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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停工留薪期待遇標準
導語:停工留薪期即勞動者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并保持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的期間。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受傷勞動者為正常出勤而支付相關待遇,因此停工留薪期期間的確定對勞動者待遇的享受就殊為重要。讓我們一起了解一下工傷停工留薪期待遇標準吧!
工傷停工留薪期間工資標準計算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之規定,停工留薪期的工資標準按照原工資標準計算。
工傷停工留薪期(醫療期間)待遇標準項 目
計發基數及標準
支付方式
醫療費
定點醫療機構內、符合規定范圍內的醫療費總額
社保支付
康復費
定點醫療機構內、符合規定范圍內的康復費用總額
社保支付
工資福利
按原福利待遇標準
單位支付
護理費用
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
單位支付
伙食補助
住院治療工傷期間,按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
社保支付
交通食宿
經批準到市外就醫的,按因公出差標準支付
社保支付
假肢輔助器具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在指定的安裝機構安裝規定標準產品
社保支付
(一)、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12個月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含基本工資、獎金和津補貼以及加班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二)、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實際工作月數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三)、發生工傷前工作未滿1個月的,按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尚未約定或無法確定原工資額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職工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具體根據傷情來確定。多數省份頒布《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對應具體傷情,確定停工留薪期長短。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關于停工留薪期的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沒有明確的規定,根據各省、直轄市的地方關于停工留薪期的相關規定,一般由用人單位或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確定。停工留薪期的延長,統一由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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