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數字巧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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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數字巧計法

一、日期

1、2日:

(1)當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5%以后,再每增減量5%時,應報告和公告,在報告、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

(2)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人應當在每一季度結束后的2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因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變動情況。

(3)招股說明書應當在股票承銷期開始前2個至5個工作日期間公布。

2、3日:

(1)票據持有人追索及再追索的期限為3日;

(2)承兌人作出承兌或不承兌的期限為3日;

(3)投資者第一次持有一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時,應在該事實發生日起3日內報告、通知及公告,并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

(4)投資基金上市公告應在上市首日前3個工作日內公告。

(5)采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雙方達成協議后,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收購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并須予以公告。

3、5日:

(1)無記名股東應于股東大會會議召開5日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止將股票交存公司;

(2)股票上市公告書在上市交易前5個工作日內公告;

(3)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于承銷前2-5個工作日公告;

(4)企業債券公告日期為上市交易的5日前;

(5)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專業機構及人員在接受委托及文件公開后5日不準買賣該股票。

(6)可轉換公司債券到期未轉換的,發行人應當按照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的約定,于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償還本息。

4、7日:

(1)法院在接到破產申請后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破產案件;

(2)召開債權人會議,召集人應在開會前7日(外地應為20日)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目的等事項通知債權人;

(3)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在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后7日內提請人民法院裁定。

(4)破產財產分配完畢,由清算組提出申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應當在接到申請后7日內作出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5、8日:

(1)“全額預繳款”方式發行的時間不得超過8天。

6、10日:

(1)公司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3次)

(2)股份公司董事會開會應在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3)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或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4)支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日期為自出票日起10日內。

(5)公司登記機關對需要認定的營業執照,可以臨時扣留,但扣留期限不得超過10天。

(6)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破產案件后10日內通知債務人并且發布公告。

7、12日:

(1)票據付款人在接到掛失止付通知后12日內沒有收到法院止付通知書的,不再有協助義務。

8、15日:

(1)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告債務人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組成清算組;

(2)債權人會議第一次會議應于債權申抱期限屆滿后15日內召開;

(3)收購人應當在依法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購要約。

(4)產權糾紛,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復議。

(5)股份有限公司由發起人在創立大會召開15日前,將會議的日期通知各個認股人或予以公告。

(6)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債務人應當在收到法院通知后15天內,向法院提交債務清冊、會計報表等有關證據材料。

(7)發行人和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在可轉換公司債券承銷期滿后的15個工作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管理機構提交承銷情況的書面報告。

(8)收購上市公司的行為結束后,收購人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的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管理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9、20日:

(1)交易所上市委員會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

(2)股份有限公司編制的年度資產負債表等會計報表,應在股東大會年會召開20日前置備在公司住所。

10、30日:

(1)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2)合伙人可提前30日向其他合伙人提出退伙;

(3)被除名的合伙人在接到除名通知30日內向法院起訴;

(4)股東大會召開30日之前,應將會議將審議的事項通知各股東;

(5)股份有限公司創立大會應在股款籌足,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后30日內召開;

(6)公司合并、分立應在30日內公告3次;

(7)基金中期報告為前6個月后的30日內;

(8)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提示承兌日期為出票后1個月;

(9)見票即付的匯票提示付款日期為出票后1個月。

(10)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內向債權人申報債權;

(11)企業對收取費用的項目性質不明確的,財政部門應在接到企業報告后30日內作出應否繳納的答復,期滿不答復的,即視為不同意繳納。

(12)企業在規定情形發生后,30日內辦理變動產權登記或注銷產權登記。

(13)公司清算組織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法向愿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14)對年檢截止日期前未參加年檢的企業法人進行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仍未申報年檢的,吊銷營業執照。

(15)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

(16)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以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前1個月股票的平均價格為基準,上浮一定幅度作為轉股價格。

(17)收購要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

(18)持證會計人員調離原單位的,應在離崗日30日內,由所在單位報發證機關備案。

11、45日:

