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商法歷年真題解析:多項選擇題
在平時的學習、工作中,我們經常接觸到考試真題,借助考試真題可以為主辦方提供考生某方面的知識或技能狀況的信息。什么類型的考試真題才能有效幫助到我們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司法考試商法歷年真題解析:多項選擇題,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司法考試商法歷年真題解析:多項選擇題 1
68.甲、乙、丙、丁擬設立一家商貿公司,就設立事宜分工負責,其中丙負責租賃公司運營所需倉庫。因公司尚未成立,丙為方便簽訂合同,遂以自己名義與戊簽訂倉庫租賃合同。關于該租金債務及其責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 )(2011年卷三多選第68題)
A.無論商貿公司是否成立,戊均可請求丙承擔清償責任
B.商貿公司成立后,如其使用該倉庫,戊可請求其承擔清償責任
C.商貿公司成立后,戊即可請求商貿公司承擔清償責任
D.商貿公司成立后,戊即可請求丙和商貿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答案】AB
【考點】發起人責任與公司責任的區分
【解析】選項A正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簡稱《公司法解釋(三)》,下同)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合同相對人請求該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選項B正確,選項C錯誤。《公司法解釋(三)》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公司成立后對前款規定的合同予以確認,或者已經實際享有合同權利或者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據此可知,商貿公司成立后,對該合同予以確認,或者已經實際享有合同權利或者履行合同義務的,戊才可以請求商貿公司承擔清償責任,而非當然的就有權請求商貿公司承擔清償責任。
選項D錯誤。丙和商貿公司之間不是連帶關系,戊不能請求丙與商貿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69.甲、乙、丙、丁計劃設立一家從事技術開發的天際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公司設立協議,甲以其持有的君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20%的股權作為其出資。下列哪些情形會導致甲無法全面履行其出資義務?( )(2011年卷三多選第69題)
A.君則公司章程中對該公司股權是否可用作對其他公司的出資形式沒有明確規定
B.甲對君則公司尚未履行完畢其出資義務
C.甲已將其股權出質給其債權人戊
D.甲以其股權作為出資轉讓給天際公司時,君則公司的另一股東已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
【答案】BCD
【考點】股東出資、股權轉讓
【解析】選項A錯誤。若君則公司章程中對該公司股權是否可用作對其他公司的出資形式沒有明確規定,則甲是可以以其持有的君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20%的股權作為其出資的.。
選項B、C正確。《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出資人以其他公司股權出資,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已履行出資義務:(一)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轉讓;(二)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三)出資人已履行關于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四)出資的股權已依法進行了價值評估。選項B中,甲對君則公司的出資義務尚未履行完畢,其對出資的股權并不完全的持有并可依法轉讓,會導致甲無法全面履行其出資義務。選項C中,甲已將其股權出質給其債權人戊,則其已經在出資的股權上設定了權利負擔,會導致甲無法全面履行其出資義務。
選項D正確。甲以其股權作為出資轉讓給天際公司時,若君則公司的另一股東已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會導致甲無法將股權轉給天際公司,導致甲無法全面履行其出資義務。
70.張三、李四、王五成立天問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張三、李四各以現金50萬元出資,王五以價值20萬元的辦公設備出資。張三任公司董事長,李四任公司總經理。公司成立后,股東的下列哪些行為可構成股東抽逃出資的行為?( )(2011年卷三多選第70題)
A.張三與自己所代表的公司簽訂一份虛假購貨合同,以支付貨款的名義,由天問公司支付給自己50萬元
B.李四以公司總經理身份,與自己所控制的另一公司簽訂設備購置合同,將15萬元的設備款虛報成65萬元,并已由天問公司實際轉賬支付
C.王五擅自將天問公司若干貴重設備拿回家
D.3人決議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并進行分配
【答案】ABD
【考點】抽逃出資
【解析】《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規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三)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四)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五)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71.2009年3月,周、吳、鄭、王以普通合伙企業形式開辦一家湘菜館。2010年7月,吳某因車禍死亡,其妻歐某為唯一繼承人。在下列哪些情形中,歐某不能通過繼承的方式取得該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資格?( )(2011年卷三多選第71題)
A.吳某之父對歐某取得合伙人資格表示異議
B.合伙協議規定合伙人須具有國家一級廚師資格證,歐某不具有
C.鄭某不愿意接納歐某為合伙人
D.歐某因夫亡突遭打擊,精神失常,經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答案】BCD
【考點】普通合伙人的資格及財產份額繼承問題
【解析】《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一)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
(二)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
(三)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選項A錯誤。吳某之父不是合伙人,其對歐某取得合伙人資格表示異議的,不影響歐某通過繼承的方式取得該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資格。
司法考試商法歷年真題解析:多項選擇題 2
根據以下材料,回答1——3題:
甲公司欲單獨出資設立一家子公司。甲公司的法律顧問就此向公司管理層提供了一份法律意見書,涉及到子公司的設立、組織機構、經營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問題。請回答題。
1.關于子公司設立問題,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子公司的名稱中應當體現甲公司的名稱字樣
B.子公司的營業地可不同于甲公司的營業地
C.甲公司對子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在子公司成立時一次足額繳清
