵害角度進行詳細規定,在執法程序和執法手段等規定上必須嚴格遵從依法治國的理念制定。并結合《勞動法》、《預算法》等一系列與建設社會公平有關的法律制度建設,秉承扶助弱者,促進社會公平的原則進行法治化改革。
作者:倪姍 單位:閩江學院公共經濟學與金融學系
【拓展】改善我國個人收入分配狀況的政策建議論文:
摘要:本文就當前我國個人收入分配差距大的局面,提出了一些改善或者縮小我國個人收入分配差距的建設性的對策。
關鍵詞:個人收入分配;分配;公平度
隨著經濟不斷地發展,財富不斷地積累,和諧社會的建立要求公平、公正,當然包括個人收入的分配公平,才能夠營造一個和諧發展、安定團結的社會環境。如果個人收入分配差距越來越大,體現著越來越不公平,那么很可能激發社會的矛盾,引起社會的動蕩,對社會的發展和安定極其不利。本文就當前我國個人收入分配差距大的局面,提出了一些改善或者縮小我國個人收入分配差距的建設性的對策。
一、促進經濟發展,縮小收入差距
(一)大力發展農村經濟,提高農民的收入水平提高農村農民收入,是一個長期困擾我國經濟發展的問題,應該從國家發展的戰略層面來推進農村經濟建設。廣大農村聚集著低收入群體,要想緩解現在的貧富差距逐漸擴大的矛盾,重點應該抑制城鄉收入差距擴大的趨勢,不斷提高農村農民收入水平,使其增長速度超過城市居民。不是說要犧牲城市居民收入的增長速度,而是要想盡辦法提高農民的收入水平,創新當前收入分配體系,找到一條符合中國實際情況的分配體系。我國工業經歷了快速發展階段,而農村發展緩慢,因此,時下應該實行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建設,這樣農村發展了,對城市經濟發展來說就是一個廣大的消費市場,形成良性循環,相互促進發展。
(二)推進區域經濟發展戰略
利用東部資金和技術優勢、中部人力資源豐富優勢、西部資源優勢,創造區域經濟協調發展促進機制。造成區域收入差距過大的最主要原因:資源沒有達到共享,區域經濟發展不協調造成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實施:一是一如既往地推進西部大開發,加快中部地區崛起,促進東北老工業基地的振興,激發東部地區的自主創新能力。對了西部地區而言,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加大人才引進的力度,發揮資源優勢,搞好特色產業發展;對于中部地區而言,搞好農業糧食生產,推進完善基礎設施建設,主打能源與制造業;對于東部地區而言,增強自主研發創新能力,優化產業結構,增強國際競爭能力;
對于東北地區而言,加快產業結構調整,推進現代農業的發展,振興裝備制造業,促使資源枯竭型城市轉型。二是對于中西部老少邊窮的地區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促進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山區和貧窮地區的經濟建設,中央可以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利用特別發展基金,給予優惠的政策政策和稅收政策來引進外資,主要目的是推進中西部這些地區的經濟建設和發展,才能從根本上縮小與東部等較發達地區的收入差距。三是區域經濟間形成優勢互補,資源共享的發展機制。東部可以利用技術、資金優勢來發展中西部地區經濟,中部地區可以為東部地區發展提供能源和人力資源,西部地區可以為東中部地區提供礦產資源。
(三)推進競爭機制的完善,縮小行業間的收入差距水平由于我國特殊的國情,社會和經濟制度,很多行業之間存在著較大的收入差距。因此,可以從根本上加強制度建設,在一定程度上削弱行業壟斷,創造平等競爭的就業機會,制定相關經濟法律法規來加強對壟斷行業的監管,堅定深化鐵路、民航、電信、電力、金融保險等超級壟斷的行業改革,合理引入民間資本參與這些行業的建設,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或減少由于行政性導致壟斷而為行業帶來的超額利潤,根本上縮小壟斷行業和其他行業的收入差距。合理調整壟斷行業的利潤分配政策,國家應該加強對壟斷行業利潤的監控,建立超額利潤上繳制度,同時禁止壟斷行業在企業內部利用特殊關系和條件來分配超額收益,規范壟斷經營企業的收入分配,實行工資總額和工資水平的雙重調控。
二、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逐步完善收入分配制度
當前我國經濟體制改革還沒有到位,經濟體制改革需要深化,分配制度需要完善。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實現公平與效率的統一,“人為利死,鳥為食亡”,利益分配機制不完善,往往會導致社會利益沖突,形成矛盾,威脅社會和諧,足以說明分配機制的重要性和完善分配機制的必要性,因此,應該建立與個人勞動貢獻大小相適應、相協調的利益均衡機制,保護合法收入同時打擊非法收入,讓效率性和激勵性分配到位,通過經濟立法及政策提升勞動力價格。做到:
