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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考生違紀行為處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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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考試管理,嚴肅考試紀律,保證考試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二、考 生有下列輕微違紀行為之一的,由監考人員提出口頭警告并責令改正;經警告仍不改正的,取消其本次考試資格,責令離開考場:
(一)攜帶禁止帶入考場的物品進入考場的;
(二)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開始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三)考試開始 30 分鐘后仍未按規定填寫、填涂答題卡姓名和準考證號的;
(四)考試期間交頭接耳、左顧右盼的;
(五)在考場內吸煙、喧嘩或者有其他影響考試秩序行為的;
(六)未在規定座位答題,或未經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考場的;
(七)用規定以外的筆答題的;
(八)有其他輕微違紀行為的。
有本條第(一)項情形的,應責令將有關物品放置在指定位置。
三、考生有下列嚴重違紀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并宣布考試成績無效:
(一)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二)威脅、侮辱、毆打考試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嚴重擾亂考場秩序的;
(三)參與考場內外串通作弊的;
(四)使用手機、傳呼機等通訊工具或者具有信息存儲、讀取功能的電子產品的;
(五)夾帶或查看與考試有關資料的;
(六)交換試卷、答題卡的;
(七)抄襲他人答案或同意、默許、幫助他人抄襲的;
(八)故意損毀試卷、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九)有其他嚴重違紀行為的。
對有嚴重違紀行為的考生,由直屬海關作出 3 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的決定。
有本條第(二)項所列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四、考生有嚴重違紀行為,或者有輕微違紀行為經口頭警告仍不改正的,監考人員應當在《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考場違紀情況記錄表》(見附件)中如實記載考生違紀事實,并雙人簽字確認,同時要求考生就違紀事實簽字確認。
違紀考生拒絕簽字的,由在場考務人員記錄拒簽情況,并雙人簽字。
五、考生以偽造、涂改證件、證明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參加考試,已取得報關員資格的,海關經查實應當宣布成績無效,并撤銷其報關員資格。
六、考生對違紀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直屬海關申請復核。
附件: 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考場 違 紀情況記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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