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湖北省2010年申請認定教師資格人員體檢標準及要求
一、為了順利實施教師資格制度,根據《教師資格條例》及其實施辦法,參照高等師范院校、中等師范學校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訂本標準及辦法。
二、參加體檢的人員范圍:申請各類教師資格的人員,除退(離)休人員外,均需參加體檢。
三、體檢標準:體檢的結論分合格、不合格兩種,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均為體檢不合格。
1、患先天性心臟病者(經手術治愈者除外)、患頻發性前期收縮者,心電圖不正常者、患心肌病及其他器質性心臟者;
2、血壓超過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單項收縮壓超過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張壓超過12kpa(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a(50毫米汞柱);使用降壓藥物后無治療效果者。
3、結核病患者,但下列人員除外:
患原發性肺結核、浸潤肺結核,已硬結穩定者。患結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遺有胸膜肥厚者。
患肺外結肺(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結核治愈兩年以上經醫院(或結核病防治所)專科檢查無變化者。
患淋巴腺結核已臨床治愈無癥狀者。
4、患支氣管擴張病者。或幼年時患過支氣管哮喘病,之后仍復發者。
5、患慢性肝炎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原病原攜帶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患各種惡性腫瘤、各種結締組織疾病(膠原疾病)、內分泌系統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病,肢端肥大癥等)者。患血液病者(單純缺鐵性貧血除外)。患慢性腎炎者,或患急性腎炎治愈不足兩年者。
7、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癥者。
8、肺切除超過一葉、肺不張一葉以上者。
9、患類風濕性脊柱強直病者,患慢性骨髓炎者。
10、患光眼及視網膜、視神經疾病者(陳舊性或穩定性眼底病除外)。
11、兩上肢或兩下肢不能運用者。
12、兩耳聽力均在3米以內,或一耳聽力在5米以內、另一耳全聾,或雙耳全聾者(特殊情況除外)。
13、屈光不正(近視眼或遠視眼),鏡尺度數大于800度,或單盲、雙盲者(特殊情況除外)。
14、口腔有生理缺陷或因耳鼻喉科疾病妨礙發音者(特殊情況除外)。
15、除以上各項外,有其他影響健康和教學工作的疾病者。
四、體檢機構:由各級教師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的醫院負責體檢。
五、體檢要求
1、教師資格申請人員體檢工作是一項很重要和復雜的工作,各級有關部門要做好宣傳教育和組織工作。在體檢時,要做好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工作,并負責解決體檢中的疑難問題。
2、承擔體檢任務的醫院要安排好一名業務副院長負責,并選調政治思想好、工作責任心強、作風正派、業務水平高的各科醫師、護士和工作人員組成。人員安排要注意新老搭配,檢查隊伍要相對穩定,便于體檢工作的順利進行。
3、體檢前應組織全體體檢人員認真學習國家的有關規定和《湖北省申請認定教師資格人員體檢標準及辦法》,對負責體檢的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制定相應的措施和獎懲制度。
4、體檢過程中,體檢表、檢驗單應指定專人傳遞和集中保管,不準讓申請人員自帶。進行X光胸透時,要指定專人組織,排好順序逐個對照檢查,以防漏檢或作弊。
5、參加體檢的各科醫生對本科所檢的項目負責。不要漏填或錯填。發現陽性體征,一律如實記入體檢表內,不得隨意涂改。如確需更正的,應在更改的結果上面橫腰劃一條橫杠,使原來更改的字跡能清晰可見,然后在右邊寫上更改后論斷或數據,主檢醫生在更改后要簽名,并加蓋體檢醫院公章,以示負責。疾病名稱、化驗結果及體檢結論,均應用中文填寫。
6、體檢中若發現有疑難問題,應采取集體會診或進一步檢查后再下結論。若因設備條件限制或會診仍難判斷者,到教師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的上級醫院復查。復查時,只限單科復查,并用原體檢表。復查時要指派專人陪同,上級醫院對體檢站的診斷結論否定時,要在診斷證明書上詳注復查結果。資格認定申請人員自行取得的任何檢查材料,均不得作為資格認定健康狀況的依據。
7、體檢工作人員要準備好檢查所需器材、藥液和試劑。器械應及時消毒,儀表要每日校正,試劑要保證其濃度,確保檢查結果的準確。
8、主檢醫師及時綜合各科檢查結果,全面檢查無誤后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結論,填寫在結論欄內。醫院根據體檢綜合情況,對資格認定健康狀況下定“合格”或“不合格”的結論,加蓋公章,并通知申請人員取體檢表。
9、對申請人員進行健康檢查是一項嚴肅的工作,體檢時各個環節都要把好關,要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如發現弄虛作假者,除取消本人認定資格外,對責任人要嚴肅處理。體檢醫院出現嚴重問題者,教師資格管理機構要及時取消其體檢資格。
10、負責體檢的醫院要緊密配合,提高效率,體檢時間一般不超過7個工作日,情況特殊者要及時告知申請人員。
【湖北省申請認定教師資格人員體檢標準及要求】相關文章:
浙江臨安2011年社會人員教師資格認定報名時間通知04-25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及其權限10-14
教師資格認定工作總結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