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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盡職調查報告
客戶盡職調查是指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與其進行交易時,應當根據法定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客戶盡職調查報告,希望對你有幫助。
確認客戶的真實身份,同時,了解客戶的職業情況或經營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質以及資金來源等。其作為反洗錢工作的第一道關口,在防范洗錢過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本文以建設銀行沅江支行為例,分析了基層銀行在反洗錢工作中執行客戶盡職調查遇到的問題, 并提出相關對策建議。
我行在履行客戶盡職調查義務上,從制度執行到流程操作都較為嚴格和規范,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具體表現在:
1.客戶證件信息真假難辨。在個人客戶新開戶時,我行進行客戶身份識別時采取的手段主要是通過人民銀行與公安部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但人民銀行于2007 年推出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由于種種原因易產生問題,主要包括:部分人的信息未錄入到信息庫,信息不匹配,具體情況比如無照片、照片不是最新的;姓名與身份證件號碼不符、姓名與身份證號碼相符,但與照片不符等等。當客戶出示戶口本、軍官證、武警證、護照、港澳臺通行證等證件時,柜臺業務人員很難對其證件辨別真偽,難以在客戶盡職調查中對客戶身份的合法性、真實性做出有效判斷。對于企業客戶,由于商業銀行沒有與工商行政機關、稅務機關建立有效的信息分享機制,難以對客戶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證件的真實性進行有效判斷。
2.客戶背景信息采集困難。應反洗錢要求,我行在客戶身份識別和提供正常服務時,對核實客戶姓名、證件號碼、聯系方式、職業、住址、資金來源、用途、資金實際控制人等諸多要素都做了要求,然而,之于客戶,“自己的錢自由支配,不受銀行約束”的觀念根深蒂固,客戶很難配合銀行客戶盡職調查的工作。再加之金融機構“客戶至上” 宗旨與 客戶盡職調查存在一定的不相容性。客戶盡職調查的內容就是要求客戶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和其他相關信息,而客戶至上的涵義則是一切以客戶為重,為客戶提供優質服務,當金融機構要求客戶提供自己的相關信息時,就認為金融機構是故意刁難,是為難客戶,從而以涉及商業秘密、個人財產隱私為由加以拒絕,甚至以轉移開戶相威脅,使金融機構在履行客戶盡職調查義務上困難重重。
《反洗錢法》規定,“金融機構進行客戶身份識別,認為必要時,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實客戶的有關身份信息”。但在實際操作中,金融機構對有疑問的客戶身份,很難有時間派專人到公安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去核實,即使電話詢問,也很難及時獲得相關信息,所以,目前基層金融機構在“重新識別客戶身份”工作上基本上空白。客戶盡職調查時一個持續動態的過程,而我行客戶大部分為活期存款客戶,客戶留存信息不全面,聯系客戶較為困難,客戶信息資料更新就顯得舉步維艱。因缺乏核實手段或核實成本過高,從而導致客戶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有待商榷,而這些信息對反洗錢后續工作中客戶風險等級分類以及可疑交易的人工分析影響重大。
3.非面對面業務識別制度不健全。目前,我行對客戶進行身份識別主要是客戶到營業現場進行面對面的客戶身份識別,但隨著網絡技術日新月異的發展,客戶對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業務的依賴越來越大,并涌現出越來越強烈的對自助開戶、網上開戶的需求。由于客戶利用非面對面業務進行交易時無須面對銀行業務人員,只需操作電子設備即可完成交易;同時由于非面對面業務不受時間、地點的限制,具有隱蔽、方便、快捷、高技術的特點,勢必給身份識別工作帶來一定難度。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制定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時,往往沒有針對非面對面業務客戶身份識別的性質、特點,設計出適合非面對面業務中客戶身份識別的工作制度,特別是缺乏非面對面業務客戶身份識別的操作規程,而是套用辦理柜面業務時的“核對、登記、留存”的傳統客戶身份識別方法,識別手段尚停留在初級階段,有效性不高。我行作為基層網點獲取交易信息權限較低。網上銀行客戶的交易數據信息均以電子集中備份方式保存在區域數據中心或總行,交易中不保留紙質交易憑證,同時交易信息被定期覆蓋。基層網點對網上銀行業務無權直接監測,具體交易信息只能在提出申請后由上級行反饋,導致基層行對客戶交易信息無法進行系統分析和判斷。
針對我行在反洗錢客戶盡職調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可從如下方面著手:
1.完善公民身份信息核查系統。將《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中規定的軍官證、戶口簿、護照等有效實名證件的信息全部收集到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內,擴充該系統的數據量,實現公民身份信息的完全對接,使得金融機構為客戶提供各項金融服務之前能夠判斷有效實名證件的真偽性,進而提高識別客戶身份的準確性。此外,應該推動商業銀行與工商機關、稅務機關的企業信息登記系統聯網,以便將查詢企業信息登記系統中的信息作為企業客戶開展身份識別的重要手段。
2.建立健全反洗錢制度,確保商業銀行客戶盡職調查工作順利開展。在客戶盡職調查方面,我國反洗錢制度僅僅明確了銀行等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時應履行的職責和違規責任,而對其他單位、個人及相關部門如何配合銀行開展客戶盡職調查工作并無相關規定。建議從以下幾點完善客戶盡職調查制度:
(1)明確規定銀行對掌握所有客戶的真實身份負有完全責任及未有效履行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2)明確銀行可以采取合理的措施和手段來核實客戶的真實情況,包括住址、聯系方式、職業、資產規模、主營業務收入、資金來源及用途等,只有這樣,才能發現與客戶經營特點和規模、收入不符合的資金交易。
(3)明確客戶有義務配合銀行完成身份信息的核實及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4)明確要求公安、工商、稅務等部門配合銀行完成客戶身份識別工作。反洗錢是每一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建立健全反洗錢相關制度,方可讓單位和個人配合商業銀行做好客戶身份識別工作。
3. 加大新技術在非面對面業務中客戶身份信息識別中的應用。一方面,非面對面業務往往具有只認“證書”、“密碼”不認“人”的特點,這就造成了商業銀行只能查證對方身份及余額,而難以審查支付方資金的來源及性質,也不能確定賬戶實際控制人。因此在非面對面業務交易各系統中可增設指紋識別功能。客戶初次開戶時采集指紋,辦理業務時在交易系統輸入本人指紋,并由系統確認客戶真實身份完成交易。這樣對賬戶的實際控制人能較好把握,也規避了賬戶被借用或盜用的風險。另一方面,開發客戶身份識別信息監測與分析系統,根據客戶辦理業務的不同,結合客戶所屬行業、地域、職位等實際情況,加強對客戶身份及交易行為的動態識別,由指標體系、不同風險評估系數自動形成客戶分類數據庫,對高風險客戶提高關注度,增加關注項目,根據動態發展情況和實際需要向反洗錢監管部門報告,防范和控制可能發生的風險。
[客戶盡職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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