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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期貨法律法規: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管理,規范從事期貨業務的機構運作,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期貨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適用本辦法。 從事期貨業務的機構聘用期貨從業人員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從事期貨業務的機構指:
(一)期貨交易所;
(二)期貨經紀公司;
(三)期貨交易廳;
(四)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經紀公司會員;
(五)持有《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的企業;
(六)期貨投資咨詢機構;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機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期貨從業人員包括:
(一)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
(二)期貨經紀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三)期貨交易所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和從事交易、結算、交割、財務、稽查等業務的專業人員;
(四)期貨經紀公司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和從事客戶開發、執行委托、結算、合規審查等業務的專業人員;
(五)期貨交易廳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從事期貨交易廳業務的專業人員;
(六)從事期貨業務的機構中從事期貨投資分析、咨詢業務的人員;
(七)期貨交易所非期貨經紀公司會員中從事期貨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八)持有《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企業中從事期貨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九)期貨交易所、期貨交易廳、期貨經紀公司中的電腦管理人員;
(十)中國證監會認為需要進行資格確認的其他期貨從業人員。
第五條 中國期貨業協會負責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授予、管理及注銷。
中國期貨業協會依據本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的規則,實行自律性管理。
第六條 中國期貨業協會應當建立期貨從業人員資格數據庫,進行資格公示。資格公示的具體辦法由中國期貨業協會制定。
第七條 中國期貨業協會對從業人員的管理應當接受中國證監會的監督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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