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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教師資格認定工作具體政策解釋
一、申請人的條件
1、公民身份條件
申請教師資格應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同時具有南京市戶籍。應屆畢業生憑江蘇省教育廳統一印制的《2010屆畢業生雙向選擇就業推薦表》。
2、思想品德條件
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遵守教師職業道德。
3、學歷條件
申請幼兒園教師資格 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它專科以上學歷,其他中等專業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不符合申請條件;
申請小學教師資格 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它專科以上學歷,其他中等專業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不符合申請條件;
申請初級中學教師資格 高等師范專科學校及其它專科以上學歷
申請高級中學教師資格 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
申請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 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
申請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 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并具有相當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注:以上學歷必須是國民教育學歷,國外學歷需提供教育部學歷鑒定證書。(后本科以上學歷還須提供前專科學歷證書),(對于有疑義的學歷證書,申請人應將其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送交高等教育學歷學位查詢工作站認證(查詢認證地點﹕江蘇省高校招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內,南京市江東北路299號,電話﹕86297115)。
4、教師資格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考試條件
(1)非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的申請人;
(2)與所申請教師資格種類要求不一致的師范教育類申請人,如小學教育本科學歷申請初級中學或高級中學教師資格的申請人。
注:自學考、夜大、網絡教育屬師范教育類畢業的申請人免考(需提供完整成績單)。
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的考試合格證3年有效(以發證日期為準)。
5、教育教學能力條件
具備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所必須的基本素質和能力,包括選擇教育教學內容和方法,設計教學方案,掌握和運用教育學、心理學知識和規律解決問題的能力,思維能力,語言文字表達能力,教育管理學生的能力等。
6、普通話條件
申請教師資格當年,年齡不滿50歲的申請人必須提供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發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及以上的證書,其中語文教師、幼兒園教師應為二級甲等及以上。
7、體檢條件
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在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醫院體檢合格。
二、申請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向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提出申請
申請方式與流程依次為:網上信息登記,現場申請材料確認,網上查詢及打印教育教學能力測試證,現場教育教學能力測試,網上查詢認定結果,網上查詢領證事宜,現場領證(具體查看申請流程圖)。
同一申請人不能在一年內同時或先后申請兩種以上(含兩種)教師資格證書(一年只能取得一本教師資格證書)。高級中學與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相互融通,不須重復申請。申請學科必須在公布的學科目錄中選擇一個學科。
三、現場受理需提交的材料
1、《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原件一份
填表要求:1-3欄由申請人本人填寫。
南京市戶籍的申請人:4-11欄有工作單位的申請人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填寫蓋章(無組織人事部門的單位可加蓋單位公章);無工作單位的申請人由戶籍或檔案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職介中心填寫;第八條由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填寫蓋章。
注:戶籍所在地的居委會(村委會)蓋章不予認可。
2、戶籍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3、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集體戶口需提供戶籍證明);
4、免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統一考試;免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測試的申請人,須提供師范教育類學歷的成績單及教育實習的鑒定表(原件和復印件);
5、學歷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前后學歷均提供),應屆畢業生憑江蘇省教育廳統一印制的《2010屆畢業生雙向選擇就業推薦表》原件和復印件;
6、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7、由南京市第一醫院出具的體檢合格證明原件
8、非師范教育類申請人提供江蘇省統一組織的教育學、心理學考試成績合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9、在職教師中具有中級及其以上教師職稱者應提交職稱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10、 在職教師中:①前學歷師范、后學歷非師范;②雖有師范教育類畢業學歷,但在學期間教學計劃中缺少教育教學實踐環節(如教師自考,函授、業余進修等方式取得后本、后大專);均需提交由學校出具的本學年(2009/2010)任教情況(包括任教年級、學科、每周課時)和2009年度考核結果證明以及經過鑒證的聘用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以上2、3、4、5、6、7、9項原件經認定機構審核后退還申請人。
注:必要時,申請人應認定機構的要求,須提供其它相關材料。
四、關于教育教學能力測試的說明
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測試的對象:
1、 非師范教育類畢業的申請人。
2、 雖有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學歷,但屬于以下兩種情況的申請人:
①前學歷師范,后學歷非師范;
②通過省級教師自考、函授、業余進修、網絡教育等方式取得后本科、后大專畢業學歷。
3、雖有師范教育類畢業學歷,但申請資格種類及學科與所學專業不相符,如小學教育、幼兒教育專科或本科畢業,申請初中或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又如中文專業畢業,申請其他學科等。
4、五年內(2004年1月1日以來)未從事過教育教學工作的師范類教育畢業的申請人。
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測試對象的第2款人員中具有規定學歷并符合以下條件者,在今年面向社會認定教師資格中可免于測試:
①已評聘中學一級或講師及其以上教師職務的在職中學教師。(此類人員在正式受理材料時需提交職稱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②申請資格種類與其現在任教年級相一致;申請學科與其所學專業和任教學科相一致,且2009年度考核合格的在職中小學、幼兒園教師。(此類人員正式受理材料時需提交所在學校出具的任教情況及2009年度考核結果證明,集體、民辦、企業辦幼兒園教師需要出具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
其他相關政策法規請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
江蘇省實施《教師資格條例》細則(暫行),關于面向社會認定教師資格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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