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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失業保險繳費標準
為了確保廣州市失業人員失業期間基本生活,維護廣州社會秩序,廣州社會保障局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為員工參加失業保險。且每年度必須按照規定調整失業保險繳費基數。下面是CN人才網小編整理的2017年廣州失業保險繳費標準,歡迎閱讀,僅供參考!
2017年廣州失業保險繳費標準
單位繳費比例:0.8%、0.64%、0.48%;
個人繳費比例:0.2%;
繳費基數上限: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即20292元;
繳費基數下限:最低工資標準,即1895元。
【備注】:
1、本次標準執行時間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2、農村戶口職工個人不需要繳納。
3、廣州市2015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81168元,月平均工資為6764元。
4、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失業人員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繳費率從10%降低為9%。
5、按月繳交,職工個人繳交部分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6、2016年3月1日起廣州市失業保險繳費費率,即由當前的2%降為1%。
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
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總數=所在地類區失業保險金標準*領取的月份數
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發布后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并計算。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應按月發放,由經辦機構開具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即將屆滿的失業人員,經辦機構應提前一個月告知本人。
方法/步驟
失業保險金的計算又分為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計算,下面來分別說明
1、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
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失業保險金標準應當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于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計算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計算。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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