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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繳費基數下調個人收入未必會變多
相關專家認為社保繳費基數下調個人收入未必會變多
近一段時間,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基數”和“單位繳費基數”雙雙下調,雖然兩者都是“繳費基數下調”,但是實際的內涵并不一樣。“單位繳費基數下調”,比較好理解,那就是實實在在地降低原來的繳費比例。譬如北京,就將養老保險單位繳費的比例從20%降到了19%。至于“個人繳費基數下調”,問題就不那么簡單。
現在說的“個人繳費基數下調”,實際上是以擴大“繳費基數統計口徑范圍”來實現的。在《國務院關于激發重點群體活力帶動城鄉居民增收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有一個“支撐行動”是“擴大基本保障覆蓋范圍”,其中提到:“將城鎮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納入繳費基數統計口徑范圍,形成合理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繳費基數,避免對低收入群體的制度性擠出。”仔細琢磨,這段話的意思中實際上承認了以前的“繳費基數統計口徑”中存在“不合理”的成份。
2005年頒布的《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明確自2006年起,參保勞動者的用人單位繳費比例是20%;個人繳費比例是8%。2010年開始實施的《社會保險法》沿用了這個已經約定俗成的繳費比例,并且規定:“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其他的社會保險項目,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個人也是需要繳費的,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個人則毋需繳費。但是,“具體實施細則由各省市自治區制訂”。于是,在實際操作中,各省市自治區并沒有按法律規定的按“本人工資的比例”,而是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為基準來計算個人應繳的保險費金額。
那么,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又是怎么計算的呢?各地實施細則的規定大同小異,一般是按上一年社會平均工資的60—300%來確定的:也就是說,工資低于社會平均工資的,可以酌減,但最少不能低于社會平均工資的60%;工資高于社會平均工資的,可以酌加,但不能高于社會平均工資的300%。
接下來的問題是:社會平均工資是怎么計算的呢?看起來很簡單,但是,因為計算的方法和過程并不透明,我們也只能云里霧里。
雖然國務院的《意見》今年才頒發,但是上海市在2014年為調整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而發布社會平均工資時,有這樣一個注釋:“2013年起,職工工資總額和平均工資包括全部私營企業職工工資。”無獨有偶,同年,北京市的注釋是:“2010年起,逐步將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納入職工平均工資統計范圍。全市法人單位職工工資數據是根據國家統計局《勞動工資統計報表制度》,通過對全市法人單位進行調查得到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工資數據是通過人力社保局人力資源市場薪酬統計調查數據取得。”從以上的注釋看,至少這兩個城市的社會平均工資早就把“城鎮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納入繳費基數統計口徑范圍”了。
有媒體說:“工資低于當地平均工資60%的低收入者,由于繳納基數下降了,未來拿到手的工資也就有望增加了。”這個說法對不對呢?應該是不對的。理由有二:
首先,拿上面的數字來推算,2015年,上海和北京的社會平均工資是5939元/月和7087元/月,分別乘以60%,為3563元/月和4252元/月;如果乘以40%(有部分城市部分社會保險項目的基數按40%算),則是2376元/月和2835元/月。以上的計算結果,就是所謂“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低限。如果說,如前所述,上海市和北京市的基數是已經調整過的,那實際上就是說,實際工資低于上述“低限”的,還得按“低限”繳納。所以,只要采取按“社會平均工資”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政策,不管社會平均工資怎么計算,都是對工資低于低限的低收入者不利的。當然,在上海和北京,工資這么低的勞動者究竟有多少,我們不得而知。但兩個城市最新的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為2190元和1890元。
其次,不管是“個人繳費基數下調”,還是“單位繳費基數下調”,都是在用人單位的層面操作的。按《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單位繳費自然由單位繳納;而 “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所以,中國的勞動者的工資有兩個概念,一是每月拿到手的部分,可以稱之為“可自由支配的純工資”;二是包括了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可以稱之為“名義工資”。單位繳費比例減少,得益的無疑是單位;而個人繳費比例即使有減少,實際上也與個人到手的“純工資”基本上沒有關系。
在經濟下行的大背景下,給用人單位,特別是企業減負,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看國際經驗,通常的應急措施是減稅而不是減社會保險費,因為從理論上說,社會保險費(包括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是勞動者工資的延期使用。
社保繳費基數下調新聞回顧:
社保繳費基數早該下調了
國務院近期印發的《關于激發重點群體活力帶動城鄉居民增收的實施意見》提出,將城鎮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納入繳費基數統計口徑范圍,形成合理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繳費基數,避免對低收入群體的制度性擠出。
我國的社保費繳納基數是按照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的,本人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超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繳費,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也不計入計發養老金的基數。
如果職工平均工資核算方法科學,能夠全面反映職工工資狀況,自然沒有什么問題。關鍵是,職工平均工資又是以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來確定的。而從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的工資明顯高于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工資。數據顯示,2015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為62029元,而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39589元,兩者相差22000多元。顯然,按照城鎮非私營單位測算出來的平均工資,對私營單位是明顯不公的。私營單位員工和企業繳納的社保費,負擔也要明顯高于非私營單位。特別是壟斷企業,一旦平衡工資高出平均工資的300%,超出部分還可以免繳,更對私營單位及其員工不公。毫無疑問,這也是為什么一些私營單位及其員工,寧可“聯手”不繳,也要“對抗”社保政策的主要原因之一。
不繳納社保費,帶來的不只是社保繳費范圍的縮小,社保基金征收難度的加大,最終只能不斷地通過提高繳費基數標準來滿足不斷增加的社保費壓力,而且,損害了私營單位員工的利益,使很多員工不能獲得應有的社會保障,導致很多在私營單位工作的員工沒有“養老”的本錢。
新的政策將私營單位也納入到社保繳費基數,從而使社保繳費基數能夠比較準確、客觀地反映企業員工的工資水平,從而使社保繳費基數標準降低,對于擴大繳費范圍、提高企業和員工的繳費積極性是非常有利的。特別是私營單位工資收入水平相對較低的企業,繳費的負擔會相對降低,繳費的動力也會增強,從而為低收入群體增加了一道保障。
也許有人會說,繳費基數的下降,對于社保費的征繳會帶來新的壓力。從表面看,確實如此。但是,如果換個思維想一下,社保費繳納基數下調了,企業和員工繳納社保費的積極性提高了,繳費的企業和員工增加了,不僅可以有效彌補繳費基數標準下降的缺口,還可以形成社保覆蓋范圍的擴大,讓社保基金的穩定性更強。退一步講,就算眼前的社保基金收支矛盾擴大了,可企業的負擔降低了,發展的動力增強了,效益提高了,員工的收入也會增強,從而帶動繳費基數的提升,豈不一舉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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