(1) 企業成立審批機關45日決定審批;

(2) 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45日以前將會議要審議的的事項作出公告。

12、60日:

(1)出現《公司法》規定的情形,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2)公司解散60日內公告3次;

(3)上市公司中期報告為前6個月后的2個月內進行;

(4)收購要約期間為30-60日;

(5)留置權行使為2個月以上;

(6)票據公示催告為60日;

(7)本票付款期不超過2個月。

(8)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債權人未接到通知的在公告之日起60天內向債權人申報債權;

(9)企業債券發行公告的有效期為60天,自發行公告簽署完畢之日起計算。

13、3個月:

(1)合資企業中外雙方約定分期出資為第一次出資營業執照簽發后3個月;

(2)對通過收購國內企業資產或股權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應在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購買金;

(3)合資企業成立批準日期為3個月;

(4)合作企業批準為90日;

(5)證交所理事會每季召開一次;

(6)90日內債權人申請償還或要求提供擔保;

(7)破產條件中,債權人申報為3個月;

(8)證監會應在3個月核準發行股票;

(9)基金募集期為3個月;(開放式自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凈銷售額超過2億,該基金方可成立:封閉式自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募集的資金超過該基金批準規模的80%的該基金方可成立)

(10)證券承銷期最長為90日;

(11)公司債券交易所3個月內安排上市;

(12)基金年報在基金會計年度結束后的90日內;

(13)基金組合投資3個月公告;

(14)票據再追索權為3個月。

(15)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自減少注冊資本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9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告3次);

(16)公司合并、分立的,應當自合并、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90日內申請登記;

(17)企業應當于每一年度終了后90日內,辦理產權年度檢查登記。(年檢制度)

(18)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個月內,被申請破產的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可以申請對該企業進行整頓(整頓期限不超過兩年)

14、4個月:

(1)股份公司年度報告應在年終后4個月內報告

15、6個月:

(1)合資企業一次出資的,應在6個月內交清;

(2)外方以收購方式出資的,對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支付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購買總金額的60%以上,在一年內付清全部購買金。

(3)擔保合同中6個月后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法院受理破產前6個月損害債權人的行為無效;

(5)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結束6個月后可轉股;

(6)可轉換債券募集說明書為6個月;

(7)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對所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6個月內不得轉讓;

(8)為發行股票出具文書的機構、人員在承銷期內至期滿后6個月內不準買賣該股票;

(9)證交所6個月內安排股票上市;

(10)支票持票人從出票日起6個月不行使請求付款權喪失;票據追索權6個月喪失。

(11)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發生前述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時效的進行;

(12)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

(13)合營企業各方同意延長合營期限,應當在合營期限屆滿6個月前向審查批準機關提出申請。

(14)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6個月。

16、1年:

(1)外方收購方式出資的,收購資金1年內交清;

(2)破產終結后1年又發現破產財產的由法院追回;

(3)A新股發行應與遷移次隔1年以上;

(4)公司債券要上市其期限為1年以上;

(5)下列訴訟時效為1年:出售質量不合格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

(6)工資儲備基金累計達到本企業1年工資總額的,不再提取。

17、2年:

(1)普通訴訟時效為2年

(2)證券協會會員任期2年,會員大會2年一次

(3)公司債券連續2年虧損的暫停上市

(4)見票即付匯票2年喪失付款請求權

(5)對出票人、承兌人行使權利為票據到期日2年

(6)設立外資銀行、外資財務公司境內代表機構有2年

(7)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具備條件之一:主管一個單位或者單位內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于2年。

18、3年:

(1)稽查特派員及助理任期為3年,可以連任,但不得在同一企業連任。

(2)合作企業董事會任期3年

(3)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有責任的負責人3年內不得任董事、經理

(4)國有企業股份制前3年盈利

(5)股票上市前3年連續盈利

(6)發行債券應連續3年盈利

(7)發起人3年內不準轉讓股票

(8)上市公司連續3年虧損應停牌

(9)可轉換債券期限為3-5年

(10)兼并方的應付價款數額較大,在取得擔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但付款期限不得超過3年

