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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病假工資的發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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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各地病假工資的發放標準
模式一:根據職工的工齡和工資,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
采用這一模式的,主要以勞動部及上海的規定為代表。在這一模式下,有關病假工資的計算,其公式為:工資基數×計算系數×病假日。從該公式可以看出,計算病假工資主要是日工資和計算系數的確定。
工資基數
工資基數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7]271號)的規定,職工每月的工作日為20.83天。因此,職工日工資(即“日工資性收入”)為“實得工資÷20.83(天)”。后由于法定休假日的變化,每月計薪工作日變為21.75天。
大部分的省市均依照了這樣的規定,但也有一些省市或地區還對計算基數作了特別的規定。如《上海市勞動保障局關于病假工資計算的公告》第2條對計算基數的規定是,合同里約定計算基數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該計算基數就應當是勞動者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且該基數不得低于上海市的最低月工資標準。
計算系數
按照《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16、17條的規定,計算比例主要是根據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齡來確定的:“本企業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60%;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70%;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80%;已滿6年不滿8年者,為本人工資90%;已滿8年及8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100%。”
保底規定
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還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上海、江蘇、南京、廈門、湖南、天津等地也遵循了這一內容,作了保底的規定。
封頂規定
上海《關于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規定,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待遇低于本企業月平均工資40%的,應補足到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資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工資管理暫行規定》中也規定,職工在領取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時,如其所得救濟費數額低于該企業平均工資40%的,企業應按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40%發給,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資。
模式二:根據職工的工資,按一定比例支付
采用這種模式的主要是深圳市(這里排除了深圳經濟特區)。依照《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23條的規定:“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醫療,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員工病傷假期工資,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模式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
采用這種模式的主要以北京、江蘇為代表。允許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來約定有關病假工資。如《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且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分配制度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此外,該種模式也對病假工資作了保底的規定,即病假工資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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