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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關于2007年國家司法考試有關事項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公告
(第67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分別簡稱《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及《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現就2007年國家司法考試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 報名
(一)報名條件。
1. 符合以下條件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5)品行良好。
依據《司法部關于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意見》(司發通[2007]38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縣級市、區);西部地區(除西藏外)11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縣(包括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級市、區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縣級市、區);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以將報名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這一政策的適用期限為2007年5月至2011年12月31日。
前述高等院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是指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其中包括高等職業技術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
持港澳臺地區或國外高等院校學歷的人員,其學歷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后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的;
(3)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4)依照《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八條規定,被處以2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的;或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3.已經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及已經取得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畢業學歷的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二)報名方式、時間與地點。
1. 2007年國家司法考試的報名方式分為網上預報名和現場報名。
2. 2007年國家司法考試網上預報名時間為6月5日至20日。實行網上預報名地區的報名人員可在上述期間內登錄司法部網站(即中國普法網,網址:www.legalinfo.gov.cn)進行網上預報名。各地是否實行網上預報名,由省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確定并公告。
3. 2007年國家司法考試現場報名時間為7月1日至20日。已網上預報名的人員須在上述期間內到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報名點進行確認;不實行網上預報名地區的報名人員應當在上述期間內,由本人到戶籍所在地市(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報名點進行現場報名。
在戶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學習的人員,可以在工作、學習地報名。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區的法律專業專科學歷畢業人員,在非放寬地區或其他放寬地區報名、考試的,考試成績達到合格分數線,應當在戶籍所在地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區報名工作的實際需要,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確定具體的現場報名時間,并向社會公布。
(三)報名材料。報名人員報名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 2007年國家司法考試報名表。
為方便報名,提高效率,報名人員可在司法部網站下載、打印報名表,并按照填表說明和要求真實、準確地填寫后,在報名時提交審驗;不能提前下載和填寫報名表的人員,可直接在報名點領取并填寫報名表;已網上預報名的人員,可打印提交含有本人信息的報名表,可不另外提交報名表。
2. 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原件及復印件。
3. 本人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持港澳臺地區或國外高等院校學歷的人員報名時,須同時提交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證明。
4. 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證件用照片3張。
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在報名時采用數碼照相的方式攝取照片。
5. 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區的報名人員,須提交戶籍證明復印件(打印版);報名表中所填寫的戶籍代碼應與戶籍地一致。
6. 報名人員報名時,應當交納報名費。
上述報名材料真實、齊全,經審驗符合報名條件的,由司法行政機關發給準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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