(11)優勢企業兼并連續3年虧損的企業,經銀行核準,可免除被兼并企業原欠貸款利息

(12)企業連續3年全面完成上交任務,并實現企業財產增值的,由政府主管部門給廠長或者廠級領導給予相應獎勵。

(13)監事會每屆任期3年。

(14)理事會是證券交易所的決策機構,每屆任期3年。

(15)凡脫離會計工作崗位連續時間超過3年,所持會計證自行失效

19、4年:

(1)合資企業董事會成員任期為4年

(2)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4年

20、5年:

(1)合伙企業解散后原債權人連續5年未提出的,債務人清償責任消滅

(2)犯貪污侵占罪等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不能任董事、經理

(3)封閉式基金存續為5年以上

(4)被兼并企業原欠貸款本金可分5年還清,仍有困難,可給予1至2年的寬限期

(5)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二、比例

1、0.1%:

(1) 每一股票帳戶認購發行公眾股不超過0.1%

(2) 可轉換公司債券到期未付本息的按日0.1%支付賠償金

2、0.5%:

(1)個人申購量上限為發行后總股本的0.5%

3、1%:

(1) 職工按照個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2) 企業按照其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最高不得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1%

(3) 企業設立登記費按照注冊資本總額的1%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5%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繳納。

4、2%:

(1)基本醫療保險費用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以后隨經濟發展作適當調整。

(2)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

5、2.5%:

(1)用設備對外投資價值額的2.5%交匯回利潤保證金

6、5%:

(1) 對外用資金投資的金額交投資額的5%作為匯回利潤的保證金

(2)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股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上述期間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

(3) 持股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后,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所持有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述辦法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4) 機構申購量的上限為發行公司發行后總股本的5%

7、6%:

(1) 用人單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繳費率應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

(2) 上市公司配股的,三個會計年度中任何一年的凈資產收益率不得低于6%

8、7%:

(1)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屬于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不得低于7%

9、8%:

(1)外匯

10、9%:

(1)上市公司配股的,屬于農業、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高科技等國家重點支持行業的公司凈資產收益率不得低于9%

11、10%:

(1)一個基金用于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投資不超過凈資產10%

(2)持有10%股份的股東要求時應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3)公司超過10%凈資產損失時為重大事件應公告

(4)非銀行金融機構自有外匯資產占風險資產不低于10%

(5)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公司創匯利潤達稅后利潤額的10%,其凈資產稅后利潤為10%

(6)企業應當每年從工資總額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數額,作為企業工資儲備基金,由企業自主使用。

(7)法定盈余公積金按照稅后利潤(減彌補虧損)的10%提取

(8)按稅后利潤的5%-10%提取職工集體福利的公益金

(9)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10%

(10)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10%

(11)上市公司配股的,上市超過3個完整會計年度的最近3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凈資產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

(12)發行可轉換債券的上市公司最近3年凈資產利潤率平均在10%以上

(13)證券公司每年應當從稅后利潤中提取10%的交易風險準備金。其余額,經紀類證券公司達到注冊資本的10%,綜合類證券公司達到注冊資本的20%,可不再提取。

12、14%:

(1)從成本中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4%提取職工福利費

13、15%:

(1)外商投資企業合同中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投資各方第一次出資額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應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2) 中資企業具備條件的允許保留外匯的最高限額為年進出口總額的15%。

(3) 自然性異常情況指不可抗力事件造成15%以上證券公司或營業部或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交易,或是不可抗力事件使證券交易所正常交易不能進行。

14、20%:

(1) 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20%,但國家對采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2) 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一般不超過工資總額的20%因特殊情況需要超過的,須報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

(3)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15、25%:

(1)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方出資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25%

(2)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對取得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外國合作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5%

(3) 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國股東購買并持有的股份應不低于公司注冊資本25%

