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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類證券公司評審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推動證券公司規范發展,積極開展規范類證券公司的評審工作,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關于規范類證券公司評審與監管相關問題的通知》(證監機構字[2005]號)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依據本辦法進行規范類證券公司
的評審與持續評價。
第三條 規范類證券公司達到《關于推進證券業創新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機構字[2004]96號)及創新試點類證券公司評審標準有關文件規定條件的,可申請評審成為創新試點證券公司。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四條 申請評審的證券公司要先行完成摸清風險底數的工作,并由注冊地的證監會派出機構進行了核查。申請評審的證券公司應按照有關要求,對公司財務狀況、經營風險、規范經營情況,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及客戶托管的國債、企業債等客戶資產的安全狀況,公司治理和內控制度執行情況,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自營業務的規模和規范運作情況,經紀業務規范運作情況,以及公司是否存在違規債務、賬外經營情況等進行全面、深入的自查,對自查發現的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和清理方案,并承諾自報送申請材料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整改清理工作。
第五條 申請評審的證券公司應嚴格執行《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號)、《關于進一步加強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監管的通知》(證監機構字[2004]131號)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并嚴格實施符
合獨立存管要求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制度,確保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獨立于公司自有資金,確保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安全、完整、透明、可控、可查。公司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獨立存管制度及實施情況應通過注冊地證監會派出機構組織的評審。向協會報送申請材料時,申請評審的公司應不存在挪用或占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情況,并承諾今后不發生挪用或占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行為。
第六條 申請評審的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嚴格按照《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規范運作,按照有關規定將資產管理業務合同向注冊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備。對違規
開展的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和債券回購業務已切實采取措施進行清理,并承諾不占用客戶托管債券進行回購,不占用客戶回購融入的資金,確保客戶資產的安全、完整
。
第七條 申請評審的證券公司自營業務應嚴格按照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等有關要求進行規范,根據有關規定對自營賬戶向注冊地證監會派出機構進行報備,并承諾自報送申請材料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對自營業務的清理規范。
第八條 申請評審的證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應對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做出的承諾承擔直接責任,并明確責任追究和責任承擔的方式。
第九條 申請評審的證券公司應按照《證券公司治理準則(試行)》(證監機構字[2003]259號)和《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監發[2001]15號)的有關規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公司內部控制體系及風險管理制度,確保其科學合理、周密完整并有效執行。
第十條 申請評審的證券公司應確保公司股權清晰,股東出資真實、完整、足額到位,不存在以下行為:
(一)抽逃資本、虛假出資;
(二)委托他人行使股權;
(三)股東或具有實際控制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占用公司資產;
(四)違法向股東、關聯方及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融資或融資性交易。
第十一條 申請評審的證券公司應確保高級管理人員符合《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24號)的要求,守法、規范、誠信、勤勉執業,不存在聘用未取得高管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或履
行高級管理人員職責的情況。
第十二條 申請評審的證券公司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設立并持續經營一年或一年以上;
(二)綜合類(含比照綜合類)證券公司最近一年凈資本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經紀類證券公司最近1年凈資本不低于人民幣2000萬元;
(三)最近一年流動資產余額不低于流動負債余額(不包括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客戶委托管理資金);
(四)最近一年對外擔保及其他形
式的或有負債之和不高于凈資產的20%,因證券公司發債提供的反擔保除外;
(五)最近一年凈資本不低于凈資產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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