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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比例及繳納基數
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比例
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單位按單位繳費基數的23%繳納,職工按個人繳費基數的8%繳納。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原已按《大連市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行辦法》參保人員,其單位繳費比例不變,個人繳費比例從2004年7月1日起,由4%調整為8%.
養老保險的產生與發展,是與國家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緊密結合在一起的,它是社會化大生產的產物,也是社會進步的標志。目前,世界上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可分為三種類型,即投保資助型(也叫傳統型)養老保險、強制儲蓄型養老保險(也稱公積金模式)和國家統籌型養老保險。
另外,我國根據中國的具體國情,創造性地實施了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改革模式,經過5年的探索與完善,已逐步走向成熟。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一模式必將成為在世界養老保險發展史上越來越具影響力的基本類型。
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
(一)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基數為職工本人上月檔案工資,包括:
1、職務(技術等級)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含教護齡津貼或軍隊服務津貼、事業單位年終一次性獎金等;
2、國家、省、市規定的各項補貼。
單位繳費基數為全部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
(二)參保職工實發工資低于本人檔案工資的,以本人檔案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事業單位,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繳費基數按照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執行,并實行五項社會保險統一繳納。
(四)參保單位和職工的繳費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進行核定。
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年限如何計算
在實行職工個人繳費之前,職工在原單位按國家現行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工種折算工齡除外),可視同繳費年限;不能計算的連續工齡的工作年限,不能視同繳費年限。
企業轉制的原固定職工,符合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作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單位和職工在應繳費期間由于各種原因不繳或欠繳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不作為繳費年限;補繳后才能作為繳費年限。
職工在中斷繳費后又重新繳費的,其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連續工齡)前后合并計算。
享受疾病救濟費的病休職工,其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可與連續工齡合并計算為繳費年限。
失業人員重新就業的,就業前后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職工被辭退后,原企業固定職工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作繳費年限;如重新就業的,就業前后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緩繳養老保險費辦法
凡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但不能正常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困難企業,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緩繳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審查企業經營狀況和職工工資發放情況后,給予辦理緩繳養老保險費手續。
養老保險費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緩繳期間,單位不得轉移已抵押的財產。緩繳期滿后單位須補繳緩繳期間應繳的養老保險費(含個人繳費)本金及利息,免交滯納金。緩繳期滿后仍不能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或在緩繳期間轉移已抵押財產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人民法院按規定強制執行。暫時沒有能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單位,可以財產權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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