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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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基礎》

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重點難點講義

2005年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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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的重點內容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與組織機構、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與組織機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考生應特別注意案例分析題中股份發行(如原國有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的條件)、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職權問題。在最近3年的考試中,本章都占很大的比例,題型主要為單選、多選、綜合題。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設立的以贏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我國的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

二、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設立程序及組織機構見下表:

設立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2人以上50人以下;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也稱注冊資金)最低限額。即: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30萬元;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10萬元;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字樣),并建立相應的組織機構;

(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設立程序

1.訂立發起人協議:在公司未成立前,發起人對設立費用及設立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

3.依法報經行政審批:并不是所有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都需經政府主管部門的行政批準。需要辦理行政審批的有限責任公司主要有以下兩類:(1)法律、行政法規對設立公司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公司;(2)公司營業項目中有必須依法報經審批的公司。

4.股東繳納出資并驗資;

5.確立公司組織機構;

6.申請設立登記;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具有了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

7.簽發出資證明書。

組織機構

主要包括:股東會、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監事會或者監事。

在此我們重點講解一下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是公司的最高決策機關,而不是公司的執行機關,因此,股東會只對公司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特殊形態的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前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1/3以上董事,或公司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或者修改公司章程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的職權如下:

股東會的職權(在案例分析題中考生應嚴格區分股東會、董事會、經理職權的劃分)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考生應特別注意,不是全部監事,因為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2.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和臨事會:

組成

董事會的組成及議事規則:

由3—13人組成,董事任期不得超過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監事會的組成:

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監事。

職權

董事會的職權:

①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②執行股東會的決議;③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④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⑤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⑥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⑦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⑧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⑨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監事會的職權:

①檢查公司財務;②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③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⑤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3.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的義務、責任和任職資格

(1)董事、監事、經理的義務和責任

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2)董事、監事、經理的任職資格

《公司法》規定,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國家公務員也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三、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與設立程序

設立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應當有5人以上的發起人,其中必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應當采取募集設立方式。)

2.發起人認繳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

4.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并經創立大會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

6.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設立程序

1.發起人的發起

2.制訂公司章程

3.申請設立批準(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過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4.認購股份

5.募集設立時召開公司創立大會

6.建立公司組織機構

7.申請設立登記(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應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8.依法公告(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1)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有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兩種方式。其認股程序主要如下:

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其認股程序主要有:

①發起人認足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②發起人繳納股款。③進行驗資。

以募集設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其認股程序如下:

①取得股票發行資格。②發起人認購公司發行股份的一定比例。③制訂招股說明書。④簽訂承銷協議與代收股款協議。⑤申請股票發行的批準。⑥招認股份,繳納股款。⑦進行驗資。

(2)創立大會

創立大會是公司設立中的決議機關,是認股人大會。根據《公司法》規定,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并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出具證明后,發起人應當在30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15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的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創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注意多選題):(1)審議發起人關于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2)通過公司章程;(3)選舉董事會成員;(4)選舉監事會成員;(5)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核;(6)對發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7)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

創立大會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2.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

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包括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

在此,我們重點分析一下股東大會和董事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與股東大會

(1)股東大會的職權、形式及議事規則見下表

股東大會的職權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行使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職權相比,除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外,其他職權基本一致。

股東大會的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形式分為年會和臨時會兩種。

我國《公司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①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②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③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④董事會認為必要時;⑤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股東大會的議事規則

(1)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30日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2)代理人受托出席股東大會時,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只能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3)股東大會的決議分為特別決議(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修改公司章程)和一般決議(其他事項)。特別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一般決議只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1/2以上通過。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與經理

(1)董事會的組成及職權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由5—19人組成,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基本相同。

(2)董事和董事長

董事的產生方式: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第一屆董事由發起人選舉產生;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第一屆董事由創立大會選舉產生。董事長的產生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而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1)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3)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

(3)董事會會議

股份有限公司召集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時,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但書面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須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4)經理

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要求考生必須掌握)

股份的特征:股份一律平等;股份不可分割;股份可以轉讓;股份是有價證券,可以流通。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1)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2)其發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種,同股同權;(3)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于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35%;(4)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幣3 000萬元;(5)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25%,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的比例最低不少于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10%;(6)發起人在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新股發行的條件

1. 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間隔1年以上。

2. 公司最近3年連續盈利,并可向股東支付股利;如公司以當年利潤分派新股,不受該條款限制。

3. 公司最近3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

4.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股份發行的價格

1.同股同價發行2.不得折價發行

股份發行的程序

1. 由董事會作出決議,擬訂公司增加資本、發行新股的方案。

2. 召開股東大會,審議井表決發行方案,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發行新股的決議。

3. 聘請社會審計、資產評估、律師等中介機構準備發行文件,并依法報經政府有關部門核準。

4.公開有關新股發行的資料并制作認股書。

5.繳納股款。

6.辦理變更登記。

7.依法公告。

四、上市公司

1. 申請股票上市的法定條件是:

股票經批準已公開發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最近3年連續盈利;持有股票面值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于1000人;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25%;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的比例為15%以上;公司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包括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上市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公告其中期報告。

上市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公告其年度報告。

中期報告的內容包括: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變動情況;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年度報告的內容包括:公司概況;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董事、監事、經理及有關高級管理人員簡介及其持股情況;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情況,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東名單和持股數額。

3. 上市公司的上市暫停與終止

 

上市公司的上市暫停條件(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上市公司的上市終止條件

(1) 上市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經查實后果嚴重的;

(2) 上市公司具有重大違法行為,經查實后果嚴重的;

(3) 上市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

(4) 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

(5) 公司決議解散的;

(6) 公司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關閉的;

(7)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公司債券

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公司債券可分為:1.記名公司債券和無記名公司債券。2.可轉換公司債券與非轉換公司債券

1.公司債券的發行

 

公司債券發行的主體

根據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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