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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發放實物福利”的財稅該如何處理(2)
二、企業所得稅1、視同銷售
具體政策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屬于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三條規定,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2、稅前扣除
國稅函〔2009〕3號通知的相關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就是你們單位職工自己可以享受的而社會人士不能參與的)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三、增值稅涉稅分析
1、視同銷售具體分析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存在爭議的問題:送客戶用于個人消費,自產的“粽子”所產生的進項稅額是否能抵扣?說能抵扣,因為視同銷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說不能抵扣,企業外購的貨物用于個人消費,進項稅額不能抵扣。
2、不能進項抵扣具體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企業外購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賬務處理
1、自制的粽子
(1)送單位職工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送客戶
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送退休職工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外購
(1)送單位職工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
貸:銀行存款/應付往來款
(2)送客戶
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
貸:銀行存款/應付往來款
(3)送退休職工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
貸:銀行存款/應付往來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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