(一)繼續落實、貫徹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貢獻分配相結合的原則通過教育與引導讓人們認識到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作用和合理性,同時要認識到因為條件、能力不同而導致收入分配差異的客觀存在性,以及認識到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意義和作用。建設成和諧社會就是應該放手讓一切知識、勞動、資本和技術的活力競相迸發,讓一切創造社會財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而要做到這一點,讓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是缺少不了的前提條件。
(二)國民收入的再次分配形成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這樣在初次分配是以公平為核心,再次分配以效率為優先考慮對象,可以保障大部分人分配公平,同時激發大部分人在工作途中的效率,形成良好的再分配意識。
三、進一步利用好政府的調控職能
促使再分配政府可以利用其權力來對稅收進行調控,因為稅收能夠起到調節國民稅收分配的杠桿作用,是促進稅收再分配的重要渠道和手段。當前由于我國在稅制方面的改革還處在進行時,不完善,存在很多的漏洞,而且公民依法納稅的意識還不高,再者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導致個人偷稅漏稅現象很常見,國家流失大量的稅收收入,加劇了個人間收入差距。因此有必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提高稅收水平,促進較高程度的再分配:
(一)不斷地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從全球范圍來講,個人所得稅是每個國家抑制貧富懸殊、調節收入差距的慣用手段。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當前個人所得稅制跟不上經濟發展的步伐,難以起到調節收入差距的有力杠桿作用。因此,從這個方面來說,我國就應該按照經濟發展程度,逐漸地、不斷地調整個人所得稅制。同時按照經濟發達程度不同,列出對應的個人所得稅標準。高稅收地區,按照高標準征得高稅收,對于高收入人群,提高個人所得稅率,以防發達地區與不發達地區收入差距、高收入與低收入差距太大。對于工薪階層的工資收入應該加大稅前扣除項目,有效降低收入較低者的負擔。
(二)落實金融性資產實名制防止個人所得稅流失由于當前個人收入在初次分配時就存在比較混亂的情況,工資形式較多,較寬松的現金流導致監管不力。一旦成功落實金融性資產實名制,建立個人身份代碼、社會保障、銀行存款、個人納稅識別號碼統一的制度,尤其是加強對高收入人群的監督,采用強化式扣代繳制度,限制非法收入,打擊涉及個人稅收的違法犯罪行為,盡力避免偷稅漏稅行為發生,加強對個人所得稅的征討。
四、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
調節個人收入差距在城市,應該通過完善城鎮職工的基本養老、失業、醫療、生育和工傷保險制度,特別是保障和關照低收入群體的基本生活;在農村,對于低收入、存在經濟困難的農民應該加大財政補給力度,加大財政對貧困山區的轉移支付力度,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農村養老醫療保險制度,讓農民,特別是經濟困難的農民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同時把進城務工的農民及其子女納入其中。
(一)建立養老保險制度
社會個人能力與天賦參差不齊,獲得的收入存在差距,尤其是在人年老時,為了保障人們的基本生活,社會保障能夠對個人收入差距起到重要的調節作用。隨著經濟水平的不斷發展和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建立社會保障就應該不斷適應經濟發展的水平,把盡量多的人群納入到社會保障體系,尤其是最底層的貧窮弱勢群體,采取相關措施來確保和強化社會保障,能夠滿足其最低生活要求,而且要逐步提高收入水平。對于養老保險基金籌集總的原則,應該按照以下幾項:
(1)社會統籌原則。由國家統一征集、統一管理、統一給付。
(2)效率原則。按照效率原則,也即是用較少的經濟資源達到較大的效用。
(3)公平原則。養老保險基金是面向全社會、全體國民的,籌集基金時應該以示公平,特別是對于以下幾種情況,應該做到合理公平:一是大多數社會成員與少數低所得者間的負擔公平;二是現在一代人與老年一代人、現在一代人與將來一代人之間的負擔公平;三是籌集與給付之間的公平。
