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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與工傷保險有什么區別?
工傷賠償與工傷保險有什么區別?
工傷賠償與工傷保險雖然都是以職工存在工傷為前提,都是為了從經濟上補償受傷害的職工及其親屬,但二者也有明顯的區別,表現在:
(一)法律性質不同。工傷賠償具有民事賠償性,屬于民法的范疇;工傷保險具有社會保障性,屬于勞動法(或社會保險法)的范疇。
(二)責任主體不同。工傷賠償的責任主體是“肇事者”;工傷保險的責任主體是職工所在的企業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三)責任原則不同。工傷賠償中,對職工適用非主要過錯責任原則,并根據受害職工過錯的大小確定賠償責任的范圍;工傷保險中對職工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無論工傷職工有無過錯,均不影響其享受全部工傷保險待遇。
(四)權利范圍不同。工傷賠償中受害職工及其親屬有權主張精神損失費。工傷保險中受害職工及其親屬無權主張精神損失費;
(五)獲得費用不同。工傷賠償中,受害職工及其親屬針對賠償費數額,依法可以與“肇事者”進行協商解決,賠償費可以高于或低于國家法律規定;而工傷保險待遇,具有法律強制性,工傷職工所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的種類和標準具有法律統一性,一般情況下不允許雙方當事人協商。
(六)實現程度不同。發生工傷賠償事故,如果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使受害職工及其親屬不能獲得工傷賠償時,那么,工傷賠償就無從實現。但在上述情形中,工傷職工仍可以按規定享受全部的工傷保險待遇,而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得因此減免或者推諉支付義務。
(七)處理程序不同。在工傷賠償糾紛案件中,應適用民事訴訟法進行處理,并且不能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而在工傷保險糾紛案件中,應適用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先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八)法律后果不同。工傷賠償中,受害職工及其親屬得到賠償費后,工傷賠償的民事法律關系即行終止。工傷保險中,工傷職工享受了工傷保險待遇后,如果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關系原則上不能解除(見《試行辦法》第二十四條)。
工傷保險的作用
1、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險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是國家對職工履行的社會責任,也是職工應該享受的基本權利。工傷保險的實施是人類文明和社會發展的標志和成果。
2、實行工傷保險保障了工傷職工醫療以及其基本生活、傷殘撫恤和遺屬撫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職工和家屬的后顧之憂、工傷補償體現出國家和社會對職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他們的工作積極性。
3、建立工傷保險有利于促進安全生產,保護和發展社會生產力。工傷保險與生產單位改善勞動條件、防病防傷、安全教育,醫療康復、社會服務等工作緊密相聯。對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和職工的安全生產,防止或減少工傷、職業病,保護職工的身體健康,至關重要。
4、工傷保險保障了受傷害職工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妥善處理事故和恢復生產,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維護社會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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