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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法律法規: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期貨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期貨公司加強內部控制,防范風險,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編制、報送風險監管報表。
第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與風險監管指標相適應的內部控制制度,應當建立動態的風險監控和資本補足機制,確保凈資本等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標準。
第四條 期貨公司擴大業務規模或者做出向股東分配利潤等可能對凈資本產生重大影響的決定前,應當對相應的風險監管指標進行敏感性測試。
第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聘請具備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期貨公司年度風險監管報表進行審計。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應當勤勉盡責,對出具報告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并對出具審計報告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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