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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全文
《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是為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保護勞動者的健康,妥善處理、安置職業病患者,特制定的規定。那么該規定的詳細內容是什么呢?請閱讀以下文章,跟著unjs小編一起來了解。
《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保護勞動者的健康,妥善處理、安置職業病患者,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民所有制和縣級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外商投資企業。鄉鎮、街道、私人企業和事業單位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職業病系指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他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本規定所列《職業病名單》(附后)中的職業病,為國家規定的職業病范圍。各地區、部門需要增補的職業病,應報衛生部審批。
第四條 職業病的診斷應按衛生部頒發的《職業病診斷管理辦法》及其有關規定執行。凡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職工,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發給《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享受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或職業病待遇。
第五條 職業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單位行政、工會和勞動鑒定委員會(小組)根據其職業病診斷證明和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按國家現行規定確定,經費開支渠道按現行規定辦理。
第六條 職工被確診患有職業病后,其所在單位應根據職業病診斷機構(診斷組)的意見,安排其醫治或療養。在醫療或療養后被確認不宜繼續從事原有害作業或工作的,應在確認之日起的兩個月內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另行安排工作;對于因工作需要暫不能調離的生產、工作的技術骨干,調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半年。
第七條 從事有害作業的職工,因按規定接受職業性健康檢查所占用的生產、工作時間,應按正常出勤處理,如職業病防治機構(診斷組)認為需要住院作進一步檢查時,不論其最后是否診斷為職業病,在此期間可享受職業病待遇。
第八條 從事有害作業的職工,其所在單位必須為其建立健康檔案。變動工作單位時,事先須經當地職業病防治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其檢查材料裝入健康檔案。
職工到新單位后,新發現的職業病不論與現工作有無關系,其職業病待遇由新單位負責。過去按有關規定已做處理的不再改變。
第九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臨時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在待業期間新發現的職業病與上一個勞動合同期工作有關時,其職業病待遇由原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與其他單位合并者,由合并后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撤銷者,應由原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負責。
第十條 各級工會組織有權監督檢查患職業病的職工有關待遇的處理情況,對于不按國家規定處理,損害職工合法權益的單位,應出面進行交涉,直至代表職工本人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本規定施行前處理的職業病,不論是否已列入本規定的范圍,患者的'待遇不變。
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衛生行政部門應會同同級勞動、財政部門和工會組織根據本規定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衛生部、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全國總工會備案。
第十三條 本規定中的有關職業病范圍問題,由衛生部負責解釋;有關職業病待遇和勞動人事管理問題,由勞動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于1988年1月1日起施行。1957年2月28日衛生部頒發的《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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