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監理工程師對于工程暫停及復工的管理
(1) 在下列情況發生時,總監理工程師可以簽發《工程部分暫停指令》
1) 應業主的要求,工程需要暫停施工時;
2) 由于工程質量問題,必須進行停工處理時;
3) 為避免安全隱患發生、造成工程質量損失或危及人身安全時;
4) 發生必須暫停施工的緊急事件時,
總監理工程師對于工程暫停及復工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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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監理工程師對于工程暫停及復工的管理》(http://www.solarmaxlimited.com)。(2) 在監理合同有約定或必要時,簽發《工程部分暫停指令》前,應征求業主的意見。
(3) 在工程暫停經處理達到可以繼續施工時
1) 如工程暫停是由于業主原因,或非承包單位原因時,監理工程師應在暫停原因消失,具備復工條件時,及時簽發《監理通知》,指令承包單位復工;
2) 如工程暫停是由于承包單位原因,承包單位在具備復工條件時,應填寫《復工報審表》報項目監理部審批,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審批意見;
3) 承包單位在接到同意復工指令后,繼續施工。
(4) 簽發工程暫停指令后,監理工程師應協同有關單位按合同約定,處理好因工程暫停所誘發的各類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