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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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

津財會[2001>9號 2001年2月28日5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中央、外省市駐津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持有經過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會計專業職務的聘任、申請取得會計榮譽證書。  各單位不得任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津部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駐津部隊、天津鐵路分局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從業資格管理不在本實施辦法管轄范圍之內。  第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證明文件,不得涂改、轉讓。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四條 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三)具備一定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技能;  (四)熱愛會計工作。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第五條 具備教育部門認可的中專(含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學歷且符合本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的人員, 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可以直接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不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超過2年未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必須通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第六條 不具備教育部門認可的中專(含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學歷人員,必須通過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或者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失效的人員,符合重新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條件的,均須參加通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第七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會計基礎知識;會計實務;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  第八條 天津市財政局負責全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  (一)制定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培訓管理辦法,指導、監督、檢查各培訓學校的培訓工作;  (二)根據財政部制定的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要求,組織編寫考試教材;   (三)制定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規則;  (四)統一組織全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命題工作;   (五)監督、檢查全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  (六)按照財政部發布的統一格式和有關要求,統一制作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七)組織全市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注冊登記工作和年檢工作;  (八)制定會計從業資格監督、檢查辦法,對會計從業資格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九)建立持證會計人員從業檔案,對會計人員實行計算機網絡化管理;  (十)對違紀會計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十一)其他有關工作。  第九條 各區縣財政局負責本地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  (一)監督、檢查本地區會計從業資格培訓工作;  (二)按照市財政局的統一組織安排,做好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考試考務工作;  (三)組織開展本地區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發放、注冊登記和年檢工作;  (四)對本地區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上崗情況、依法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紀會計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五)其他有關工作。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需攜帶本人身份證、準考證等有效證件到各區縣財政局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因丟失、毀損等原因需補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由本人或單位向單位所在地財政局提出補證申請,內容包括原證書的姓名、證號、丟失原因等。   (二)各區縣財政局按規定將申請補證情況報市財政局。  (三)對已丟失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由市財政局統一在報刊上公告作廢。  (四)申請補證人員須在市財政局統一公告后,攜帶補證申請到單位所在地財政局補領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持有外省市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調到本市工作,需攜帶外省市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學歷證原件和外省市財政部門出具的從業檔案調轉手續等資料到調入單位所在地財政局申請辦理重新注冊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對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注冊登記制度。   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被聘用從事會計工作時,應由本人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在30日內到單位所在地財政局辦理注冊登記。  區縣財政局對其有關資料和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后的繼續教育情況、年檢情況進行審核合格后予以登記注冊。  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因工作單位、學歷、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等發生變更或不再從事會計工作時,應當及時持有效證明,到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注冊地財政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調往外省市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到原注冊登記的財政局辦理從業檔案調轉手續。  第十二條 對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定期年檢制度。會計人員自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年度起,每3年進行1次年檢,每年集中年檢時間為3月份。  對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年檢,主要審核和檢查持證人員的下列情況:  (一)完成規定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內容和學時情況;  (二)工作單位、學歷、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或者職稱變更情況;  (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登記注冊情況;  (四)已注冊登記的持證人員遵守財經法律、法規和會計職業紀律情況,依法履行會計職責情況。  第十三條 參加年檢的持證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年檢內容和要求,由本人或者所在單位逐項如實申報,并經所在單位核簽或者本人提供相關證明后,報送單位所在地財政局。  各區縣財政局對參加年檢的持證人員報送的年檢材料進行審驗,符合規定條件的,應予通過年檢;持證人員無故不參加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或者不符合其他規定條件的,不予通過年檢。持證人員未參加或者未通過有關財政部門年檢的,其持有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自行失效。  第十四條 凡用假學歷等手段騙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由市財政局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并自吊銷之日起2年內(含2年)不得重新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持證人員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自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之日起2年內(含2年)不得重新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節特別嚴重的,自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之日起5年內(含5年)不得重新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重新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 任用沒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人員或者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未經注冊登記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單位,由有關財政部門依據《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有關財政部門依法作出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或者處以較大數額罰款決定前,應告之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有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舉行聽證。舉行聽證的具體程序、要求等,執行財政部發布的《財政部門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  第十七條 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對有關部門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市財政局定期向社會公布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被吊銷或者自行失效情況,并在持證人員的從業檔案中予以記載。 42號)以及與本辦法有抵觸的有關規章同時廢止。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天津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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