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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失業保險金相關政策調整
2016天津失業保險金相關政策調整
2016天津失業保險金領取金額
此次調整主要包括:領取期限處于第一至第十二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由960元提高到1050元;領取期限處于第 十三至第二十四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由920元提高到1010元。此外,對于今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月計發標準由576元提高到630元。
2016天津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
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2016天津失業保險金領取流程
1、自失業之日起30日內本人持相關手續到天津市戶籍所在地鎮(街)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科(所)辦理《失業證》或恢復失業身份手續;
2、持相關證件到天津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失業保險服務區”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手續;
3、享受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自辦理失業登記的下個月起,第一個月的11-20日期間(遇法定節假日或公休日休息,但不順延),本人憑《失業證》、《身份證》在天津的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驗,以后每個月都必須在11-20日到戶籍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科(所)審驗。在規定期限內沒有審驗的,視為自動放棄當月失業保險金,不予補發;
4、在《失業證》上加蓋“失業保險待遇審核”印章;
5、在天津市失業保險計算機管理系統中為其做“審驗登記”處理。
2016年天津市失業保險的領取規定
一、2015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參保人員,按照《天津市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九條核定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
二、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重新就業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失業人員因當期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原有繳費時間予以保留,重新就業并參保后,繳費時間累計計算。失業人員未辦理申領手續的,原核定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予以保留,與再次失業后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合并計算,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法條引用:
《天津市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九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計算:
(一)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一年不滿三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六個月;
(二)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三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三)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
(四)失業前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已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在實行失業保險制度前參加工作的年限,及實行失業保險制度后至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制度前,其所在單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視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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