(4)法制化原則。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如籌集資金、管理、給付等關系到國家、企事業單位、個人等利益,因此需要以法律的形式作為保障,用法律來約束各方的義務和責任。
那么社會養老保險的資金怎么籌集呢,本文從以下三個方面渠道來考慮:
(1)通過國家財政負擔。具體可以通過征集稅收,將其一部分投入到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
(2)企事業單位負擔。企事業單位在用人時,有義務為其員工交納一定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
(3)公民個人承擔。對于沒有在企事業單位的公民,或者企事業單位交納了一段時間后,公民個人可以交納一部分養老保險費用,這樣可以減輕國家財政的負擔。
(二)建立醫療保險新制度,實行醫療體制改革由于收入的差距,社會較低層的居民醫療需要大筆的費用,如果是大的疾病,這樣的費用,社會較低層的居民往往難以承受,生活將陷入困境,這時候就需要醫療保險來承擔大部分的理療費用,因此不管是從宏觀角度還是微觀角度來講,建立理療保險制度就顯得很有必要了。但是當前我國的醫療體制存在著不少的問題或弊端,比如:對定點醫療機構服務行為的規范比較難、參加醫療保險者的醫療費用個人負擔較重、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配套政策還相對滯后等。從建設和諧社會的長遠實踐出發,為了減輕醫療保險者的負擔,縮小個人收入分配的差距,就應該實施醫療體制改革,建立新的醫療保障體系。從目前情況來看,可以把醫療保險、藥品流通和醫療衛生體制改革作為協調醫療體制的重點,即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
(1)進一步完善基本藥物目錄,促進和深化藥品定價體系改革。藥價的虛高很大程度上削弱了醫療保障的作用,因此,必須對藥品定價體系進行改革。改革小組可以有經濟學家、藥學專家、臨床專家等組成,專門負責全國藥物的定價。
(2)加強對社保定點醫院的管理工作。運用市場經濟的力量,引入外部競爭機制,同時對于收費不規范、服務態度惡劣的醫院,相關部門可以取消其社保定點醫院的資格。而且對于社保定點醫院形成內部競爭,提高醫療效益。
(3)進一步改革藥品流通體制。藥品從醫藥制造廠到消費者手中,需要經過近8個環節,導致醫藥價格比出廠價高出很多,嚴重損害消費者利益,嚴重削弱醫療保險的效果。政府相關部門可以對藥品的采購、配送、入藥房庫進行監督和管理,防止暗箱操作。
(三)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當前我國已經進入了老年化社會,如果社會保障體系還不完善,那么會導致不少人得不到應有的生活保障,激發社會矛盾。在城市化進程中,不少耕地被建設用地取代,失地農民的人數大大提高,其中很多農民被淪為“三無”農民——無土地、無工作、無最低生活保障,生活失去了依靠,處境很困難,尤其是年齡大、勞動能力差的,急需最低社會生活保障。同時,城市人口中的困難群眾尤其是企業的大量下崗職工,城市生活的高消費,如果沒有實現再就業,那么這些下崗職工生活將處于困境之中,需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合理確定享受低保的對象及待遇標準。不管是城市人口還是農村居民,如果適合最低生活保障的條件,按照公平公正原則,都可以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能夠享受低保待遇的公民,對應于那些生活水平一時或永久低于或等于國家公布的標準的群體。農村進城務工人員介于農村居民與城市居民之間,生活水平存在困難的也應該把其納入到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2)多渠道籌集低保基金。一是中央財政起牽引作用。國家財政從稅收里面撥付一部分充當最低生活保障基金。二是發揮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的作用,把最低生活保障基金納入到財政預算中。
(3)根據我國特殊國情借鑒國外的經驗。通過開征社會保障稅來有效的解決低保資金籌集難的困境,對于交納社會保障稅的人群應該是收入水平在某個基點之上的人群,而大多數人收入水平低于這個基點,因此可以實現從高收入人群轉移支付收入的低人群——需要最低生活保障維持生活的人群,再次分配。
參考文獻:
[1]趙振華.關于合理調整收入分配關系的若干思考[J].中共珠海市委黨校珠海市行政學院學報,2011(1).
[2]楊宜勇.加大再分配調節公平分配的力度[J].求是,2011(2).
[3]張妍.促進收入公平分配的稅收政策研究[J].特區經濟,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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