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融資租賃會計處理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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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后融資租賃會計處理探討

作者:閆予磊

“營改增”后融資租賃會計處理探討

商業會計 2015年08期

2011年11月16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財稅[2011]110號),為我國“十二五”期間財稅改革制定了路線圖,標志著“營改增”大幕的拉開。其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后發布《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務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標志著“營改增”在我國交通運輸業、現代服務業、鐵路運輸業和郵政業逐步展開。其中財稅[2013]37號文確定了適用于“營改增”范圍的租賃企業、租賃業增值稅的計稅依據、適用稅率等問題,但是該文并未區分不同融資租賃形式的計稅依據,統一以出租人收取租金以及價外費用為計稅依據,導致售后租回融資租賃業務重復征稅。隨后頒布的財稅[2013]106號文則明確了售后租回融資租賃業務采用差額計稅方法,租金中允許扣除出租人出借的本金及相關費用。這些文件規范租賃業出租人與承租人的稅務處理,符合規定的租賃企業的流轉稅由價內稅變為價外稅,由此導致出租人、承租人融資租賃業務會計處理也發生很大變化。

一、“營改增”后租賃業面臨的會計問題

“營改增”后對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融資租賃公司從事的有形動產的租賃業務包括經營性租賃、融資租賃業務由原來繳納營業稅(價內稅)轉變為繳納增值稅(價外稅),按照財稅[2013]106號文,試點納稅人在試點實施之日后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合同,一般納稅人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并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從稅負角度分析,“營改增”承租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由于出租人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稅負明顯下降;出租人的稅負超過3%時實行即征即退優惠政策,其增值額小于105%時稅負增加,大于105%時稅負明顯減少。

(一)融資租賃的判斷

財稅[2013]106號文對有形動產融資租賃的定義: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有形動產租賃業務活動。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有形動產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權按照殘值購入有形動產,以擁有其所有權。不論出租人是否將有形動產殘值銷售給承租人,均屬于融資租賃。CAS 21則從租賃資產所有權是否轉移、租賃期限占租賃資產使用期限的比例、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與租賃資產公允價值間的差額等方面確定是否為融資租賃。與CAS 21相比,財稅[2013]106號文在確認融資租賃時既強調融資租賃的融資性質又強調融資租賃過程中所有權是否發生轉移,兩者在判斷是否為融資租賃時的關系是并列的。稅法、企業會計準則在確認融資租賃的類型是一致的,都包括具有融資性質的售后租回和除此之外的具有融資性質的租賃。

(二)租入固定資產入賬價值的確定

CAS 21規定融資租賃取得的固定資產入賬價值按照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其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營改增”后符合條件的租賃企業所從事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業務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承租人而言其支付的租金包含了三部分內容,出租人購買設備支付的本金、出租人應得的利息和增值稅。在“營改增”后融資租賃資產入賬價值應是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扣除增值稅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兩者中較低者。

(三)出租人銷項稅額的確定

財稅[2013]106號文規定了融資租賃業務中出租人的銷售額確定方法:售后回租業務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提供除融資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保險費、安裝費和車輛購置稅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出租人以此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租金中包含的本金及出租人負擔的利息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施行稅款抵扣制度,其實質是為了避免在流通環節重復征稅,從而實現稅收負擔的公平。站在承租人的角度,融資租賃業務中的增值額是出租人所要求的與風險相適應的投資報酬包括出租人自有資金的報酬,也包括借入資金的報酬。財稅[2013]106號文承認的增值額只包括了出租人自有資金投資報酬。

通過對承租人固定資產入賬價值的確定以及出租人增值額的確定,“營改增”后融資租賃會計處理與之前的相比主要是出租人、承租人如何把增值稅合理地分攤到整個租賃期內。

二、“營改增”后融資租賃會計處理

(一)價、稅、融資費用分離

一般納稅人增值稅施行稅款抵扣制度,在售后回租融資租賃形式以外的融資租賃中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中所含的增值稅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出租人投資收益部分的增值稅,另一部分是出租人購買融資租賃資產時的增值稅。其金額是:

增值稅=最低租賃付款額÷1.17×0.17

未確認融資費用=最低租賃付款額-增值稅-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入賬價值

其中,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入賬價值確定時應扣除每期租金中包含的增值稅,即償還本金部分的增值稅和出租人投資收益部分的增值稅后的現值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兩者中較低者。

