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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食供應商合同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下面小編為大家帶來美食供應商合同,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到大家。
美食供應商合同篇一:
為雙方相互之間發生財務糾紛問題,為明確食品供貨商和經營者雙方的食品質量責任,避免和減少各類食品質量違法違章行為的發生,保障食品安全,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協議。
一、食品供貨商的.責任
1. 保證食品質量,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保證食品質量。
2. 提供衛生生產許可證、QS標識、營業執照等證照復印件。
3. 提供的食品必須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國家或行業規定的相關標準。
4. 提供食品的質量檢驗報告書。
5. 若因供貨商提供的食品本身存在問題、應及時處理。
6. 積極協助銷售商(使用方)處理食品質量方面的消費投訴或糾紛。
二、食品銷售(使用)者的責任
1. 在用貨日得前一天與供貨方電話訂購計劃,時間為用貨日前一天的上午八點到十一點半,下午一點半到四點之間。
2. 明送貨時間與送貨數量。贊定送貨時間為用貨日上午十點之前,數量為用貨日前一天告知供貨方數量。
3. 收貨及時簽字,并留好對賬聯。
4. 及時全額結清貨款,結款時間為送貨日次日。
5. 幫助供貨方檢查、驗收食品質量,如出現質量問題應積極幫助處理。
6. 因食品保管以及其他自身原因造成的質量責任由食品銷售者承擔。
三、本協議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四、合同書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供貨商(章) 銷售(使用)商(章)
負責人 負責人
或簽約代表(憑委托書): 或簽約代表(憑委托書):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美食供應商合同篇二:
甲方:xxx
乙方: 重慶勁碩商貿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友好協商一致,就乙方為甲方供應食品的有關事宜,簽訂本協議。
1. 供貨:
1.1. 甲方確立乙方為下列商品的供應商(見附件)。乙方確認按本協議約定向甲方供應附件上的材料/零件。雙方均同意建立長期,穩定的供貨協作關系。
1.2. 供貨期量:
1.2.1. 為保持乙方對甲方穩定供貨為目的,甲方應在當年10月前將第二年1月至12月的季度預測計劃通知乙方,供乙方參考。
1.2.2. 對于甲方的月要貨量,甲方以月計劃單形式向乙方訂貨,乙方對此予以回簽的方式成立。對于突發要貨,甲方以追加訂單形式向乙方訂貨。食品供貨協議書范本1.2.3. 乙方不論由于何種主觀原因或客觀原因,不能滿足甲方的要貨計劃,必須提前3個月通知甲方。如因突發事故不能向甲方按時交貨,應在突發事故發生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甲方并說明事故的性質和可能延續的時間。一旦恢復生產應盡早向甲方交貨。在此期間所造成的.一切損失(不可抗拒因素除外),應由乙方承擔(見本協議4.1索賠條款)。
1.3. 出廠檢驗
1.3.1. 乙方應發送經甲方認可并檢驗合格的貨物,如因產品質量因素引起的經濟糾紛及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擔。
1.4. 包裝
1.4.1. 因包裝方法不符合包裝確認書確認的貨物包裝要求而導致貨物損壞或發生其它不良影響時,由此造成貨物的損壞應由乙方負責調換并賠償。
1.5. 發運:
1.5.1. 乙方應具有100%的按時交貨能力。乙方應按本協議1.2.2條款,負責將貨物送到甲方指定的地點/倉庫。
1.5.2. 甲方有權把乙方超額裝運計劃單中約定數量的貨物退回給乙方,由乙方承擔所有包裝、裝卸運輸的費用和風險。
1.5.3. 如乙方未達到甲方計劃單中裝運要求,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以更快捷的運輸方式裝運貨物至甲方,并由乙方承擔因這種運輸產生的所有費用。
2. 質量:
2.1. 質量保證
2.1.1. 如發生質量問題,乙方應及時查清原因,采取整改措施,杜絕再次發生,并將整改情況通報給甲方。
3. 價格:
3.1. 價格(價格見附件)
3.1.1. 甲乙雙方確定,自產品批量供貨一年內,乙方不得擅自提高價格。
3.2. 付款方式:
3.2.1. 貨到后,甲方經使用合格后,每月底對乙方本月所發貨數量進行統計,統計表單經乙方簽字確認后,乙方在本月23日之前將發票交與甲方,甲方在發票入帳后月結 10 天內付款。
4. 違約責任:
4.1. 索賠條款:
4.1.1.
4.1.2. 如果甲方因食品質量問題而承受的一切損失均由乙方承擔。當索賠發生時,甲方有權將貨款順延支付,并將索賠清單及計算依據提交乙方,若乙方在收到索賠清單之日起7天內無書面異議的,甲方財務部將索賠款從乙方貨款中扣除。
4.2 發生質量問題的解決辦法:
4.2.1 如產生索賠時,不得單方面執行,應雙方協商認可確認,友好協商解決.
5. 爭議解決辦法
5.1. 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相關的、或者因違反本協議,甲乙雙方之間發生的一切爭議,甲乙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圓滿解決。
5.2. 雖經前款規定的友好協商,協商開始后60天以內仍不能圓滿解決,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該爭議任何一方可以提出訴訟,訴訟地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6. 期限:
6.1.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至 2015 年 05 月 31 日為止。 本協議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美食供應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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