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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稅證明申請
涉稅證明申請涉稅證明申請
一、申請對象
未辦理稅務登記的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即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的未經加工整理或經初級加工的產品)。
二、申請所需資料
1、 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指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護照);
2、 申請開具報告或購貨方對所購貨物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蓋章有效(要求有所運銷農產品的具體產品品名、數量、單價、金額、具體銷售地點等內容);
3、 所在村(居委會)一級以上部門出具的農業生產者自產初級農產品證明;
4、 上次開具的《自產自銷證》(首次申請除外)。
三、辦理窗口
填報上述資料后交縣局辦稅大廳全程服務窗口或各分局(所),經辦人員對提交的證件資料審核無誤后開具《自產自銷證》;資料不全的,交納稅人補正后重新辦理。
四、其他事項
申請人在產品銷售后,應報請銷售地稅務機關或稅務機關委托的代征單位審核蓋戳注銷。《自產自銷證》的有效期限原則上為一個月,在下次開具時必須攜帶上次開具的《自
產自銷證》交縣局辦稅大廳全程服務窗口或各分局(所)進行核銷。
有其它不明白事項請向我局工作人員咨詢。
空白表格下載及如何填表請參照我局窗口或紹興縣國稅網站——企業網上自助服務平臺上陳列的樣張。一、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單所需材料開具:(1)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復印件;(2)合同或者勞務證明及復印件
核銷:(1)《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2)完稅證明、發票復印件
二、開具完稅證明所需資料1、《開具涉稅證明申請書》
2、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
三、開具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納稅證明所需材料1、《開具涉稅證明申請書》;
2、代扣代繳單位報送的含有申請人明細資料的《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復印件;
3、《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個人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原件;
4、有關合同、協議原件,取得有關所得的憑證;
5、以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6、申請人發生財產變現的,應當提供交易合同、發票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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