(4) 外資金融機構其實收資本低于注冊資本的每年應從稅后利潤提取25%補充

(5) 公開發行股票的社會公眾持有股票不低于公司發行股本總額的25%

(6) 用法定盈余公積金轉增股本時,以轉增后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于注冊資本的25%為限

16、30%:

(1)外資金融機構投資總額不超過其實收資本加儲備金的30%

(2)外國銀行分行其注冊資金的30%以生息資產形式存在

(3)對一個企業放款不超過實收資本加儲備金的30%

(4)國有企業股份制前一年凈資產不低于總資產的30%

(4)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

(5) 股份制改組設立,發行股票前一年末的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無形資產在凈資產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

(6) 上市公司配股的,一次配股發行股份總數,不得超過該公司前一次發行并募足股份后其普通股股份總數的30%,募集資金用于國家重點項目、技改項目的不受此限。

(7) 內幕消息: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

17、35%:

(1)在募集設立情況下,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

18、40%:

(1) 外資金融機構在境內吸收存款不超過其總資產40%

(2)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

(3) 綜合類證券公司的凈資本不得低于2億元,負債總額(不包括客戶存放的交易結算資金)不得超過凈資產的8倍,流動資金的余額不得低于流動負債的余額,撥付給分公司或者證券營業部的營運資金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40%

19、50%:

(1)外資金融機構實收資本不低于注冊資本50%

(2)企業(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累計對外投資不得超過企業凈資產50%

(3) 公司盈余公積金已達注冊資本50%以上,不再提取

(4) 在兼并程序終結日交付的價款不得低于被兼并企業產權轉讓成交價款的50%

(5) 股份有限公司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額50%以上的認股人出席

(6) 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如進入股份有限公司凈資產累計高于原國有企業凈資產50%(含50%)或主營生產部分全部或大部分資產進入股份制企業,其凈資產折成的股份界定為國家股;進入股份制企業的凈資產 50%,其凈資產折成的股份界定為國有法人股。

20、60%:

(1)經營外匯的銀行其外匯資產要大于外匯負債的60%

21、65%:

(1)新股比率不低于65%

22、70%:

(1)發行可轉換債券后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0%

23、75%:

(1)收購要約期滿后,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75%以上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

24、80%:

(1) 一個投資基金用于股票、債券不低于總資產80%

(2) 封閉式基金3個月內募集達80%即告成立。

(3) 經紀類證券公司的凈資本不得低于2000萬元,其撥付給分公司或者證券營業部的營運資金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80%

25、90%:

(1) 收購人持有90%時,其他持股人以其要約條件出售給他時,收購人應當購買

26、150%:

(1)在法定節假日期間、婚喪假期間、依法參加選舉和工會活動等社會活動期間都應發給工人工資,延長勞動時間的應支付不低于原工資150%的工資報酬(個人獨資)

27、200%:

(1)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原工資200%的工資報酬(個人獨資)

三、人數

公司一般應設監事會,股東較少和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只設1-2名監事,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

2人以上為合伙企業合伙人的最低限額。

一般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法定股東數須是2個以上50個以下。

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于5人(應當采用募集設立方式)

不少于5人、不超過15人的奇數成員組成國有企業監事會,

3-13人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

3- 9人國有獨資公司董事人數,

5-19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數

我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有最低限制,一般至少有5人為發起人。

7-13人證券交易所理事會人數

1個稽查特派員管5個企業

1/4: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要求時召開

1/3:

(1) 經廠長、企業工會或1/3以上職工代表的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2)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臨時會議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或者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

(3)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可以由1/3以上的董事提議召開

(4) 股份有限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股本總額的1/3時,可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2:

(1)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一般決議只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2)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須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2/3:

(1)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必須有2/3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

(2)監督機構委派和政府其他部門派出的監事人數不得超過監事會成員總數的2/3

(3) 國有企業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至兩次,會議必須要有2/3以上的監事出席

(4) 有限責任公司涉及增加注冊資本、減少注冊資本、公司的合并與分立、公司解散與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項,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5)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可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6)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2/3以上通過。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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