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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起施行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19日獲悉,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已于近日公布,將于2009年1月1日起與此前公布的三個暫行條例同步施行。為進一步完善稅制,積極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對中國經濟的影響,國務院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并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上述三個稅收暫行條例于2008年11月5日經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于11月10日分別以國務院令公布,將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為切實保證三個新稅收暫行條例的順利實施,有必要對現行增值稅實施細則、消費稅實施細則和營業稅實施細則作相應修訂。為此,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組織了相關立法工作,經過多方面征求意見和反復論證修改,最終形成了這三個稅收實施細則的修訂草案。
據悉,此次三個稅收實施細則的修訂,主要根據其上位法相關授權對內容作相應操作性規定,重點明確了增值稅轉型改革、混合銷售行為、境內營業稅應稅勞務界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相關規定。
其中,增值稅實施細則修訂的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結合增值稅轉型改革方案,對部分條款進行補充或修訂;與營業稅實施細則銜接,明確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的銷售額劃分問題;進一步完善小規模納稅人相關規定;根據現行稅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對部分條款進行補充或修訂。
營業稅實施細則修訂的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對境內應稅勞務進行界定;與增值稅實施細則銜接,對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的銷售額劃分問題作出規定;根據現行稅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對部分條款進行補充或修訂。
此外,消費稅實施細則修訂的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根據其上位法,將1994年以來已經實施的政策調整內容體現到修訂后的細則;與增值稅實施細則在銷售和有償轉讓的定義、外匯銷售額的折算、價外費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等規定進行銜接,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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