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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司法考試大綱及新舊內容對照(法理學)
法 理 學
基本要求
準確把握法理學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識、基本原理以及法律的基本理念和價值;整體上把握大綱的內容,熟練掌握相關知識點,能夠對相關知識點之間的區別和聯系進行分析、判斷;能夠運用法理學的基本知識和原理提煉法律問題,從法學理論角度分析具體法律事件、案件或現行制度;掌握法理學概念、知識、原理與法律應用學科知識之間的內在聯系。
第一章 法的本體
第一節 法的概念
法律職業與法的定義(法律職業的含義 法律方法與法律思維的特征)法的現象 法的本質(關于法的本質的主要學說 馬克思主義關于法的本質的基本觀點)法的特征(規范性 國家意志性 普遍性 強制性 程序性) 法的作用(規范作用與社會作用 法的局限性)
備注:[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二節 法的價值
法的價值的含義 法的價值判斷與事實判斷(法的價值判斷與事實判斷的含義 兩者的區別 區別法的價值判斷與事實判斷的意義)法的價值的種類(自由 秩序 利益 正義) 法的價值沖突及其解決.
備注:[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三節 法的要素
法律規則(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 法律規則與法律條文的區別 法律規則的分類) 法律原則(法律原則的含義、種類 法律原則與法律規則的區別) 權利與義務(權利、義務的含義、分類及相互關系)法律概念
備注:[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四節 法的淵源與分類
法的淵源的概念(法的淵源的含義、法的效力淵源) 法的淵源的分類 當代中國法的淵源(憲法 法體 行政法規 地方性法規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范化和系統化(法規匯編法典編纂) 法的分類(成文法與不成文法 國內法與國際法 實體法與程序法 根本法與普通法 一般法與適用法)
備注:[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五節 法律部門與法律體系
法律部門(法律部門的含義 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和原則) 法律體系(法律體系的含義 研究法律體系的意義) 當代中國法律體系 (公法、社會法與私法的含義與區別 我國主要法律部門)
備注:[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六節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的含義 法的效力范圍 法對人的效力(法對人的效力原則 法對中國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效力) 法的空間效力 法的時間效力(法的生效時間 法終止生效的時間 法的溯及力)
備注:[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七節 法律關系
法律關系的概念與種類(法律關系的含義與特征 法律關系的種類)律關系主體(法律關系主體的含義和種類 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法律關系的內容(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與義務及其實現) 法律關系客體(法津關系客體的含義和種類) 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與消滅(法律事實、法律事件與法律行為)
備注:[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八節 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的概念和種類(法律責任的含義 法律責任的特點 法律責任的種類 法律責任與權力、權利、義務的關系)法律責任的競合 歸責與免責(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 法律責任的免責條件) 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義與種類)
備注:[本節新增考點:法律責任的競合]
第二章 法的運行
第一節 立法
立法的定義(立法的含義 立法的特點 立法與法治) 立法體制 (立法權限 當代中國的立法體制) 立法原則(合憲性與合法性原則 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原則 民主立法原則 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原則) 立法程序(法律議案的提出 法律案的審議 法律的表決和通過 法律的公布) 《立法法》與當代中國立法的發展
備注:[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二節 執法與司法
法的實施和實現(法的實施和實現的含義與方式 法的實現的標準)執法(執法的含義 執法的特點 執法的基本原則) 司法(司法的含義 司法的特點及其與執法的區別 當代中國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則)
備注:[本節刪除了“當代中國司法體制”這一考點]
第三節 守法與違法
守法(守法的含義 守法主體 守法與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守法的目標與要求) 違法(違法的含義、種類與構成要件)
備注:[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四節 法律監督
法律監督的含義 法律監督的實質和構成 國家法律監督體系(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可法機關的監督與行政機關的監督) 社會法律監督體系
備注:[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五節 法律解釋與法律推理
法律解釋(法律解釋的含義與特點 法律解釋的種類 法律解釋的方法)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的含義和特點 法律推理的類型) 法律解釋、法律推理、法律職業、法律思維相互之間的關系 法律解釋與法律推理在法律實施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在審判活動中的應用
備注:[本節新增考點:法律解釋與法律推理在審判活動中的運用]
第三章 法的演進
第一節 法的起源
法的起源的各種學說及其與法的本質學說之間的關系原始社會的社會組織和社會規范 法產生的過程與標志(法產生的根源 法產生的主要標志 法與原始社會規范的主要區別)法產生的一般規律
備注:[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二節 法的歷史發展
法的歷史類型(法的歷史類型的概念 法的歷史類型的更替) 關于法的歷史階段的其他劃分方式 資本主義法(封建社會中后期資本主義因素的法 資本主義法的產生 資本主義法的發展) 社會主義法(社會主義法產生的一般規律 新中國法產生的特點) 法的繼承與法的移植(法的繼承的含義與根據 法的繼承的內容 法的移植的含義)
備注:[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三節 法的傳統
法的傳統的含義 中國法的傳統的特點 法律文化(法律文化的含義 法的傳統與法律文化的關系) 法律意識(法律意識的含義與結構 法律意識與法的傳統、法律文化) 法系(法系的含義 西方國家兩大法系的含義與區別)
備注:[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四節 法的現代化
法的現代化(法的現代化的含義 法的現代性 法的現代化的動力來源 法的現代化的目標 法的現代化的類型) 當代中國法治現代化的歷史進程與特點
備注:[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五節 法治理論
法治(法治的含義 法治與人治的區別 法治與法制的區別)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提出(從“法制”概念到“法治”概念的過渡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方略的提出) 法治國家與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治國家的含義 法治國家的基本條件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條件)
備注:[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四章 法與社會
第一節 法與社會的—般理論
法與社會的一般關系 法的社會基礎 法對社會的調整 法與和諧社會 法與節約型社會
備注:[新增考點:法與和諧社會、法與節約型社會]
第二節 法與經濟
法與經濟的一般關系 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作用 法與科學技術(科技進步對法的影響 法對科技進步的作用)
備注:[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三節 法與政治
法與政治的一般關系(政治對法的作用 法對政治的作用) 法與政策的聯系 法與政策的區別(意志屬性、規范形式、實施方式、調整范圍、穩定性與程序性程度等方面的區別) 法與國家 法與國家(法與國家的一般關系 法治與權力制約 社會主義法治與社會主義民主政治) 依法執政與政治文明
備注:[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四節 法與道德
法與道德的聯系 法與道德的區別(產生方式、表現形式、調整范圍、實施方式等方面曲區別)
備注:[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五節 法與宗教
法與宗教的相互影響(宗教對法的影響 宗教對司法程序的影響法對宗教的影響)
備注:[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六節 法與人權
人權的概念與層次(應有權利 法律權利 實有權利) 法與人權的一般關系(人權與法律的評價標準 法與人權的實現) 人權的法律保護(國內法對人權的保護 國際法對人權的保護)
備注:[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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