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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未落戶證明
戶口未落戶證明1、新生嬰兒戶口登記 辦理機構 公安派出所 申辦手續 父母雙方均為本市居民的新生嬰兒在出生后一個月內,由嬰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嬰兒父母的《結婚證》和《戶口簿》,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外省市婦女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結婚,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嬰兒可以在父親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常住戶口。此類戶口由公安派出所審核后辦理出生登記。需審核的證明材料如下: (1)嬰兒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簿》或加蓋單位人事、保衛部門印章的《集體戶口個人信息頁》復印件; (2)嬰兒父母的《居民身份證》; (3)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 (4)嬰兒父母的結婚證。 非婚生嬰兒隨母申報常住戶口提供產前醫院檢查證明及復印件,隨父申報常住戶口提供親子鑒定證明。 2、到父或母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本區派出所辦理時間為每日8:30-20:00;3、視當日窗口辦理人數才能確定,一般半小時左右;委托辦理需 填寫《市內戶口遷移委托書》被代理人,因故無法由本人前來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特委托 代為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將被代理人的戶口自 遷移至 。 被代理人簽字(蓋章) 代理人簽字(蓋章) 公民身份號碼 公民身份號碼 年 月 日 備注: 一、申請遷移人員除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外,均需簽字或蓋章。 二、辦理戶口遷移委托時,必須攜帶申請遷移人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隨著近年來全國、全疆人口信息數據庫的逐步完善查詢新生嬰兒是否在另一地落戶可通過網上完成,為此自即日起取消出具子女未落戶證明的規定。
其次,將部分由市公安局審批的項目調整至分局審批。為方便各派出所就近及時報送戶口申報材料,將購房落戶、投資落戶、戶口從人才市場返回生源地投靠父母等三項的戶口審批權限下放至分局。
據警方介紹,以前購房落戶、投資落戶、戶口從人才市場返回生源地投靠父母等三項的戶口審批程序由派出所受理,報市公安局審批,現將權限下放至分局后,方便群眾就近辦理業務,節約了時間和路程。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是證明公民合法法定證件,對《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登記的身份信息,原則上公安機關不再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中未體現的信息內容,且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內所掌握信息,可以戶籍證明方式出具。公安機關出具戶籍證明時需寫清此證明的使用用途,并標明使用期限。2、本人到公安派出所出具《無前科劣跡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為在管轄內實際居住的公民出具其在本轄區居住期間的《無前科劣跡證明》,對于不在本轄區內實際居住的,不予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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