例:融資租賃甲公司,20×4年1月1日購買大型不需安裝的機械設備,公允價值1 200萬元,增值稅額204萬元。同日將該資產直接租賃給乙公司,租賃合同利率為10%,租期為4年,每年年末乙公司等額支付租金443萬元。(假定甲公司全部以自有資金購買該設備)。

最低租賃付款額=443×4=1 772(萬元)

應確認的增值稅額(乙公司進項稅)=1 772÷1.17×0.17=257.47(萬元)

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443×(p/a,10%,4)=1 404(萬元)

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與甲公司購入該項資產支付的價款與增值稅之和相等,則乙公司融資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為1 200萬元,同時確認與之相關的增值稅進項稅204萬元;最低租賃付款額與固定資產、進項稅差額368萬元為乙公司在該項融資租賃業務未確認融資費用(甲公司的增值額)和與之對應的增值稅之和。分離后未確認融資費用與增值稅額分別為:

未確認融資費用=368÷1.17=314.53(萬元)

增值稅額=368-314.53=53.47(萬元)

每年末租金中租賃資產本金、租賃資產原值增值稅額、增值額與增值額的增值稅分配金額分離如下表。

本例中最低租賃付款額按照合同利率計算的現值等于甲公司購入融資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如果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小于該現值則需要調整合同利率,價、稅、融資費用的分離按照實際利率進行調整計算過程不變。在售后租回形成的融資租賃按照財稅[2013]106號文的規定,售后租回符合融資租賃條件的承租人(資產的銷售方)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租金的分離僅限于未確認融資租賃費用的分離。出租人的價、稅、未實現融資收益的分離同承租人一樣,區分本金、出租人要求的投資收益分別進行分離。

(二)賬戶設置與會計處理

融資租賃業務中出租人、承租人進行價、稅、融資費用(收益)的分離,分離的增值稅實質就是未來未實現的銷項稅和待抵扣的進項稅,隨著租金的收取與支付逐步轉為當期銷項稅和進項稅。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中對處于輔導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規定,納稅人應當在應交稅費科目下增設“待抵扣進行稅額”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對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等注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交叉比對無誤后轉入當期進項稅。融資租賃業務中出租人可比照上述辦法設置“應交稅費——融資租賃未實現銷項稅”、承租人設置“應交稅費——融資租賃待抵扣進項稅”兩個二級明細科目。租賃開始日出租人、承租人將分離的增值稅額分別計入這兩個賬戶,出租人收取租金時把未實現銷項稅明細下的金額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承租人在支付租金時把待抵扣進項稅明細下的金額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上例中出租人的會計處理如下:

租賃開始日:

借:融資租入固定資產12 000 000

應交稅費——融資租賃待抵扣進項稅 2 574 700

未確認融資費用3 145 300

貸:長期應付款17 720 000

20×4年12月31日:

借:長期應付款4 430 000

貸:銀行存款

4 430 000

借:財務費用1 2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643 700

貸:應交稅費——融資租賃待抵扣進項稅

643 700

未確認融資費用 1 200 000

其余各年末會計處理一樣,只是按照實際利率法每年攤銷的未確認融資費用與轉入進項稅不同。出租人價、稅、未實現融資收益的分離及會計處理與承租人會計處理類似,在租賃開始日進行分離,在收到租金時按照實際利率法分別計算未實現融資收益與收回本金的增值稅稅額。

在租賃開始日對最低租賃付款額、最低租賃收款額進行價稅分離能更好地反映融資租賃業務對企業財務狀況以及財務成果的影響,未確認融資費用、未實現融資收益在資產負債表中分別是長期應付款、長期應收款的抵減項。經過上述分離后避免了低估長期應付款、高估租賃收益,提高會計信息質量。

三、建議

在進行價稅分離時,所舉例子是假設出租人以全部自有資金購買該融資租賃設備,按照財稅[2013]106號文可以進行上述分離。當出租人采用杠桿租賃時,出租人銷售額要扣除借款部分的利息后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借款利息部分開具普通發票,該規定同樣適用于售后租回融資租賃業務。杠桿租賃時增值稅抵扣鏈條中斷,稅收規章認可的增值額與承租人支付租金中增值額不一致,使應由出租人承擔的稅費轉移到承租人。建議在“營改增”不增加納稅人稅負和穩定的前提下,盡快將金融業納入“營改增”范圍,或出臺相關政策允許出租人支付的借款利息采用計算抵扣的方法抵扣出租人當期銷項稅,完善增值稅抵扣鏈條,實現稅收負擔的公平。

作者介紹:閆予磊,河南廣播電視大學,河南 鄭州 45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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