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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對待畢業生就業違約現象
老實說,關于畢業生“違約”的問題,不是一個新話題,但這卻是令用人單位“頭疼”的一個大問題。
設身處地地想一想,為接收畢業生,招聘會上設攤位,報上網上發廣告,校園里頭“拋繡球”,又是筆試,又是面試,好不容易相中了,簽約了,最后卻不來了,你說人家能不“窩火”?
而這一問題也引起了輿論界的關注,不少人呼吁要畢業生講誠信,要增強法律意識。這些話沒錯。可是很少有人去研究引發畢業生違約的原因,所以,一張方子也就不可能“包治百病”了。
其實,在畢業生毀約這一現象的背后,隱藏著許許多多不同的原因。比如說考上了研究生,在這種情況下,畢業生是絕不可能再去“履約”了。哪怕是擔個毀約的“惡名”,哪怕是罰款,只要承受得起,他也會義無反顧地去讀研。面對這樣的情況,我們究竟是該不問青紅皂白,一概以“毀約”來論,還是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當事人就是自己,我們又將如何決斷?是講求誠信去簽約單位上班,還是“背信棄義”走進學校讀研?江蘇省教育廳最近作出的一個規定,為我們回答這個問題提供了“參考”。
這個規定是這樣的: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合同)的應屆高校畢業生,在畢業離校前升學、入伍或被錄用為國家公務員的,不視為違約,用人單位不得收取違約金。
相信所有畢業生和他們的家長會歡迎這個決定。也相信許許多多的人會認為這是一個理性而又充滿人性的決定。
我們不否認,確有一些畢業生是在找到更好的單位后,“惡意”與原來的簽約單位毀約的。但同時我們也應該承認,也確有一些畢業生是善意的、無過錯的毀約,比如,如前所說的考研。對前者,我們不贊成,對后者,我們應“變通”,應關照,應實事求是。
其實,除了考研、入伍和被錄用為國家公務員外,還有一些其他原因也可能會造成畢業生違約,比如,拿到了出國留學的簽證等。對類似問題如何解決?竊以為也以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為宜。
當然,我們絕不是主張簽訂的協議可以隨意撕毀,更不是要畢業生去不講誠信。這與我們主張實事求是對待畢業生違約問題不是一回事。
不管怎么說,江蘇省的規定是一個值得肯定的、人性化的、合情合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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