D.子公司的組織形式只能是有限責任公司
【答案】BCD
【考點】子公司
【解析】選項A錯誤。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擁有自己的財產、公司名稱、章程和董事會,對外獨立開展業務和承擔責任。因此,子公司的名稱中不需要體現甲公司的名稱字樣。
選項B正確。子公司有自己獨立的組織機構,營業地可不同于甲公司的營業地。
選項C、D正確。甲公司欲單獨出資設立一家子公司,該子公司的組織形式只能是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第59條第1款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2.關于子公司的組織機構與經營管理,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子公司不設董事會,可任命一名執行董事
B.子公司可自己單獨出資再設立一家全資子公司
C.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由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擔任
D.子公司的經營范圍不能超過甲公司的經營范圍
【答案】AB
【考點】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解析】選項A正確。《公司法》第51條第1款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據此可知,子公司若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則可不設董事會,任命一名執行董事。
選項B正確。《公司法》第59條第2款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據此可知,法律并未禁止法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故子公司可自己單獨出資再設立一家全資子公司。
選項C錯誤。《公司法》第13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據此可知,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子公司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不須由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擔任。
選項D錯誤。《公司法》第12條規定,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據此可知,子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受母公司經營范圍的限制。
3.關于子公司的財產性質、法律地位、法律責任等問題,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子公司的財產所有權屬于甲公司,但由子公司獨立使用
B.當子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甲公司僅對子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C.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D.子公司進行訴訟活動時以自己的名義進行
【答案】CD
【考點】子公司的財產性質、法律地位、法律責任
【解析】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擁有自己的財產、公司名稱、章程和董事會,對外獨立開展業務和承擔責任。
根據以下材料,回答4——6題:
張、王、李、趙各出資四分之一,設立通程酒吧(普通合伙企業)。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現圍繞合伙份額轉讓、酒吧管理等事項,回答以下題。
4.酒吧開業半年后,張某在經營理念上與其他合伙人沖突,遂產生退出想法。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可將其份額轉讓給王某,且不必事先告知趙某、李某
B.可經王某、趙某同意后,將其份額轉讓給李某的朋友劉某
C.可主張發生其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向其他人要求立即退伙
D.可在不給合伙事務造成不利影響的前提下,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要求退伙
【答案】D
【考點】普通合伙人的`退伙
【解析】選項A錯誤。《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據此可知,張某將其份額轉讓給合伙人王某,雖不用經其他合伙人同意,但應告知其他合伙人。
選項B錯誤。《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據此可知,張某將其份額轉讓給李某的朋友劉某,不僅要經過王某、趙某的同意,還需要經過李某的同意。
選項C錯誤,選項D正確。《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5.酒吧開業1年后,經營環境急劇變化,全體合伙人開會,協商對策。按照《合伙企業法》規定,下列事項的表決屬于有效表決的是( )。
A.張某認為“通程”二字沒有吸引力,提議改為“同升酒吧”。王某、趙某同意,但李某反對
B.鑒于生意清淡,王某提議暫停業1個月,裝修整頓。張某、趙某同意,但李某反對
C.鑒于酒吧之急需,趙某提議將其一批咖啡機賣給酒吧。張某、王某同意,但李某反對
D.鑒于4人缺乏酒吧經營之道,李某提議聘任其友汪某為合伙經營管理人。張某、王某同意,但趙某反對
【答案】B
【考點】合伙事務的執行
【解析】選項A錯誤。《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選項A中,合伙人李某不同意,該決議未通過。
選項B正確。《合伙企業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選項B中,停業裝修整頓不屬于《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一條中規定的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項。因此,該決議有過半數合伙人通過即有效。
選項C錯誤。《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選項D錯誤。《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第(六)項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選項D中,合伙人趙某不同意,該決議未通過。
6.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林某被聘任為酒吧經營管理人,在其受聘期間自主決定采取的下列管理措施符合《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是( )。
A.為改變經營結構擴大影響力,將經營范圍擴展至法國紅酒代理銷售業務
B.為改變資金流量不足情況,以酒吧不動產為抵押,向某銀行借款50萬元
C.為營造氣氛,以酒吧名義與某音樂師簽約,約定音樂師每晚在酒吧表演2小時
D.為整頓員工工作紀律,開除2名經常被顧客投訴的員工,招聘3名新員工
【答案】CD
【考點】合伙事務的執行
【解析】選項A錯誤。《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選項B錯誤。《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選項C、D中的事項不屬于《合伙企業法》中規定的需要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進行的事項。因此,經營管理人在其受聘期間可以自主決定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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